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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9:40:31瀏覽121|回應0|推薦8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2問
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監察院究責竟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欺騙法院是否合法:
一、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中區國稅局未「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致本人民無從行使權利則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本件依「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所負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予檢舉人權利人之義務,既無不作為之裁量權,且送達亦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則受害人因稽徵機關(國稅局)怠於執行職務,未依規定「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而受有遲誤期間之利息損失,即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三、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在因遠東紡織公司的國家賠償案遲延送達文書致國家負賠償責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7百餘萬元(含法定遲延利息1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計處分申誡。
四、中區國稅局記取被究責教訓對本件遲延送達國家賠償案竟編「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成功欺騙法院: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2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不但品德惡劣也違背誠信原則。
六、內容詳見: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七、證據:
Q組證據:本件之告訴狀及補充狀(含請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舉證)及本件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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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