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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04:33:10瀏覽745|回應1|推薦10 | |
18世紀上半葉,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 考察了英國的憲政,回國後在1748年出版了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更精確、系統修訂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的與政府第二個條約(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內涵,他認為-----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也就不存在自由;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結合,那麼法官將對公民生活和自由實施專斷的權力,因為司法權與行政權相結合,那麼法官就擁有壓迫者的力量。 由一個人或由主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機構行使這三種權力,則必然形成獨裁專制的統治----這就是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主張,在實際的運作是將行政、立法和司法職能應分配給不同的機構,成為 “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the trias politica principle)。 孟德斯鳩強調司法系統審判的進行要有”程序的正義” 包括公平審判的權利(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無罪推定原則(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和應受處分比例原則(the proportionality in the severity of punishment)----這些都是普通法(common law)在實踐過程中演化出的重要原則。 隨後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及法蘭西第一共和憲法採納 “三權分立”理論建立的,1848年的歐洲革命推動了”君主立憲”,二十世紀“三權分立”逐步成為憲政體制發展的"主流"模式。 整個二十世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the Lord Chancellor”是大法官部(The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的部長,同時還兼任上議院議長(The Lord Speaker)、內閣法務部大臣(Lord Chancellor in Cabinet),也是聯合王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的首席法官和負責任命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的高級法官,管理全國的法院系統,參加上議院的辯論和投票,負責在國王和”議會”之間傳遞訊息和文件。 ”議會”開會的第一天,如果國王缺席,由他代為宣讀國王的演說詞。 這是一個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於一身的職務,但要注意 : the Lord Chancellor所擁有是衡平法(Equity law)的司法權。 英格蘭法(English law)一路演化發展出的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既有相關性,但卻各有自己不同的實體內容、程序規則、管轄範圍和執行機構。 普通法(common law)---以判決案例(precedent)為基礎積累而成的系統。 衡平法(Equity law)---允許法院以自然法(natural law)為基礎使用”斟酌權”實施公平裁決,以"救濟普通法的僵硬"( mitigate the rigor of common law)。 “在實踐中逐步演變完善”這就是不列顛的傳統,1973 年 1 月 1 日,不列顛終於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1993年11月1日,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正式生效,歐洲聯盟(the European Union)逐步成形。 歷史傳統的因素,不列顛過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未明確區分,原本上議院具有立法權、司法權及”些許”的行政權,與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內的規定相抵觸----二十一世紀,歐洲聯盟各國經過公投,各國領袖在2007年10月19日簽訂了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2009年12月1日生,效歐洲聯盟正式成立。 在這之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進行了可能是不列顛有史以來最大的憲政體制的變革。 2003年6月,工黨的安東尼·查爾斯·林頓·布萊爾(Anthony Charles Lynton Blair,1953年5月6日~)政府正式提出設立最高法院的建議,並將原先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各自獨立運作的系統整合。 不列顛普通法和衡平法系統整合後法院流程示意圖 2005年6月12日,布萊爾的憲政改革(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對內閣進行了重大改組:撤銷大法官、蘇格蘭事務大臣和威爾士事務大臣三個內閣大臣的建制,調整包括衛生大臣、”議會”下議院領袖等的部分重要內閣成員職位。 撤銷大法官部,設立憲法事務部(The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總攬原大法官所負責的大部分事務,設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接管上議院法官(the Law Lords)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功能,並取消了上議院議長辦公室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和英格蘭和威爾士司法機構(the Judiciary of England and Wales)主席的功能。 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是不列顛君主(the British monarchy)的諮詢機構,以往擁有所有的公權力,但今日只具有禮節性質。 聯合王國內閣(The Cabinet of the United Kingdom)吸收了樞密院所擁有的絕大部份權力。 樞密院所具有司法職能,移交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理論上,樞密院還擁有對不列顛海外領地(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皇家屬地(Crown dependencies)和大英國協(the British Commonwealth)最高法院的職能。 已經獨立的大英國協各個國家,都有各自的終審最高法院,實務的運作”都切斷了”與樞密院的聯繫。 樞密院的存在,具有禮儀的意義,作為傳統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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