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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君主”議會”制度(三十八)
2012/12/12 07:12:30瀏覽738|回應0|推薦11

英國政治制度的演化,是將君主所擁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逐步分解剝離的過程-----前面所觸及的主要是議會剝離王室行政立法,實現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民主政治選舉結構的演變過程。    前面的三十七篇概略的敘述了國王行政立法權被移轉到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實現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過程   卻沒有探討英國司法演變----英國法(English law)就是一個長期演進的產物,更早於1066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和日耳曼習慣法(the Early Germanic Law)羅馬法(Corpus Juris Civilis)教會法(Canon law)相互轉化是另一段更複雜的獨特歷史,糾結的難以梳理,無法簡單合併論述。

早在公元55年 和公元40年之間羅馬大將軍朱利烏斯凱撒(Julius Caesar)就佔領過英格蘭,經過前三雄及後三雄的競逐,羅馬共和國異化為羅馬帝國,隨後羅馬帝國征服英格蘭,羅馬政治勢力在公元400年時撤離留下來的英格蘭原住民(the native inhabitants)依據 口耳相傳日耳曼習慣法(the Early Germanic Law)傳統發展出有別於歐洲大陸的社會組織;

公元597羅馬教會教皇格里高利一世(Pope Gregory I)派遣本篤會(Benedictine)坎特伯雷·奧古斯丁(St Augustine of Canterbury)到英格蘭建立了坎特伯雷教區(Diocese of Canterbury)羅馬的文明再度降臨英格蘭帶來了文字典章制度教會協助英格蘭的貴族建立了賢人會議(the witan)的統治集會這個會議可以決定所有的政務,擁有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      

喬治·萊斯里·馬偕George Leslie Mackay1844321日-190162日)於1871年來到台灣北部傳教,到如今只有140----可以對比轉化英格蘭原住民風俗信仰文化的過程是以為單位,必須是無數默默奉獻的教士們走入群眾一起生活歷經十多代,才使英格蘭基督化的緩慢過程。        這是一段像是蟲繭羽化的轉換,許多深層元素的轉化是不能忽視的-----日爾曼口耳相傳原始民主制傳統古老習慣融合源自於羅馬法(Roman law)教會法(canon law)元素奠定了英格蘭法(English law)傳統的基質。

公元600年英格蘭各日耳曼部落勢力示意圖

1066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得到教宗亞歷山大二世(Pope Alexander II在位1061930~1073421)支持使用武力取得王位並利用教宗神權的象徵賦予王權的神聖地位從上而下歐陸的封建制度英格蘭複製----具備了王權高過封建宗主權的特性。  征服者威廉分封土地給諾曼血統的教會貴族,任命族裔親信出任重要教職英國教會進行改革鞏固王權。 世俗君主對聖職的任命必然會與教宗引發衝突敘任權爭奪(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1112世紀爆發後就反覆的出現----1848年後西歐民族國家成形,政教分離,這個問題由根本消失了。但是很奇怪的出現新的中華人民共合國羅馬教廷敘任權爭奪,這就是世俗政權沒有達到政教分離境界所衍生的爭議

法律是要被執行的,必須要有執行的組織才能形成法律系統,瞭解當時封建制度(Feudalism in England)下組織的運作是必要的

末日審判書(the Domesday Book)所登錄土地的絕對私有所有權(allodial right)就是征服者威廉擁有----所有的貴族,由公爵騎士和其他佃農(tenants),被稱為附庸(vassals),只是“持有”土地,因此,國王在“封建金字塔”的頂端這個概念是構成土地封建制度的基礎。  封建土地使用權(Feudal land tenure)被視為沒有期限可繼承移轉的永久業權(freehold),當然,繼承者勢必需支付封建繼承權利金(feudal relief)擁有者,這個概念可以類比於現在的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中世紀表現順從行為(the act of homage)的示意圖

要建立封建的關係需要有表彰儀式(commendation ceremony),這儀式包含兩個部份,一個是表現順從行為(the act of homage)儀式,另一個是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儀式。 經由宣誓意味著在順從期間,領主(lord)附庸是簽定一個契約 : 附庸承諾在領主指揮下為他作戰,同時領主提供保護使所有的附庸免於外部武力的攻擊-----這個制度不需要治安警察,以一個簡陋的司法系統,在中世紀社會就建構了很穩定的社會秩序。

這種集體軍事保障是附庸加入土地封建制度的首要原因,但附庸領主還有另一項義務,出席領主庭議(court),無論是莊園(manor)男爵(barony)或國王的庭議----就是一種自治的組織處理基層經濟活動所有相關的問題,這就是議會初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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