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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一)
2011/09/06 14:32:16瀏覽5906|回應0|推薦2

根據台北的聯合報報導,維基解密公開的有關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電文中曾經提過2008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和國民黨方面都曾和AIT連絡過,希望AIT能夠表態明確說明總統馬英九先生的綠卡問題,到底還有沒有效。   美國官方方面的一貫態度是不承認也不否認維基解密所公開的任何文件,但是照目前所公布的部分,可信度應該不差,尤其是代表AIT主觀看法的部分。   由此看來  當時的確藍綠雙方都認為這個綠卡問題可以決定總統選舉結果,是台北兵家必爭之地。

一位網友李同穎先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個有關馬英九先生綠卡的常用問答集,但是他後來不再寫作,這個文件也沒有繼續更新。   過去有聯絡時他有同意過讓我繼續更新這份文件,只要記得附上原始部落格連結就可以。   在這裡嘗試就我所知更新這份文件,如果有錯誤,歡迎各位朋友指教。

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一)

問:  什麼是綠卡?

答:  其實綠卡是一個誤稱,因為綠卡不是綠的。 它的全名應該是”美國永久居留證” (Form I-551) 。   這張卡片證明持卡人可以永久居住在美國並且在美國工作。   儘管如此,綠卡持有人在美國的權利和美國公民仍然有所區別,比如說只有美國公民可以在選舉中投票,或擔任各級政府官員職務。

(美國綠卡樣本 圖片來源: http://www.uscis.gov/uscis/images/nativeimages/USCIS-greencard-newdesign-comparison.JPG)

嚴格說來,綠卡只是一張證件,用來證明持證人擁有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並且是美國的法定永久居民,綠卡過期或遺失並不代表持卡人也喪失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   反過來說,一個喪失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可能仍持有一張看起來有效的綠卡(好比說你一段時間沒有去某健身中心,也沒有按時繳交會費,但是你仍然持有一張會員卡) 。   對國內政治人物而言,是否擁有美國法定永久居民身分才是重點,手上有沒有綠卡不是。

問:  綠卡和美國公民有甚麼關係?

答:  綠卡和美國公民並沒有直接關係。   依現行法律,持有美國綠卡後五年可以申請歸化(naturalization)為美國公民,持美國護照旅行。   如果你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而取得綠卡,三年後便可申請歸化。    一旦歸化為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權利義務和其他美國公民完全相同,除了不能參選美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外。

問:  那麼持有綠卡在旅行方面和美國公民有甚麼差別?

答:  大部分美國以外的國家不會對持有美國綠卡的民眾另眼看待。   比如說一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美國綠卡,當他到歐洲觀光時,他用的旅行文件仍然是中華民國護照。   歐洲國家對他和其他台灣沒有綠卡的民眾平等看待。   當這位民眾遭到歐洲警察逮捕時,歐洲警察聯絡的是台北辦事處,不是美國大使館領事館。  

一個特別的例外是美國的鄰居加拿大。   對某些國家的公民,如中國大陸,民眾必須申請加拿大簽證才能入境加拿大。   但是如果他們持有美國綠卡,則可以免簽證進入加拿大,不論他們所持有的護照。

很多人在美國申請入籍,說是為了商務出差方便,就是這個原因。   持有美國護照,到很多國家出差可以免簽證或是辦理落地簽證,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界十分方便。   不過現在給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優惠的國家地區越來越多,在這一點上美國護照和中華民國護照的差別越來越小。

問:  所以持有綠卡,你要納稅也要服兵役,就等於是準美國公民吧?

答:  美國法律並沒有”準公民”這個名詞,事實上綠卡和納稅服兵役沒有直接關係。

基本上根據美國稅法,如果你的收入起源於美國,那麼你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得稅,甚至你非法的收入你也有義務申報。   在這一點上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和非移民簽證持有人不同的是他們的全球收入都得和美國政府報稅,不過實質上要年收入超過一個標準才需要申報。

至於服兵役,只要你人在美國,是18到26歲男性,不論你是美國公民,像陳致中一樣的外國學生或非法移民,美國法律有法源要你為美國打仗,和綠卡沒有關係。

其實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和美國公民相差甚多,比如說美國公民不需要隨身攜帶公民的證明,但是綠卡持有人必須隨身攜帶綠卡,否則美國移民歸化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以下簡稱CIS)官員可以以此為理由將你遞解出境。   搬家時也必須和CIS登記更新地址資料。   目前美國綠卡持有人入境美國時和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人一樣必須按指紋及照相,除了不需要提供資料向美國官員解釋非移民的入境美國原因之外(求學,觀光,商務考察等),綠卡持有人和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的權利相差不多。

問:  有可能一個人在美國持有綠卡但沒有興趣變成美國公民嗎?

答:  美國法律並沒有強迫綠卡持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後申請入籍,所以不能說申請綠卡就是準備申請歸化入籍美國。   有很多人居住在美國也在美國工作但是不申請入籍,名導演李安就是最好的例子。

不過對於一個外國人,除非少數特例,不然永久居民身分確實是成為美國公民的必經之過程。

問:  為什麼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對馬英九的綠卡是否已經失效不做明確答覆?

答:  因為那是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的業務,不是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的。   國務院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由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格,面談及國內傳來的資料,決定是否給一個人非移民簽證。   但是是否接受一個人入境美國,是否接受他的移民簽證(綠卡) 申請,以及他的綠卡是否仍然有效,則是國土安全部下屬移民海關署(CIS)的權責; 其前身為司法部下屬移民歸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INS) ,九一一之後改隸國土安全部。

即使你在AIT成功申請到美國的觀光簽證或留學簽證,坐飛機抵達美國時機場的CIS官員仍然有權力拒絕你的入境。   如果你持有綠卡但是違反了有關規定,CIS官員也有權力沒收你的綠卡並拒絕你的入境。

問:  那麼台灣媒體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去問國土安全部就可以有答案了吧?

