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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 22:17:57瀏覽609|回應0|推薦13 | |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1011505&#post1011505 在「法學教育改革」的背後應該還有一個「法學思想改革」。 中華民國的法律學者不能是歐美法律學者的洋奴買辦。“廢死法理學”是狗屁,“刑罰的主要目的在教育”是歪理邪說,中華民國的大學法律系裡不能灌輸這些“洋菩薩道”,否則刑法可以全廢,有民法就夠了。 現在的法院判決讓納稅人不滿意主要在有些判決的理由荒謬以及有些判決的刑度太輕,這些情況導出現在流行的“恐龍法官”這個諷刺稱呼。另外,法官各吹各的號,事況類似的案件判決標準不一致,這種亂象衹要被注意到了就會迅速蔓延成國家的主人對法官公僕的普遍不信任。 判決的理由荒謬以法官個人因素為主,也有法條因素。判決的刑度太輕有法條因素,有法官集體因素,也有法官個人因素。判決缺乏通案標準則主要屬於法院系統內部的制度缺陷,在這裡最高法院或司法院顯然應負主要的責任,但冷眼旁觀的立法院也算是失職。 長年以來,我們的立法委員平均素質不高,議事過程的效率和定案結果的品質也都不高,所以納稅人對法條方面的改善不必多所期望 —– 不過法條欠妥的問題不解決就治不了那些法匠型的法官,這是無可奈何的事。 在法官方面,法官個人的問題主要在他們看事情的眼光與社會脫節,這涉及認事,也涉及用法,法官集體的問題主要在“瀧岡阡表情結”,這主要涉及用法。“娃娃法官”是多少年來的痼疾,這是制度問題,“菩薩法官”近年來蔚為風潮,這是心態問題。中華民國現在已經“審判獨立”了,這一點在國外在國內都不應該有任何人懷疑,因為現在大家都看得到中華民國的法官自我感覺太好了。 利委的日常工作是自謀利益、為選民喬事、羞辱行政官員、和吵架,年輕的法官社會經驗不足,年紀大的法官要修菩薩道(中國菩薩或洋菩薩),幹勁足的法官要嚴守西洋的罪刑法定原則,要發揚中國的罪疑惟輕傳統(出自後代人偽造的古書),總統是哈佛的法學博士,五年下來,不急之務做得不少,司法改革的成就有限,還剩三年,看他走路瘸瘸拐拐的,中華民國的納稅人就不必繼續期望他還能做到什麼司法改革了。 SCFtw2 ---------------------------------------------------------- 上個星期,馬總統的第二任期已滿一年。對於這位「法律人」出身、擔任過法務部長的總統,筆者有高度的期許,在過去五年中筆者曾以〈馬總統的司法考卷〉、〈肩承司改責任,對法律人總統的期待〉等文章,希望他在任期內司法改革有大幅的進展。我們慶幸改革的齒輪是往前推行中,例如定罪率提高、《妥速審判法》與《法官法》的制定、人民觀審制試行、公職律師考試制度等等,但是在積陳已久的司法結構性問題上,漸進治標式的「修改」實在不夠, 總統必須果敢地推動以使用者取向治本的司法「改革」才是 。 近十年來筆者有機會與年輕的司法官學員切磋超國界法律議題,面對這群法律菁英,看著他們對投入的司法工作充滿憧憬,一方面為他們即將開展職涯感到高興,另一方面也滿懷憂心。在上課前,筆者總是建議他們在出任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期間後後轉到法院外從事律師工作,以免坐井觀天,自以為是,不但對自己成長有礙,更不利於增長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同時,筆者更建議他們執業律師一段時間後務必再重新回到司法官崗位上,為封閉的司法體系注入新生命。這些話,於私,是給學弟妹的職涯建言,於公,毋寧是為了司法改革的演化而設想。同樣的開場白十年如一日,筆者總希望可以不用一提再提,但司法改革成效顯然有限,筆者的希望總是落空。 民國七十六年解嚴以後,我國的憲政逐漸步入常軌,國家也從「法制」(rule by law)邁入「法治」(rule of law),在審檢分隸、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後,行政給司法帶來的不當影響已經受到有效的節制。然而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步入康莊大道,司法必須在判決(起訴)品質和效率上建立它的公信力,這項要求,延宕至今,離人民的期望仍然有很遠的距離。 延續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未盡的司改大業,下一任院長翁岳生在民國八十八年召開了司法改革會議,提出「司法為民」的理念,以營造合理審判環境與公平正義的訴訟為目標,也擬定了法院組織的改造方向。然而會議過後至今已進入第十五年,經過二次政黨輪替,司法改革卻依舊牛步。部分原因應是出自司法體系內部的阻力,另一部分則在於未能與立法部門配合,相關法規如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憲法訴訟法等皆未通過,導致改革遭遇瓶頸。另外,就司法人才養成方面,從前端的法學教育,到司法人才的進用與培訓,絕非靠司法院之力便可完成,必須會同行政院相關部會及考試院聯手改制,才能為司法改革注入活水。 信手拈來最近可能進入再審的台糖案,引發了法官缺乏社會經驗而致事實認定偏差的批評,以及論證說理充分度不足之譏。另外,台中高分院面對同樣證據,彼一時可認為罪證確鑿,做成終局判決處以被告重刑,此一時卻又認為尚有其他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而裁定允許再審(更不論正式進入再審),讓人民摸不清法院的裁判標準。 要知道在現代法治意義下,人民已不再是受司法程序支配的客體,而是法律的「主體」,簡單地說,就是人民是司法系統的「使用者」。必須司法充分獲得人民的信賴,法治才可能形成。一個帶有強烈官僚氣息、不能及時改良運作、充分回應使用者需求的司法體系,除了會嚴重挫折年輕的法律人並虛耗其心力外,更重要的是,人民權益不當的犧牲必將重創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在什麼都講求人民(客戶)需求優先、倡行優良服務的今日,司法改革何能因循敷衍! 馬總統不介入個案的作風值得推崇,但諸如此類司法結構性問題,勢須馬總統於「尊重司法」之外,以積極的態度去引導解決之道。基此,筆者呼籲馬總統,把握三年的任期,完成徹底的結構性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必須從「法學教育改革」著手,司法考試、司法操守、法院組織改造、公職律師等問題,任一都不可偏廢。若能召集跨院(司法、行政、考試、立法)、跨門戶(審、檢、辯、民)、跨界(法學界、司法界、律師界)的有志之士共商司法改革,必可重燃司改生機,獲得人民的信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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