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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四)
2011/09/09 16:34:22瀏覽2663|回應0|推薦5

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四)

問: 有網友提過可能美國有一個特殊政府機關可以發一種特殊綠卡,有效沒效由這個單位認定,有可能嗎?

答: 邏輯上不可能。 綠卡是美國政府發給外國來的移民,用來證明他依法可以進入並永久居住在美國,同時也能在美國合法工作獲得金錢收入,因此每一個在美國機場港口或陸地海關執勤的CIS官員必須能辨識一張有效的綠卡來決定一個訪客是否可以進入美國,每一個美國的雇主也必須能辨識有效的綠卡來決定一個求職的申請人是否可以合法工作。 因此有效綠卡的樣式必須能公開給所有美國的CIS官員及雇主讓他們能夠辨識,不能是秘密。

問: 有網友提出周美青女士的綠卡也許仍然有效,或是已經昇級(成為美國公民)的說法。很有可能吧?

答: 有可能,但是這不是法律問題。目前中華民國國籍法對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有單一國籍限制,但是對他們的配偶,子女,女婿及媳婦沒有單一國籍限制。 即使周美青有綠卡或美國國籍,對馬英九先生的總統資格沒有影響。

林義雄先生的女兒一家及陳唐山先生的兒子們都久居美國,沒有綠卡也有美國公民身分,但這並不影響他們成為副總統候選人或立法委員及總統府秘書長的資格。

另一方面先前民進黨能夠掌握到馬英九先生的美國綠卡號碼,也能掌握到李慶安女士的美國護照資料。 如果周美青有美國綠卡或甚至美國護照,相信民進黨早就在2008年選舉公開。

問: 有網友說縱使馬英九和周美青的綠卡真的失效,他的美國公民女兒也能隨時幫他辦理依親綠卡,這點你不能否認吧?

答: 這是事實,無需也不能否認。

實務上任何人只要和美國公民結婚,配偶便可和美國政府繳交I-130表格,馬上獲得暫時綠卡,成為有條件的居民(Conditional Resident) ,可以在美國居住工作(這裏所謂馬上其實必須包括美國政府公文處理的時間,可能需要數月) 。 這張暫時綠卡通常有效期限是兩年,兩年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必須用I-751表格"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申請轉換為沒有條件的永久居民。 成為永久居民三年後,便取得歸化美國公民的資格。 換句話說,每一個台灣的民眾,不論單身或已婚(可以辦理離婚) ,只要找到美國公民配偶,和美國公民的距離最短是三年。 每一位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理論上只要和美國公民結婚,都能立刻辦理依親綠卡,和馬英九女兒幫馬英九辦理綠卡的能力相同。

但是中華民國國籍法不可能對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任內結婚時必須繳交配偶單一國籍的證明等限制。

問: 有網友說真正美國人,辦理移民業務的AIT楊甦棣(Stephen M. Young)代表在維基解密中都說綠卡的問題很複雜。 你敢說你懂得比楊代表多嗎?

答: 楊甦棣代表是由美國國務院任命,屬於外交系統,他不負責辦理移民及簽證業務。會說「很複雜」是外交語言,因為美國官員通常不回答假設性問題(hypothetical questions) 。「很複雜」翻譯成白話文,就是「我仍然不回答(馬英九先生的綠卡仍然)有效或無效」。

另外美國國務院對維基解密發布的美國外館電文的一貫政策是不承認也不否認(當做沒說) ,因此即使今天維基解密說楊代表表示馬英九先生的綠卡仍然有效,美國政府一樣不承認(也不否認)。

問: 你說美國官員通常不回答假設性問題,那麼為甚麼AIT前任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會在2008年總統大選前說根據美國法律,任何人持有綠卡一年內不使用就會自動失效?

