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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 05:29:17瀏覽1463|回應0|推薦24 | |
上圖 : 圖盧茲(Toulouse)位置示意圖 內容 一. 教會與異端派------由聖經教意看”異端”來源 二.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 清除異端方法的質變 三.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 四.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對內外異端壓制的實施 五. 現在教會對中世紀的十字軍及宗教裁判所的態度 六. 展望 ****************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對內外異端壓制的實施(一) 四. 中世紀時,教會也比往日更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機的巨大團體,有力量推動”教會大合一運動” ----對外,可以運用十字軍及武裝教團宣教征服”異教徒”。 甚至於也運用來攻擊”異端”及東正教!! ----對內,到1274年,嚴懲異端的理論依據及實施程序都完備了,用宗教裁判所對”異端”進行鎮壓。 Ø 利用十字軍及武裝教團宣教征服”異教徒”及攻擊”異端”的事件不在敘述,參看相關系列文章 : http://blog.udn.com/TomasTso/1880945 http://blog.udn.com/TomasTso/2008710 Ø 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宗教裁判所,1140年最早在法國的圖盧茲(Toulouse) 為壓制阿爾比派(Albigenses)或純潔派(Cathari)的信仰,正式設立了,亦稱異端裁判所。 此後,在各王國,主教領地及教宗直轄的各種的宗教裁判所如雨後春筍相繼的成立,後又增設到義大利、德國、英國、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國。 隨者道明會或方濟各會的傳教士,甚至於到了西班牙殖民地的美州新大陸及葡萄牙的殖民地。 裁判所在中世紀西歐存續500年之久。 其存立期間,竭力扼殺異己,迫害科學家,查禁書籍。 教會法在刑事程式方面有著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裁判員以“有罪推定”原則進行偵訊的被告的權益是在公共權益之下的。 由於它的宗旨-與異端交戰的-宗教裁判的管轄範圍僅對在基督教國家包含所有大多數受洗的教會成員的人口。 然而,世俗法院能仍然審判非基督徒為褻瀆。 大多女巫審訊經由世俗法院起訴的。 Ø 在第十二世紀之前,天主教教會逐漸壓制被視為異端的邪說,通常通過傳教士放逐和監禁系統。雖然許多狀態允許教會使用死刑,施行很少發生了,因為這個形式的處罰有許多傳教士反對。 不同的區域關於異端和涉嫌異端面對不同的情況。 中世紀大多數西歐和中歐有長期不變的虛飾化的天主教標準,在斷斷續續的時期區域性的產生新的思想和週期性的爆發反猶太人或反猶太教的活動。 在第十二世紀,為了抵抗純淨派的傳播,起訴反對異端變得頻繁。 教會控訴理事會組成由主教和大主教以建立宗教裁判所。 在十三世紀,教宗分配了執行的宗教裁判所義務給道明會(the Domonican Order)。 宗教裁判員以教宗的名義進行調查但授以全權。 他們使用當時常用了偵詢及法律實踐規程。 他們使用地方政府建立法庭和檢控異端,單獨的判定異端。 在第十五個世紀末期以後,每次宗教裁判所都有指派一位大宗教裁判員(Grand Inquisitor)。 特別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在中世紀末期主要包括了最近從回教控制的疆土征服的多重文化,并且新的統治者不可能假設,他們所有較新的改宗的臣民會成為溫順的真實正統天主教的信徒。 在這個背景下,宗教裁判所在伊比利半島有一個特別社會和政治的依據及更為傳統的宗教動機。(I.E. 在1492年剛完成基督教的”再收復運動”,徹底的將回教政治勢力逐出。) 宗教裁判所這樣堅持了直到19世紀。 在十六世紀,伴隨著新教的崛起和文藝復興思想教會察覺視為異端,異端的根絕成為了更為寬廣和更為複雜的工作,複雜化是由政治上新教徒領土的力量,特別是在北歐:戰爭、大屠殺及反對宗教改革的教育和宣傳的工作,在這種環境中更普遍的成為對異端管轄的內容。 教宗保羅三世(Pope Paul III, 1534年-1549年在位, 他將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逐出教會,推動反宗教改革運動,承認耶穌會,召開特倫特宗教會議(Council of Trent)。)建立了法庭系統,由”至尊神聖主教會議的宗教裁判所”(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Universal Inquisition) 統管並由樞機主教和其他教會官員主持例行事務。 這個系統以後成為羅馬宗教裁判所(the Roman Inquisition)。 1908年聖徒教宗庇護十世(Saint Pope Pius X, 下圖 : 教宗保羅三世(Pope Paul III)圖像 下下圖 : 教宗庇護十世(Saint Pope Pius X)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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