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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1 20:08:34瀏覽1042|回應1|推薦23 | |
引用文章/新聞:
因為「引用文章一」中女法官的幾個問題,引起一些議論。 有人也許覺得是「笑話」,因為問題似乎不太相關。 但事實上未必。「性侵」只是一個通俗用語,法律對「強暴」、 「猥褻」有明確「定義」,「細節」不搞清楚沒辦法「量刑」 (就是判決)。坦白說,早已有人覺得審訊過程中,受害者要又 一次敘述「細節」,這等於是「二次強暴」不甚妥當。也建議 這類案件要「閉門」,除了雙方關係人不許旁聽,大概還沒成功。 我懷疑這次「性侵案」可能沒有醫師的檢查報告,法官問題 的目的是弄清楚「過程」、「結果」。所以那些「問題」 (人、事、時、地、物)變成都是「有必要」的。記得以前 的定義是:「有進入」才算「強暴」,沒有只算「猥褻」。 這次如果改由「受害者」先陳述「如何」,法官再提出 「關鍵」問題應該會好些。大家都同情「受害者」,只是 中華民國的法律建立(法源),參考歐洲大陸(德日)法系。 問題來了: 大陸法系的國家認為法官主要職能是解釋和運用法規的職能, 因此不認為當法官的必定要有過在法律市場中當私人執業律師 的「經驗」。法官只好像球賽中的球證一般,處於中立地位, 負責確保控辯雙方能有公平機會表達自己的理據。在部分情況 下,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會主動盤問證人以便審理事實, 而大部分情況下與普通法系國家(英美)的法官一樣,不會 主動審查証據和盤問証人,而只會聆聽雙方的陳詞後作出判決。 趨勢是->逐漸建立判例,以補充或解釋法律之不足。(註) 「受害者」還是要有心理準備陳述「細節」。 所以對於「菜鳥司法官」倒不必太苛求,像我們搞電腦的也是 「以案養案、以戰養戰」,往往我可以很快解決「問題」,不一定 立即有「答案」。引用美國當例子不太合適,因為法系根本不同。 「引用文章二」中說的除了「以戰養戰」,還有「母雞帶小雞」 方法也不差。另外「黑道」也好「醫療技術」也好,「知識」就 像莊子說的:「吾生有涯,而知無涯,以有涯求無涯,殆哉矣」, 社會大學的課你學不完的。學會更有效的做事方法要花時間磨練, 結合團隊力量配合修正現有體系才是「聰明」又有「效率」的方法。 又: 老美的電影是按海洋(英美)法系觀念拍攝,原則上: 「你被捕後或成為嫌疑犯,先假設是無辜。」以致大家的觀念 可能也會被誤導,以為台灣也是這樣子。偏偏大陸(德日) 法系不同:「你被捕後或成為嫌疑犯,都假設不是無辜的 (就是已有犯罪嫌疑)。」警方蒐集證據未必有利於誰,純粹是 蒐證,所以各位在「萬一」時,請努力提供有力/有利證據如 「不在場證明」,或與同一案件受害者合作等,尋求諮詢(有免費的) 或找律師。台灣以前的問題有很多的確是出在「警察素質」、 「工作態度」。當年軍人還可以變成警察,最近暴斃的莊亨岱 還是第一個「純警察」出身的署長。 如果有人知道德日這兩國的法官/檢察官訓練培養法, 也歡迎分享一下。 註: 大陸(德日)法系與海洋(英美)法系,兩者的介紹 與差別可參考這個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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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