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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5 01:38:39瀏覽1862|回應0|推薦19 | |
上圖 : 中世紀刑求—宗教裁判審訊圖(Scene from an Inquisition)圖像 內容 一. 教會與異端派------由聖經教意看”異端”來源 二.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 清除異端方法的質變 三.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 四. 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對內外異端壓制的實施 五. 現在教會對中世紀的十字軍及宗教裁判所的態度 六. 展望 ****************** 三.中世紀對異端的壓制 -----異端審訊的方法(四) Ø 判決結果宣佈的程序 : 經過酷刑折磨、審問這些秘密過程之後,裁判所進入另一個階段,將對被告宣佈判決結果。 一本1578年的拉丁文手冊為宗教裁判員明白解說宗教懲罰目的: "... 就其處罰本身而言主要不為被懲罰個人的改正和寬大,但為了公共利益,為了使其他的人害怕能斷绝罪惡。…” 因此,宣佈判決時,程式開始變得公開了。 最後裁決,必須在大會佈道(sermo generalis,後來叫宗教判決儀式 auto de fe)上經神職、世俗人員與公證人集體表決通過,在程序上顯示 : 宗教裁判所裁判員無法對審判程式濫施職權。 裁判員也只是對那些已招供並已悔過的輕微異端案件宣佈判決,至於必須火刑燒死異端案件,宗教裁判所只宣佈革除教籍的絕罰(Excommunication),使他離開教會,把受審者交給民間世俗的權威去處死。 大會佈道在清晨舉行,裁判員對聚集的全城人先作傳道,然後按從輕到重的程度宣佈判決,先是教規上的補贖,然後是被告的懺悔自贖。 裁判員在判決意見上必須征得大主教的同意,在複雜案件中,主教和裁判員還通常諮詢一些正直的資深人士(boni viri—upright and experienced men)。 十三世紀中葉,這些資深人士逐漸組成一個獨立的機構(institution of the boni viri)。 重要的異端犯罪,資深人士及30、50、80或更多的行外人及牧師都必須參加。 他們主要是就兩個問題作出表決,即其一,受審者所犯何罪? 其二,受審者應處以何罰? 整個儀式以判處監禁和把受審者交給世俗法院而結束。 火刑燒死異端案件,把受審者移交世俗法院是一道必經程式。 Ø 移交世俗法院的程序 : “基督教歷來用火和劍來維護它的教義,凡觸犯教會者,必受火刑……”。 宗教裁判所並不直接執行火刑,對待受審者,裁判員會莊嚴地宣佈把其開除出教,並加以“釋放”。 “釋放”就是宣告教會已經把他拋棄,不再關懷他永遠得救,把他交給世俗法院,並命令世俗法院按罪懲辦。 世俗法院不應成為宗教裁判所的附庸,在異端者的處罰上與教會不應完全沒有出入,但找遍宗教裁判所的所有編年史,兩個的權力組織的處分判決完全一致,無一例外。 Ø 死後追審的程序 : 中世紀裁判所迫害異端非常殘酷,就連死後也不能逃避懲罰。 如果死者被確認生前存在異端,那麼就必須要求死者的親戚朋友為死者辯護,並在全城的所有教堂公佈事實。 有的案件中,雖然事隔一、兩百年,但死者也難免不受控告、懲辦,而被掘墓焚屍,使其骨灰隨風揚散。 另外,其繼承人的財產還必須加以沒收。 Ø 死刑的執行方法---- 對異端者的處決,宗教裁判所制定了一套普遍遵循的儀式。 宣判儀式通常安排在節日舉行,並吸引民眾參加,儀式持續幾小時有時會持續一整天。 雖然公開宗教判決儀式最初沒有任何特別嚴肅亦不沒有尋找群眾參加,隨著時間的演變他們成為了嚴肅的宗教典禮,但大批的人群,在歡樂氣氛中公開慶祝。宗教判決儀式最終成為了一副巴洛克式的景象。 在執行火刑前,先要舉行火刑宣判儀式,儀式一般在城市的中心廣場進行。 根據1495年的油畫,宣判儀式會搭建起了木板台,臺上座位坐著教會及世俗的官員。 翌日,儀式開始時,先由教會和世俗統治者以及部分臣民參加祈禱,然後宣佈受審者的刑罰處決。 宣判儀式的高潮根據不同情況而異。 如給一些犯人穿上悔罪服,戴上尖頂的小丑帽;一些人遭到鞭笞;一些人被押到火盆邊。隨後,被執行者被綁到一根高得足以讓所有人都看得見的火刑柱上,同時修士們與被執行者的家屬們仍然在試圖獲得被執行者的招認。由於害怕被執行者向人民宣傳異端,處決時往往把被執行者的嘴塞住,因而被執行者的意思往往只能通過眼神或微小的身體動作來表示。 當火堆點燃時,一些“德高望重”的教民享有給火堆添柴加草的權力,據說這可以增加德行。 被執行者必須燒得不留痕跡,如果執行者發現屍體沒有被燒光,那麼他就必須把燒剩的殘骸撕成小塊,把骨頭打碎,再重新投入火中。 最後把骨灰仔細收集起來,並撒入河中。 · · 1415年康斯坦茲燒死波希來亞改革家揚·胡斯(Jan Hus)一案 · 中世紀裁判所對異端死刑主要採取火焚的方式。 近年來歷史學家 Gustav Henningsen and Jaime Contreras統計了西班牙的全國歷史檔案(Archivo Histórico Nacional),在1560年~1700年間,有部份檔案因戰亂遺失了,分析49,092筆資料,被判處火刑的約佔總數的1.9%。 · 歷史學家Ricardo García Cárcel統計了巴倫西亞法庭(the tribunal of Valencia.)在1480年~1530年之間,宗教裁判所是最活躍的在期間,在這個期間被判處火刑的比率明顯的比1560年~1700年間的高的多!! · Ricardo García Cárcel估計所有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起訴的案件約有150,000件,2%的火刑判決約為3,000人,但有檔案的遺失,總數一定比這個數字高,合理的推算不超過5,000人。 · 其他文件,在2004年梵蒂岡檔案室(the Vatican Archives)發現在1540年和1700年之間在西班牙宗教裁判審判的案件44,647筆的統計,只有3.5% (1,562件)被判處為異端被革除教籍絕罰的,其中1.8% (804件)被執行,而另外1.7%(758件)只是焚燒了雕像,因為他們,在判決被執行了之前,莫名其妙地逃脫了。 · 然而,確定精確的總數是不可能的,并且由於文獻的缺失,確切的數目是永遠不太可能被知道的。 下圖 : 中世紀刑求—大會佈道(sermo generalis),後來叫宗教判決儀式(auto de fe)圖像 下下圖 : 揚·胡斯(Jan Hus)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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