答: 包道格先生作此發言時已經不是在職的AIT官員,他說的話不代表美國政府立場,因此他可以想說甚麼就說甚麼,沒有忌諱。只要他不透露在任內經手過的機密,美國政府對他的發言沒有約束力。

反過來說,也因為他已經不再是美國官員,他的話只表達個人立場。 如果他說綠卡仍然有效,美國政府仍然可以做無效認定,反之亦同。

問: 有網友說他堂嫂持有美國綠卡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半,怕返美時被沒收,因此先去AIT申請更新(renew),附上身體檢查書,相片及滯台理由。AIT先給她入美簽證,現在她在美國等新綠卡。難道這不能證明馬英九也能一樣辦理,恢復他的綠卡嗎?

答: 這裏描述的情形缺少若干細節,如當事人姓名,外國人登記號碼(Alien Registration Number)等,其他人無法判斷其真偽。這裏我可以試圖推想到這些描述為真的情形,但是它仍然對馬英九先生不適用。

首先按照CIS的說法,唯一綠卡需要更新(renew)的情形是綠卡上面的有效期限已過,或是六個月之內即將到期。這些情形下在美國國外的綠卡持有人可以到大使館領事館辦理更新。當然,這裏隱含的意義是綠卡持有人的美國永久居留權並未失去,只有那張卡片的有效期限已過或即將到期。

通常情形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綠卡會自動失效 -- 當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國外停留超過一年後,持這張綠卡入境美國,CIS官員會沒收這張綠卡。如果持卡人沒有其他證件能入境美國,比如說持有一個可以免簽證入境美國的護照,持卡人就會被拒絕入境,原機遣返。不過這個規定當然可以有例外。

離開美國時到另一國遊玩,遇上地震,行李和證件都遺失,補辦後已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在台灣被中華民國政府宣告禁止出境數月,解禁時已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或者罹患急性疾病,醫師認為搭乘飛機有性命之憂,痊癒時已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這些都可以是合理的理由,因為永久居民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在一年內回到美國。CIS官員仍然有權力沒有同情心可以取消當事人綠卡,但這些理由在移民法庭翻案的機會比較高。

在離開美國前如果已經辦妥返美證(reentry permit)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 ,可能可以離開美國兩年之內仍然回到美國並且維持綠卡,不過這樣做不需要申請新的其他非移民簽證,和這位表嫂的情形不符。

這位表嫂申請了非移民簽證,回到美國等待更新的綠卡,這種情形在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十二‧二二條有說明。請閱讀「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二)」裏的問題「2008年民進黨立委徐國勇先生說,「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十二‧二二條第十項說明」說,這項說明明白指出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這難道不能證明馬英九綠卡還沒失效嗎?」

無論如何,馬英九先生過去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並有多次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情形,和這位表嫂的情形不符。

問: 有網友認為馬英九不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的玄機是這樣一來,他美國公民的女兒馬唯中可以填寫I-90表格來更新過了使用期限的綠卡,有可能嗎?

答: 沒有。 首先美國駐新德里大使館官方網站的常用問答集中,有下面的問答:

Q. Does relinquishing my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have any impact on my future immigration applications?

A. No. Execution of Form I-407 does not affect your ability to re-immigrate to the United States.

(放棄我的法定永久居民身分會影響我將來的移民申請嗎? 沒有,申辦I-407並不影響你將來再移民美國的機會)

因此馬英九是否使用 I-407表格放棄他永久居民身分和他將來的移民計畫(如果他有這個可能打算)沒有關係。 即使將來他有意到美國退休讓他女兒辦理依親移民,他現在去填I-407表格也沒有影響。

在美國CIS的文件「我是一個美國永久居民了(I am a Permanent Resident)」裏提到綠卡持有人可以使用I-90表格申請更新或補發自己的綠卡。 I-90表格可以由別人幫忙填寫辦理(請見I-90表格Part 6),但這只限於語言協助(申請人自認英語能力有待改進)。 I-90表格Part 6中填表人必須提供電話姓名及地址; 她不需要自己是美國公民或和申請人有親屬關係。

更新(renew)是指綠卡使用期限過期或將在六個月內過期,而補發 (replace)則指綠卡遺失,上面資料有變動,或是永久居民在14歲前取得的綠卡在14歲時必須補發。更新和補發都是針對綠卡那張卡片,而和永久居留權無關。馬英九已經失去永久居留權,I-90表格對他不適用。

問: 有網友說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42.22 N1.3(3)提到"孩子在美國註冊唸書"可以用來說明外國人有意願在美國保留住在美國居留的狀態(U.S. residence) 。 因為馬英九女兒還在美國唸書,這可以證明他還有意願留在美國,因此他的永久居留權可能仍然有效,不是嗎?

