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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三)
2011/09/08 13:40:01瀏覽3897|回應0|推薦2

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三)

問: 為什麼馬英九的大女兒馬惟中是美國公民?

答: 因為她是在美國出生,那時馬英九正在波士頓的哈佛大學求學。依照美國移民法INA第301條的規定,出生於美國並受美國法律約束者,為美國公民。注意到受美國法律約束的條件,間接的排除了外國駐美外交人員在美國出生的子女。

問: 如果馬英九夠愛國,他可以選擇不用大女兒的美國公民身分,幫大女兒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不是嗎?

答: 沒有那麼簡單。 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Dual Nationality)裏提到,大部分的美國公民,包括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必須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 馬惟中做為美國公民,她必須申請並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美國移民法第215(b)條規定,除非有總統的授權,美國人民進出美國必須使用有效的美國護照。

問: 如果馬英九夠愛國,他可以去AIT幫大女兒放棄美國公民身分,拿中華民國護照進出美國,不是嗎?

答: 去美國各使館或AIT宣誓放棄美國公民身分必須本人辦理,父母不能為未成年子女做這件事。等到子女成年了,當然她們可以自己決定是不是要放棄公民身分。

問: 美國承認雙重國籍嗎?

答: 是的,美國政府不鼓勵雙重國籍,但是美國政府明白這一點無法由美國法律執行。請讀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 簡單說,如果你已有美國國籍,又自願在自由意志下申請另一國國籍並有意放棄你的美國國籍,那麼你有可能失去你的美國國籍。

美國加州前州長Arnold Schwarzenegger應該是最有名而有雙重國籍的民選官員,他同時有奧地利和美國國籍。很多美國人民,同時擁有美國和加拿大國籍或美國和墨西哥的雙重國籍。

問: 馬英九和他妻子使用簽證入境美國,這能證明他們沒有美國國籍嗎?

答: 理論上可以。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裏提到,大部分的美國公民,包括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必須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而美國國務院只會對外國護照持有人發給簽證。所以如果你使用外國護照和美國簽證入境美國,那就說明了你沒有美國國籍,不然你便違反了美國移民法第215(b)條的規定。

問: DS-156表格是甚麼?

答: DS-156表格的全名是 "美國國務院非移民簽證申請書 (U.S. Department of Stat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過去是提供給無移民意圖的外國人用來申請入境美國之用。  馬英九先生申請過的美國非移民簽證應該是使用這個表格申請。

現在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應該是使用線上的DS-160表格。申請K簽證(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配偶或其子女)的外國民眾要使用DS-156表格。 

問: 馬英九和他妻子使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這能證明他們沒有綠卡嗎?

答: 理論上可以。 美國移民法第211(a)條規定,擁有永久居留權者,若非以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護照,不得入境。一般情形下沒有人會在擁有綠卡的情形下再去申請非移民簽證,因為申請非移民簽證的行為,可能在下一次你持用綠卡入境美國時,被CIS官員認定是有永久長住在美國外的意圖而增加他沒收你綠卡的機會,即使你不使用那個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在機場的CIS官員可以在電腦上看到你過去所有進出美國的日期,使用的簽證,從哪裏入境出境等資料,決定是否讓你入境。

問: 馬英九出生在香港,有沒有可能他用一本當年英國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申請美國綠卡,再用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非移民簽證?

答: 理論上可以,但是這樣得到的永久居留權現在也應該失效了。馬英九提供的資料裏顯示至少有一段超過一年的時間他沒有離開台灣。

再者,個人認為在這個可能性不大的假設下,如果當時(1977之前數年)馬英九已經有另一種護照,不論台灣局勢如何悲觀,沒有需要再去申請綠卡。   這本英國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應該比美國綠卡有用,又沒有居住期限限制。  

馬英九在香港出生,是否可以領到英國護照或是英國領地護照,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問: 可是這十分重要! 如果馬英九有一本當年英國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他可以用那本護照申請美國綠卡,再用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給我們看,來證明他沒有綠卡,不是嗎?

