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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五)-----異端審訊的方法
2008/09/12 07:17:11瀏覽3144|回應0|推薦16

上圖 : 道明會西班牙人多明我(Domingo de Guzman)

內容

一.   教會與異端派------由聖經教意看”異端”來源

二.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 清除異端方法的質變

三.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

四.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對內外異端壓制的實施

五.   現在教會對中世紀的十字軍及宗教裁判所的態度

六.   展望

*******************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一)

三.

Ø  宗教裁判所的建立,目的就是要決定是否為異端”及處分的方式;

宗教裁判所的構成,其核心人員往往僅宗教裁判員(Inquisitor)及助手數人;

1254年,教宗英諾森四世標準了宗教裁判所的具體構成;

反異端機構應該是一個以2 名宗教裁判員性質的修道僧為中心的專門委員會,其他成員還應該包括1名主教、 12名正統派教徒、2 名公證人以及2 名以上的工作人員,但這種設置可以根據修道僧以及主教的意願作隨時的調整。  以後又增加檢察人醫生和劊子手。 

宗教裁判員由教宗直接任命或由教宗委託僧團(I.E. 道明會方濟各會 )領導人和地區總宗教裁判員任命,他們只為教宗效勞,也僅僅聽命於教宗,他們不受教宗之外的任何人的節制和調度;

依照有關教會法的規定,除了教宗本人,任何人包括教宗特使和僧團領導人在內都不得因公務罪將宗教裁判員撤職。宗教裁判員主導著神聖法庭的一切監視、偵察、逮捕、審問、刑訊以及判決活動。

主教是基督教正統的基石,設置主教的作用是對動刑和判決作形式上的允許和批準。

正統派教徒,類似現在的陪審團制度,中世紀初期,刑事訴訟基本是沿襲日爾曼法的自訴原則,由被害人及其家屬提起訴訟。 

到英諾森三世時期正式廢棄了這種模式,轉而實行糾問式訴訟,此後裁判所審理案件一般都實行糾問式程式。(I.E. 現今西方法庭因襲的正是這種模式)

公證人,其作用是參加審訊並副署被告和證人的口供以示對宗教裁判員的監督。

檢察員,主要充任公訴人的角色。

醫生,則負責監視被告不至於過早地死於拷打。

·    道明會1215年西班牙人多明我(Domingo de Guzman,1170-1221)創于法國南部的普盧葉(Prouille)。別名黑衣兄弟會(Black Friars)。  天主教四大托缽修會之一   多明我根據奧古斯丁的規章為他的門生制訂規則,開辦第一處教團於土魯斯。  1216年獲教宗洪諾留三世(Pope Honorius III, 在位1216 to 1227)批准。 

  道明會從一開始就實行退省默念與積極工作相結合的方針,修士過集體生活。  注重講道與神哲學,故亦名宣道會 Order of Preachers,縮寫為 O.P.。擁有著名學者大阿爾伯特(St. Albert the Great)及聖多瑪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

 

道明會在法國南部地區駁斥阿爾比派在西班牙等地反對摩爾人猶太人  在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法國探險家進行「歐洲擴張」的過程中,道明會修士積極帶頭隨行傳教。  受教皇委派,主持異端裁判所。  托馬斯‧阿奎那是該會最著名的成員  18世紀後趨於衰弱。   多明我會強調聖母瑪利亞親授之《玫瑰經》,並加以推廣,現今已是天主教徒最普遍傳誦之經文。

·    方濟各會1209年由意大利阿西西聖方濟各(Francis of Assisi)得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批准,位於義大利中部阿西西古鎮成立。  是天主教托缽修會派別之一。  其會士着灰色會服,故亦稱「灰衣修士」。  方濟各會提倡過清貧生活,互稱「小兄弟」。  方濟會效忠教宗,重視學術研究和文化教育事業,反對異端,中世紀時曾為替教皇出售贖罪券,為傳揚福音而到處游方。 

