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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07:12:30瀏覽931|回應0|推薦11 | |
”英國”政治制度的演化,是將君主所擁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權”逐步分解剝離的過程-----前面所觸及的主要是”議會”剝離王室行政、立法權,實現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民主政治選舉結構的演變過程。 前面的三十七篇”概略”的敘述了國王行政及立法權被移轉到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實現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過程。 卻沒有探討”英國”司法權演變----英國法(English law)就是一個長期演進的產物,更早於1066年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和日耳曼習慣法(the Early Germanic Law)、羅馬法(Corpus Juris Civilis)及教會法(Canon law)相互轉化是另一段”更複雜”的獨特歷史,糾結的難以梳理,無法簡單合併論述。 早在公元前55年 和公元40年之間羅馬大將軍朱利烏斯凱撒(Julius Caesar)就佔領過英格蘭,經過前三雄及後三雄的競逐,羅馬共和國異化為羅馬帝國,隨後羅馬帝國征服英格蘭,羅馬政治勢力在公元400年時撤離,留下來的英格蘭原住民(the native inhabitants)依據 ”口耳相傳”的日耳曼習慣法(the Early Germanic Law)傳統發展出有別於歐洲大陸的社會組織; 公元597年,羅馬教會教皇格里高利一世(Pope Gregory I)派遣本篤會(Benedictine)的坎特伯雷·奧古斯丁(St Augustine of Canterbury)到英格蘭建立了坎特伯雷教區(Diocese of Canterbury),羅馬的文明再度降臨英格蘭,帶來了文字及典章制度,教會協助英格蘭的貴族建立了賢人會議(the witan)的統治集會,這個會議可以決定所有的政務,擁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權”。 喬治·萊斯里·馬偕(George Leslie Mackay,1844年3月21日-1901年6月2日)於1871年來到台灣北部傳教,到如今只有140年----可以對比轉化英格蘭原住民”風俗、信仰及文化”的過程,是以”代”為單位,必須是無數默默奉獻的教士們”走入群眾一起生活”歷經十多代,才使英格蘭基督化的緩慢過程。 這是一段像是”蟲繭羽化”的轉換,許多”深層元素”的轉化是不能忽視的-----日爾曼”口耳相傳”的原始民主制傳統與古老習慣,融合源自於羅馬法(Roman law)的教會法(canon law)元素奠定了英格蘭法(English law)傳統的基質。 公元600年英格蘭各日耳曼”部落”勢力示意圖 1066年,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得到教宗亞歷山大二世(Pope Alexander II,在位1061年9月30日~1073年4月21日)的支持,使用武力取得王位,並利用教宗神權的象徵賦予王權的神聖地位,從上而下將歐陸的封建制度在英格蘭複製----具備了王權高過封建宗主權的特性。 征服者威廉分封土地給諾曼血統的教會貴族,任命族裔親信出任重要教職,對英國教會進行改革,鞏固王權。 世俗君主對聖職的任命必然會與教宗引發衝突,敘任權爭奪(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11~12世紀爆發後就反覆的出現----1848年後西歐民族國家成形,政教分離,這個問題由”根本”消失了。但是很奇怪的出現新的中華人民共合國和羅馬教廷的敘任權爭奪,這就是世俗政權沒有達到政教分離境界所衍生的爭議。 法律是要被執行的,必須要有執行的組織才能形成法律系統,瞭解當時封建制度(Feudalism in England)下組織的運作是必要的。 末日審判書(the Domesday Book)所登錄土地的絕對私有所有權(allodial right),就是征服者威廉所”擁有”的----所有的貴族,由公爵到騎士和其他佃農(tenants),被稱為附庸(vassals),只是“持有”土地,因此,國王在“封建金字塔”的頂端,這個概念是構成土地封建制度的基礎。 封建土地使用權(Feudal land tenure)被視為沒有期限可繼承移轉的永久業權(freehold),當然,繼承者勢必需支付封建繼承權利金(feudal relief)給”擁有” 者,這個概念可以類比於現在的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中世紀表現順從行為(the act of homage)的示意圖 要建立封建的關係需要有表彰儀式(commendation ceremony),這儀式包含兩個部份,一個是表現順從行為(the act of homage)儀式,另一個是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儀式。 經由宣誓意味著在順從期間,領主(lord)和附庸是簽定一個契約 : 附庸承諾在領主指揮下為他作戰,同時領主提供保護使所有的附庸免於外部武力的攻擊-----這個制度不需要治安警察,以一個簡陋的司法系統,在中世紀社會就建構了很穩定的社會秩序。 這種集體軍事保障是附庸加入土地封建制度的首要原因,但附庸對領主還有另一項義務,出席領主庭議(court),無論是莊園(manor)、男爵(barony)或國王的庭議----就是一種”自治的組織”處理基層經濟活動所有相關的問題,這就是”議會初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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