答: 這是一個不錯的推理小說情節,但即使馬英九如此奸巧,2004年之後也不再可能。

美國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從2004年開始所謂的US-VISIT程序。所有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訪客,在機場等關口必須讓CIS官員用電腦和數位機器採取指紋並照相。馬英九當年申請綠卡時有留下指紋紀錄,所以不管當年他用哪一本護照或什麼姓名申請綠卡,他在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時,會被發現。

問: 我不懂。馬英九曾有過綠卡,所以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在DS-156表格會填寫告知簽證官員,簽證官員就會問他有綠卡為什麼還要申請非移民簽證,然後帶他去辦放棄綠卡手續,不是嗎? 今天馬英九無法說出他甚麼時候填了填I-407表格,這是否代表他在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時對美國官員說了謊?

答: 並不一定,請再看看DS-156表格。第36個問題是"Has Anyone Ever Filed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on Your Behalf?" (是否曾有人為您申辦過移民簽證),而非"你是否曾經獲得移民簽證"。申辦移民簽證(filing immigration visa petition),或繳交I-130表 (外國人親屬請願書,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只是辦理移民簽證三步手續中的第一步。一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可以繳交I-130表通知美國政府,他想和這位外國親屬建立更深關係,願意資助他,讓他移民來美國。

美國移民法第214(b)條規定,申請非移民簽證的人,必須先被假定有移民意圖。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文件資料,讓簽證官員相信申請人會返回原國家而不會停留在美國。第36個問題和第37個問題"下列親屬中是否有人目前已在美國﹖他們是否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只是用來讓簽證官員判斷申請人是否有移民意圖。對第36個問題回答是,並不一定導致你非移民簽證的申請被拒絕。

問: 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在DS-156表格回答是,難道簽證官員不會追問他是不是有綠卡嗎? 在面談時(interview)發現他離開美國很久,但沒有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難道不會要求他去填I-407表格嗎?

答: 我不知道當申請人在第36個問題回答是的時候,美國法律或是國務院內部規定是否要求AIT簽證官員必須詢問你是否擁有綠卡。

AIT在這份文件"美國非移民簽證常見問題與解答"裏,指出合法長期居民(綠卡持有人)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即使綠卡已經過期或者該合法長期居民已經不住美國,這項規定都適用。為了符合取得非移民簽證的資格,綠卡持有人必須先聯絡移民簽證科才能依照一般程序提出非移民簽證的申請。 這裏並未明說是否你必須先填寫I-407表格才能申請非移民簽證。

美國在東京的駐日本大使館在”放棄永久居民身分”這份文件裏有一個較明白的解釋:
* 如果你擁有永久居民身分,住在美國外超過十二個月而沒有返美證,你永久居民的身分(status)可能已經喪失(lapsed);
* 如果你仍然想用永久居民的身分回到美國,你必須辦理返國居住簽證,或是重新申請移民簽證。不是每一個人都符合這個條件;
* 如果你想用非移民簽證回到美國,你可以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來澄清你的身分。通常永久居民在完成I-407表格手續並繳回綠卡之前,不會獲發非移民簽證。

問: 2008年徐國勇先生說有一名林姓教授有綠卡,在1998年及2004年也都另外申請美簽而非拿綠卡入境美國,但AIT仍告知綠卡未因此失效,所以林教授還在今年二月十九日填寫I-407表格,並到AIT宣誓放棄後,綠卡才正式失效。和你說的相比較,總有一邊在說謊吧?

答: 首先,徐先生說的不對,請讀前方的問題和答案。在AIT宣誓放棄綠卡後,你只算通知了CIS你要放棄你的綠卡,那還不算綠卡正式失效。

再者,林教授和馬英九的情形可以同時成立而不相衝突。過去在AIT申請美國簽證,尤其是觀光簽證時,可以由旅行社代為辦理,不必面談。即使你在DS-156表格第36個問題回答是,只要AIT的簽證官員相信你沒有移民意圖,他不會要求你親自去AIT辦理,也不會得知你曾有過綠卡, 因此過去林教授和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都沒有被要求填寫I-407表格,是可能的事。2004年以後AIT要求所有簽證申請人都必須親自去AIT面談,第36個問題回答是,有可能導致簽證官員詳細詢問,發現申請人未填I-407表格,而要求他辦理。 我們不知道有多少機率簽證官員沒有注意到第36個問題的答案或是看到了是的答案而不提出I-407表格的要求,但是林教授被要求而馬英九沒有被要求填I-407表格,仍然是可能的事。

請注意,這裏只是提出一個可能性解釋林教授和馬英九的情形可以同時成立,實際情形未必如此。

問: 不管你怎樣說,AIT告知林教授綠卡未失效,總是事實吧?

