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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之研究
2008/07/17 00:11:45瀏覽500|回應1|推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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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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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之研究】

方總統候選人將可能是馬英九總統最大的競爭對手,也可能是最值得尊敬的一位。儘管彼此處於競爭的立場,但基於對國家的忠誠及與人為善的基本信念,方總統候選人與其罵馬總統包庇陳水扁,不如研究一下如何幫馬總統解密。

首先就國務機要費指定為國家機密一事,本質上就是干擾訴訟。然而馬英九總統上任至今,仍未能將當初加密的單據、發票等解密,事有蹊蹺,值得研究一下。

2008/5/29有一則新聞:扁擬告馬英九總統“內亂外患罪”,這是何等重大,應該是陳水扁卸任前佈好的地雷。這地雷是怎麼佈的呢?

於稍晚5/31的新聞中,總統府以正式公文回覆法院詢問,表示並無“南線專案”,這應該就是地雷所在。換句話說,當時國務機要費弊案中所使用的證據,是被歸類到其他的專案案卷中加密;或者,是單獨設定案卷加密,再摻雜其他真正的機密,合設為一個案卷。

這種混合加密再搭配上控告“內亂外患”,就是想讓馬英九總統解密時有所顧忌,只做部份解密,以避免成為史上第一位成為“內亂外患罪嫌疑犯”總統。

陳水扁真正的目的還是拖延訴訟。如果馬英九總統只做部份案卷解密,他可以藉口案卷不夠完整,無法證明他真正使用國務費從事機密工作,屆時他不只可以在法庭及偵察庭上實施無止盡的程序攻防,要求解密再解密,說不定還會要求傳訊現任總統到法庭做證。

經過上述情境模擬分析後,方總統候選人給馬英九總統最佳的建議:只要是包含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的案卷就全部解密!


其實“內亂外患”只是煙幕,雖然依刑法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總統並無司法豁免權,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總統是核定機密的最高機關,只要總統核定解密就不算機密,根本不可能構成“內亂外患”,陳水扁只是想藉“告總統”來嚇阻解密。

倘若案卷全部解密,可以預期民進黨、陳水扁及其黨徒會撲天蓋地說是為政治鬥爭危害國家安全。然而再仔細想想,如果總統可以不顧體制,利用國務機要費搞自己的機密外交,試問,萬一總統藉此勾結外國人犯下外患罪,再將證據指定為絕對機密,檢察官要如何偵辦?唯有總統受體制的監督,國家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全。

將國務機要費所有卷證解密,不只是展現追求廉政的決心,更是展現對憲政體制的尊重。所以馬英九先生,看完你可敬對手方總統候選人的分析及建議後,就別再害怕了!

馬迷們不必謝方總統候選人了,想要拯救你們敬愛的馬總統,趕快按下→轉寄←告訴他。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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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00:13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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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2008/07/17 00:37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
解除機密。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
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
密之核定。

第 30 條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
,應會商該他機關。
第 31 條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