答:  很難說。   通常各國外交部會回答,我們不評論個人的簽證案例 (we do not comment on individual visa cases) 。   沒有理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會因台灣大選破例。   對美國政府來說,只有當一個人拿著綠卡出現在美國機場港口或陸地關卡要求入境美國時,處理他入境手續的那位CIS官員必須表態(讓他持綠卡入境或沒收綠卡拒絕入境) ,其他人包括CIS主管甚至到美國總統依法都不會也不能表達意見。  

問:  我有美國綠卡,但是我已經幾年沒有回美國了。   這代表我的綠卡已經失效了嗎?

答:  是的。   美國移民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以下簡稱美國移民法INA)第101條(a)(20)定義”法定永久居民”(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如下:
”法定永久居民”是指經由移民法授予永久居住於美國特權的身分,而這個身分沒有改變(The term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mean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

這是所謂的”身分連續性” 。   另一方面,美國移民法第101條(a)(27)(a)定義了所謂特殊移民(special immigrant) ,其中一個定義是”一個短暫時間出國(temporary visit abroad)的永久居民” 。   當你幾年沒有回到美國時,你就不能說你只是短暫時間出國。

對馬英九而言,他申請非移民簽證獲准,又使用他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就改變了他的身分。   另一方面,他曾經有一年以上沒有離開台灣,也不能說只是短暫離開美國,所以他的永久居留身分已經無效。   雖然他永久居留身分無效這件事並未經移民法院考慮,但是就像你簽署的合約及租約等,未經法院認證仍然是有效的契約。

請注意,美國法律並未明確地定義”短暫離開” 。   依過去移民官員執法和移民法庭的例子和判例,一個比較模糊的描述是少於180天則通常可以被接受為”短暫離開” , 但是你不能認為只要你每年到美國停留一兩個星期就可以保持你的永久居民身分。   基本上移民官員和移民法官會用你的意圖和動機來判斷你是否短暫離開美國,如果你因為天災醫療或其他你無法控制的因素沒有回到美國,你可以離開美國較久而不失去你的永久居留權。

這裏有一份Farhad Katebi vs. John Ashcroft移民法院的判決。   法官支持移民官員的決定,取消一個伊朗公民的永久居留權,因為他回到伊朗太過頻繁,以及他申請加拿大的公民權。   從這份判決書裏,你可以看到通常美國移民法官考慮”短暫離開”的因素。   通常這裏有兩點考慮:
* 如果這位永久居民的離開美國是為了某件歷時不長又很快來臨的事件,或
* 他打算在某件很可能在近期內發生的事件後就回到美國。
……
a permanent resident returns from a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nly when (a) the permanent resident's visit is for a period relatively short, fixed by some early event, or (b) the permanent resident's visit will terminate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having a reasonable possibility of occurring within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of time.
……
很明顯的,馬英九的情形並不符合這兩個定義。

在這個美國CIS網站上的文件 裏,提到如果你做了下面的任何一件事,你就有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美國永久居留權:
* 搬到另一個國家並打算永久住在那裏;
* 事先沒有得到一個返美證(reentry permit)也沒有一個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而離開美國一年以上。   請注意即使你離開美國不到一年,你也仍然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永久居留權;
*事先得到了返美證但沒有一個返國居住簽證而離開美國兩年以上。    請注意即使你離開美國不到一年,你也仍然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永久居留權;
* 住在美國外而未申報所得稅;
* 申報所得稅時你宣稱自己是”非移民”;

這些都是"可能"。   如果你幸運,你可能做了上述的四件事情而在持美國綠卡入境時,CIS官員仍然讓你入境並且不沒收你的綠卡,而且CIS官員在機場沒有辦法馬上參考你納稅的資料。   不過現實上你入境美國時,CIS官員可以翻閱你的護照,由上面各國政府所蓋的戳記,他可以知道你離開美國多久,而要求你提出返美證等資料。   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CIS官員只會更從嚴審核旅客的入境要求。

一個比喻是,今天你可以開車上高速公路,時速每小時二百公里。   你有很大的機會會被警察捉到或是被照相,收到一張交通罰單。   但是如果你運氣好,沒有收到罰單,並不表示你沒有違反交通法規。

(待續)

附件:
1. 李同穎先生在2008年二月所寫的部落格「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http://darbytiggerpooh.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14.html

2.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二)」。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19424

3.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三)」。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22289

4.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四)」。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26134

5. 聯合報2011年九月六日報導「馬綠卡問題 藍綠都逼AIT表態」。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572804.shtml

6. 維基解密網站(Wikileaks)有關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文件部分。    http://www.wikileaks.org/origin/273_0.html

7. 維基百科有關美國永久居留證的描述。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Permanent_Resident_Card

8. 加拿大政府有關免簽證進入加拿大的規定。    美國綠卡持有人,不論國籍,都可以免簽證進入加拿大。    http://www.cic.gc.ca/english/visit/visas.asp

9. 美國移民歸化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官方網站。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

10. 美國國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官方網站。    http://www.dhs.gov/index.shtm

11. 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s)官方網站。    http://www.state.gov/

12. Farhad Katebi vs. John Ashcroft移民法院的判決。    http://www.ca1.uscourts.gov/pdf.opinions/03-2550-01A.pdf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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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rthAmerica&aid=5616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