答: 這裏並沒有矛盾。決定綠卡有無效,是你下一次到達美國時CIS機場官員的權責。 但是現在你申請非移民簽證,AIT的簽證官員卻依照美國移民法必須馬上判斷你是否有移民意圖。不論你後來抵達美國機場時CIS官員如何認定,唯一能讓AIT的簽證官員現在相信你沒有移民意圖,讓他依法給你非移民簽證的方法,是你去填I-407表格。所以他得告訴你對他而言,你的綠卡並未失效。在你填好I-407表格之前,他不能給你非移民簽證。

問: 自由時報報導二月二十八日馬英九陣營馮姓官員前往AIT為馬英九辦理放棄綠卡事宜,有可能嗎?

答: 不可能。赴美國使領館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通常必須本人辦理。美國使館人員的工作之一,是確定你明白了解放棄美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身分的結果,仍然自願肯定的願意放棄。他們也必須告訴你你有要求聽證會的權利。在I-407表格反面,有下列文字
……
It is used to assure that the alien is accorded due process of law and has voluntarily, willingly and affirmatively abandon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t also assures that the alien is informed of the right of hearing and has intelligently waived that right (in cases involving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
這些必須你本人親自在場才能辦理。

部分美國駐外使領館准許民眾用郵寄方式辦理放棄綠卡,但是AIT不是。即使AIT是,那麼馬英九直接用郵寄方式便可辦理,不需要請官員代辦,引人注目。

問: 我想馬英九要打工貸款,不需要有綠卡,不是嗎?

答: 並不一定。通常如果你來美國觀光,或參加短期學校,每周少於十八小時課程,你可以申請觀光簽證,不然你必須申請學生簽證。馬英九要在哈佛唸書,只有可能用F1或J1簽證。前者是自費而後者是公費,兩者都不能在校外工作,除非是畢業後經過適當程序申請工作授權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在所謂實習的階段。陳致中使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學生簽證卻在紐約地區找工作,應該是在畢業後的實習。 有少數例外情形下,可以在畢業前在校內用F-1或J-1簽證工作,如助教(teaching assistant, TA)或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 RA)等。 當然,非法工作也不需要綠卡,不過一旦被查到後果十分嚴重。

通常學生向美國銀行貸款並不一定需要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但是也許受到部分外國學生在學成後未還清貸款便返國的影響,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的學生申請貸款可能有較好的通過機會或較低利率。 以一個美國花旗銀行現在提供給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的貸款為例,條件之一便是國際學生(不是美國公民也沒有綠卡)必須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的擔保人。

問: 王建民在紐約洋基隊打棒球不需要有綠卡,為什麼馬英九打工就要?

答: 因為王建民一開始應該是使用H-1B簽證。 這種簽證是發給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有特殊技能的外國人才(而美國缺少這種人才)在美國為美國公司短期工作。持這種非移民簽證的人在美國的目的便是工作,這和學生簽證不同。

請注意H-1B簽證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形下你可以使用H-1B簽證在美國停留3年,可以延期一次停留6年,如果王建民在美國大聯盟打棒球超過6年,很快他必須提出綠卡申請。

問: 馬英九曾經有綠卡,沒有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那麼他不是需要和美國政府申報所得稅嗎?

答: 似乎是的。請讀美國國稅局的文件"Basic Tax Guide for Green Card Holders: Understanding Your U.S. Tax Obligations"(綠卡持有人的基本稅賦指南:了解你的美國稅捐義務)。這裡面第二個問題說,即使你已經很久沒有回到美國,在你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並獲得美國政府完全同意之前,你有向美國申報所得稅的義務,除非你的收入未達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水準。

問: 哈哈,我聽說很多美國僑民和美國國稅局檢舉馬英九沒有報稅,從1977年到現在,他不是慘了嗎?

答: 馬英九會感謝你的關心,不過這個規定在2004年六月四日才開始生效。

但是檢舉他沒有向美國申報所得稅,代表他下次持綠卡入境美國而被沒收的機會更加提高。簡單說,這使他的綠卡更沒有用處,強化他的說法。再者,通常情形下個人付給中華民國的稅可以被美國國稅局當作稅務優惠(tax credit),不必同一筆收入被兩個政府抽稅。 馬英九是否仍然對美國有欠稅,只有會計師和律師處理之後才知道。美國國稅局也有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不處理這件事。

請注意美國國稅局和移民單位對外國人居民(resident alien)有不同的定義。

問: 如果馬英九的綠卡仍然算有效,馬惟中又是美國公民,那不是代表美國政府可以點召我們的總統及女兒去伊拉克打仗嗎?

