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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六)-----異端審訊的方法
2008/09/16 14:08:01瀏覽1628|回應0|推薦7

上圖 : 中世紀刑求水刑(Waterboarding)圖像一

內容

一.   教會與異端派------由聖經教意看異端來源

二.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 清除異端方法的質變

三.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

四.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對內外異端壓制的實施

五.   現在教會對中世紀的十字軍及宗教裁判所的態度

六.   展望

********************* 

三.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

Ø           審前的程序 : 告發; 偵訊;

·              告發(Accusation) : 宗教裁判所很難通過自身的力量去糾舉犯罪,於是逐漸發動和依靠告密。  告密既可以提出具體的控告,也可以只指出嫌疑者。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心證他人為“異端”或“異端嫌疑者”,形成人人都有可能被告密的恐怖環境  至於告密的主體,裁判法也考慮到認識程度與信任度的問題,並規定未滿14周歲的男性少年與未滿12歲的少女不能作為告密者和被告人的主體。  有兩人願意作證,控告就可以成立。 

大多數告密是匿名的,但這並不影響它的效果。  隨著告密動機與原因的多元化,當時興起了告密的浪潮,可以想像,也通過事後輔證,絕大多數告密都是憑空捏造或任意誇大事實,於是有許多人為了防止自己暗中被告發、罪加一等,只好急急忙忙向宗教裁判員“懺悔” (penance) ,從而自投羅網,這種告密制度造成許多無辜者的冤屈 

另外,除了告密可以啟動訴訟程式外,一些裁判員和檢察員可以直接提起訴訟,14世紀的法律鑒定家也可以協助裁判員提起訴訟。 

·              偵訊拘留(detention) : 告發如果被接受,就要立案,緊接著就是偵訊。  偵訊的根據就是告密者或受審者對第三者所作的口供,裁判員根據這種口供展開調查。 

偵訊開始必須傳訊,具體有兩種傳訊方法,即個別傳訊(inquisitio)與大會傳訊(inquisitio generalis)。   在個別傳訊中,傳票一般被送到異端嫌疑者所在教區教士處,教士把通知送達嫌疑者家中,次周日彌撒會上當眾復述對他的指控。  通常這樣會連續三個周日或三個齋戒日。  此後,要求嫌疑者到審判官辦公處或臨時住所報到,並在等候審訊期間予以監禁。  拒絕報到將導致革除教籍的絕罰(Excommunication)  大會傳訊,通常是在有大量異端分子的地方。  所有認為自己有罪的14周歲以上的男子和12周歲以上的女子都要求集中在一個事先安排的地點。  待人群集中後,審判官開始傳道,即大會佈道(sermo generalis——Gospels),後來改叫宗教判決儀式auto de fe)。   傳道儀式之後,異端分子即可招供悔過,利用寬限期(term of grace)主動認罪,從而解除絕罰或避免更為嚴厲的刑罰。 

被告密者或是被告人都是以“有罪推定”進行偵訊的。  裁判法也講究證據的關聯性與實質性,但規定 : 告密者和證人的姓名對鑒定人、被告人、辯護人保密,禁止被告與證人對質。  裁判員依據告密者或受審人對第三者的口供,展開偵查,被告陷於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困境 

在偵訊中,被告實際上不可能為自己提出證人,因為宗教裁判所認為有利於被告的證詞是同情、姑息異端,這一切決定證人只能使控告的證人。  偵訊沒有任何期限的限制,一年、兩年、十年,甚至至死方休。下圖 : 中世紀刑求水刑(Waterboarding)圖像二

下下圖 : 中世紀刑求火煎刑(Burning the feet)圖像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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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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