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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既疏且漏 vs 法網密密先抓再說
2013/01/31 17:23:01瀏覽1833|回應20|推薦27
法律是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但,只是半套,罰惡,不獎善。既以罰惡為本,無論執法或司法,如以人性本善為出發點,難免失之千里。

就以酒駕肇事臨刑潛逃的英商來說,如果搞個〝假設你是林克頴,你逃不逃?〞的民調,那林克穎的支持度,鐵定比老馬哥高上多多。

話說回來,林克穎固然可惡之極,但是臨刑潛逃,實非其獨創。前有古人,歷歷可數,有董有委有黑道有官吏有平民。後有來者,大家不妨等著瞧。

也許,這是一高招。想想看,台灣一島,孤懸海外,如果壞人想走,通通放走,不准回來,不但省了牢飯,也避免壞人假釋出獄,一犯再犯。

如此數十年,島上壞人跑光,台灣就可改名為:俠客島。與法有關的行業,包娼包賭的、玩法搶權的、弄法搞錢的,通通滾蛋。當然,台大法律系也不用存在了,哈哈!

好了,回到主題。跟英商林克穎比,台商林史提的遭遇,大大不同。

話說十多年前,德國發生了一件掃蕩洗錢的金魚行動,許多台商受到牽連。其中,台商林史提,生意全球做,資金隨便調,違反了德國人貨進錢出、貨出錢進的相應原則,被列為重大疑犯。

案發當天一大早,數十名稅局稽查會同警察,包圍了林史提公司,將電腦、帳簿、卷宗通通裝箱,全部帶走。林史提本人則在上班途中,由跟監的刑警直接逮捕,送獄覊押。

這一押,押了90天,在此期間,不提不審不放人。找律師去問,檢察官說,只要證據,不要口供,因此不審。外國人一放就跑,因此在證據查完之前,不會放人。

事情鬧大,貿協、代表處都找對口單位關切,通通沒用,一切依法。林史提家人只好向中國大使館求救,同樣的,也只得到依法合人權的保証。

一直到合法覊押期限結束,洗錢罪證據不足,林史提才釋放出獄,不起訴處分。

事情沒完,過一年,檢察總長換人,新官上任翻舊案。林史提一案疑雲重重,再度啟動,惡夢重演,林史提再次入獄,覊押90天,結局也相同,洗錢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林克穎和林史提的不同遭遇,就是法網恢恢和法網密密的最大差別,那個好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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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RTaiker&aid=727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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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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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百密一疏
2013/02/01 21:32
今日看報才知,這人是印度裔,卻拿了個白人朋友的護照落跑。 這海關員是瞎子還是色盲? 撤職查辦了嗎?  我是家屬一定告海關要求國配!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2 01:00 回覆:

印度北部居民是亞利安人後代,與歐洲白人同源,有的很難區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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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歐盟
2013/02/01 18:26

版主:

請便。

==============

那也不必,現在有歐盟。 德國政府敢亂搞我,我請歐盟人權法庭ECHR處理。

http://www.germanlawjournal.com/index.php?pageID=11&artID=56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2 00:57 回覆:
在史特拉斯堡。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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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你們喜歡的德國,那麼我還是搬去柏林圍牆另一邊算了
2013/02/01 17:06

版主:

事後,林史提找律師,要提告,索國賠。律師說,收押令有法官批准,除非你能證明檢察官或法官違法,否則,門都沒有。

===========

如果是我,告不成國賠,我就把原來準備付給律師的錢投在媒體,告訴其他德國民眾這種事發生在我身上,也可以發生在你身上,等到明年檢察總長再換人還可以再發生在我身上一次,你們就眼睜睜看著這些官員亂花你們的納稅錢查不出名堂隨便亂關人。  如果這是你們喜歡的德國,那麼我還是搬去柏林圍牆另一邊算了。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7:40 回覆:
請便。

寄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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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諷刺啊
2013/02/01 13:34

看起來台灣比德國講人權。大笑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27 回覆:
的確,台灣比德國自由多多。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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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人權團體還幹得了什麼?
2013/02/01 10:56

台灣有人權團體還幹得了什麼?

撞死人的富二代收押了沒?

戴電子腳鐐了沒?

不是只針對外國人,而是通常都是這樣!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25 回覆:
只要依法,無關人權。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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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比爛麼
2013/02/01 10:43

然而台灣海關執行不力卻不是法律問題了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24 回覆:

百密一疏。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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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主張廢死,不是最講究人權的嗎?
2013/02/01 10:24

堂主:

這一押,押了90天,在此期間,不提不審不放人。找律師去問,檢察官說,只要證據,不要口供,因此不審。外國人一放就跑,因此在證據查完之前,不會放人。


台灣若比照辦理,會不會又被某些人抨擊戕害、不尊重人權?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22 回覆:
一切依法,與人權無關。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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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似乎沒有完全的double jeopardy保護,台灣似乎和德國類似
2013/02/01 04:13

版主:

事情沒完,過一年,檢察總長換人,新官上任翻舊案。林史提一案疑雲重重,再度啟動,惡夢重演,林史提再次入獄,覊押90天,結局也相同,洗錢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

美國法律有double jeopardy保護民眾,德國似乎沒有完全的double jeopardy保護,台灣似乎和德國類似。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uble_jeopardy#Germany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19 回覆:
躲過一次,躲不過二次,躲過二次,庶幾清白。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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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銬
2013/02/01 03:57

Old Man:

跑了這麼多假釋犯,台灣法院為什麼不用電子腳銬? 很容易解決的問題嘛,還是司法行政部,也是一群官僚,不思改革,只等18趴!

============

電子腳銬就像你在美國書店裏看到書本裏夾的一個RFID防盜片一樣,那防的了君子防不了小人。


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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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2013/01/31 21:26

不審不提,關90天,可以告到聯合國人權會吧(有此一衙門嗎)? 有一點納粹吧!

跑了這麼多假釋犯,台灣法院為什麼不用電子腳銬? 很容易解決的問題嘛,還是司法行政部,也是一群官僚,不思改革,只等18趴!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2-01 15:11 回覆:
事後,林史提找律師,要提告,索國賠。律師說,收押令有法官批准,除非你能證明檢察官或法官違法,否則,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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