1223年教宗洪諾留三世(Pope Honorius III)批准其會規。 初創時,會內不置產業,靠雙手工作為生,有需要時則行乞,故為托鉢派。 及後,內部因意見不一,從而分裂為守規派住院派嘉布遣派三支派。其中,守規派進行改革,在16世紀時通過傳教向外發展。  方濟的同鄉佳蘭(加辣,嘉勒)創建的女修會,倡導隱修,稱方濟第二會(又稱佳蘭會)。   方濟亦為在俗人士設立了第三會,入會者不必出家,只須在修會指導下過福音生活。

Ø  宗教裁判的程序,並非一套新的,是教會法庭沿襲適用基於羅馬法的三種不同類型的程式:

起訴(accusatio)、

告發(denunciatio)和

裁判(inquistio)。

宗教裁判所一般設在每一地區的修道院內  它的任務是專門對異端學說和異端分子進行偵查與審判。

1233年,教宗格裏高利九世發佈諭令,設立了中央集權的教宗裁判所,從此裁判所的機構形成了兩級制  主要由多明我會與方濟會的教士充當裁判員,也有其他僧團的代表和教會,另外還有14世紀的法律鑒定家協助裁判員提起訴訟。

1233年以前,宗教裁判所對異端活動的偵查由地方教會進行,從事這種活動的機關被稱謂“主教裁判所”,這個時候不存在裁判的級別問題。 

1545年,教宗保羅三世(Pope Paul III),建立了法庭系統。 羅馬教宗設立的宗教裁判所的特別之處很多,除了特別的程式、秘密調查、酷刑訊問,最主要的就是由”至尊神聖主教會議的宗教裁判所”(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Universal Inquisition) 統管並由教宗選任特別的終身制法官(special but permanent judge)樞機主教和其他教會官員主持例行事務。   教宗是宗教裁判所的最高首腦,整個裁判機制為他存在,直接聽命於它。

·    教宗保羅三世 Pope Paul III 1534年-1549年在位他是少數在被選為教宗前已是生養過小孩的父親。  他將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逐出教會,推動反宗教改革運動,承認耶穌會,召開特倫特宗教會議 Council of Trent

·    特倫特宗教會議 Council of Trent是羅馬天主教宗教改革的主軸大戲。  就在宗教革命各新教興盛之時,羅馬教會繼續腐化,英國也宣布國王權力大過教宗。   召開宗教改革會議的呼聲一直從下層教士發起,大學內也有同樣的聲音,最後君主查理五世(Charles V)也決定要解決這些宗教問題。  教宗保羅三世在壓力下低頭,召開了第一次會議,處理教會改革和應付與日俱增更正教的威脅。  地點在義大利北部山區的小城特倫特(Trend),從1545~1563之間特倫特會議前後共召開過三輪:

第一輪出席會議者僅義大利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四國教士,英國沒有派人參加,其中義大利所派的人數比其他三國的總人數還多,因此整個會議都被羅馬教宗控制,由教宗所提出的議案幾乎都能獲得支持而通過。

第二輪1551年召開,於1552年儒略三世(Pope Julius III)時中斷。

第三輪特倫特會議於1562年,庇護四世(Pope Pius IV)召開。 會議上,羅馬受到來自法國西班牙的壓力,會議致力於對當時天主教會內部的改革,建立培養神職人員的修院等。 會議的結果最終頒布為特倫特會議信綱(Professio fidei tridentina)。  當大會於1563年12月4日閉幕的時候,前後共召開過二十五場討論,用了近十八年的時間  共有四位教宗使節、三位宗主教、二十五位大主教、一百二十九位主教、七位修道院院長、七位天主教特別團體的領袖,十位檢察官與歐洲一些天主教國家的大使聯合起來,共同簽署這個大會所通過的繁多諭令。  庇護四世當時臥病在床,他回應這個大會的結論說:「這一切都是神的靈所感動出來的成果。」一位樞機主教曾這樣描述:「在教會史上,沒有任何大會決定過這麼多問題,確立過這麼多教義,或者制定過這麼多法規。」

下圖 : 意大利阿西西聖方濟各(Francis of Assisi)像

 

下下圖 : 教宗保羅三世(Pope Paul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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