答: 9 FAM 42.22 N1.3是用來描述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ontinued U.S. Residence(證明在美國連續居住)。  它說: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n alien's intent to maintain a U.S. residence may consist of, but is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
(3) Evidence of children's enrollment in a U.S. school;
......

不過美國移民署的網頁"Bringing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說

The age and marital status of your children are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immigration process. For immigration purposes, a “child” is defined as being unmarried and under 21, whereas a “son” or “daughter” is defined as being married and/or 21 or over.

...... 就移民的規定來說,一個"孩子(child)" 指的是一個未婚且未滿21歲  ......

馬唯中1980年生也已經畢業,馬元中1985年生,都超過21歲,因此兩人是否在美國的學校註冊就學,和馬英九是否有意願留在美國無關。  況且一個人有意願留在美國並不代表美國政府接受他留在美國。  在同一份文件馬上就有9 FAM 42.22 N1.4"Evidence Indicating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列出了五條美國領事可以用來考慮放棄美國居留的證據:

(1) Extended or frequent absences from the United States(長期或頻繁離開美國);
(2)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r business affili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出售或拋棄在美國的財產或工作關係);
(3) Family, property, or business ties abroad(在美國國外有親戚 財產或工作);
(4) Conduct while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employment by a foreign employer, voting in foreign elections, running for political office in a foreign country, etc.(在美國國外受到外國公司雇用,在國外投票,或在國外競選職位); or
(5) Failure to file U.S. income tax returns(沒有申報美國所得稅).

這五條恐怕每一條都可以讓美國官員認定馬英九已經放棄他的美國居留,尤其是第一條和第四條。 

附件:

1. 李同穎先生在2008年二月所寫的部落格「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 http://darbytiggerpooh.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14.html

2.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一)」。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16521

3.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二)」。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19424

4.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三)」。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22289

5. 美國國土安全部的I-130表格「外國人親屬請願書(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130.pdf

6. 美國國土安全部的I-7510表格「移除居民條件請願書(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751.pdf

7. 美國駐東京大使館網站有關有條件的居民(Conditional Resident)的解說。http://japan.usembassy.gov/e/visa/tvisa-ivclpr.html

8. 維基百科有關AIT前任處長楊甦棣的解說。http://en.wikipedia.org/wiki/Stephen_M._Young_(diplomat)

9. 維基百科有關AIT前任處長包道格的解說。http://en.wikipedia.org/wiki/Douglas_Paal

10. 自由時報2008年三月二十八日的讀者投書「美國政府對包道格雙重標準」,批評包道格對馬英九先生綠卡的發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24/today-o5.htm

11. 美國CIS對更新綠卡(renew a green card)程序的描述。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eb1d4c2a3e5b9ac89243c6a7543f6d1a/?vgnextchannel=8ae33a4107083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

12. 陸念慈先生的部落格文章「馬英九不願填寫I-407的真正玄機」。http://blog.udn.com/ntlutw/5625055

13. 美國駐印度大使館網站有關公民移民服務的解說。http://newdelhi.usembassy.gov/uscisfaqs.html

14. 美國CIS的文件「我是一個美國永久居民了(I am a Permanent Resident)」 。http://www.uscis.gov/USCIS/Resources/B2en.pdf

15. 美國國土安全部的I-90表格「綠卡補發申請書(Application to Replace Permanent Resident Card)」。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90.pdf

16. 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42.22。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7545.pdf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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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rthAmerica&aid=56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