答: 馬惟中是女性,目前為止美國最高法院在1981年Rostker vs. Goldberg的判決裏,以6:3認定徵兵可以將女性排除在外。

至於馬英九,現行美國法律要求美國男性公民滿18歲時,必須在30天內向徵兵處(Selective Service)登記。如果美國戰爭需要,可以點召他們打仗。至於其他在美國的男性,包括非法移民和綠卡持有者,在18歲和26歲之間,也必須和徵兵處登記。馬英九人不在美國,不必為美國打仗。

請注意,理論上按照現行法律,只要你人在美國,在適當年齡,美國法律有法源基礎要你為美國打仗,不論你在美國是否有綠卡或公民身分或甚至是非法移民。這對求學時的陳致中和打棒球的王建民也適用,雖然實際上美國政府引用這個法規徵召他們打仗的機會太小。

問: 甚麼是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

答: 美國除了護照或軍人識別證之外,並沒有甚麼全國統一使用的身分證件,50州和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個別發放各州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各有各的號碼。因此當需要一個類似國人身分證號碼,能用來識別每一位國民時,社會安全局所發給的號碼便被用來做這個用途。

問: 為什麼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兩位候選人提供他們在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 那個號碼可以做甚麼?

答: 擁有社會安全號碼或沒有它並不能證明任何事。沒有法律要求美國公民必須擁有這個號碼(雖然沒有這個號碼可以造成生活中很多不便)。過去社會安全局也會對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發給這個號碼,如果申請人有正常理由在美國停留數年(如研究所學生)。
不過有這個類似國人身分證字號的號碼,美國政府要調閱各項資料比較容易,這應該是中選會要求候選人提供的理由。

(待續)

附件:

1. 李同穎先生在2008年二月所寫的部落格「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 http://darbytiggerpooh.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14.html

2.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一)」。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16521

3.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二)」。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19424

4. 北美隱士部落格文章「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四)」。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626134

5. 美國國務院對雙重國籍的看法。這份文件說明美國政府接受民眾有雙重或甚至多重國籍。http://travel.state.gov/travel/cis_pa_tw/cis/cis_1753.html

6. 過去美國所使用的DS-156表格「美國國務院非移民簽證申請書 (U.S. Department of Stat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http://www.immihelp.com/visas/sample_ds156.pdf

7. 美國國土安全部對US-VISIT程序的描述。任何不是美國公民的訪客,包括永久居民在內,都必須在機場或港口留下指紋及照相。  http://www.dhs.gov/files/programs/usv.shtm

8. 美國國土安全部的I-130表格「外國人親屬請願書(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130.pdf

9. 美國在台協會有關申請非移民簽證的常見問答集。http://www.ait.org.tw/zh/faq/nivfaq.html

10. 美國駐東京大使館網站有關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解說。http://japan.usembassy.gov/e/visa/tvisa-ivabandongc.html

11. 2008年二月二十三日自由時報的報導「謝營:周錫瑋棄綠卡 都知要宣誓」。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23/today-fo6.htm

12. 自由時報2008年三月一日的報導「馬幕僚228到AIT 謝營疑補棄綠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1/today-t1.htm

13. 花旗銀行對學生助學貸款CitiAssist的介紹。  國際學生必須有美國的擔保人。  https://online.citibank.com/US/JRS/pands/detail.do?ID=CitiAssistGU

14. 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的文件「Basic Tax Guide for Green Card Holders: Understanding Your U.S. Tax Obligations」。 http://www.irs.gov/pub/irs-pdf/p4588.pdf

15. 美國國稅局的文件「Expatriation Tax (過去公民及僑民所得稅)」。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international/article/0,,id=97245,00.html

16. 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的Rostker v. Goldberg, 453 U.S. 57 釋憲案,認定徵兵只徵男性是合憲的做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Rostker_v._Goldberg

17. 美國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的官方網站。 http://www.ssa.gov/

18. 美國聯邦政府的徵兵處(Selective Services)官方網站。 http://www.sss.gov/default.htm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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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rthAmerica&aid=562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