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官殺
56官殺混雜來問我,有可有不可。
原註:
殺即官也,同流共派者可混也;
官非殺也,各立門牆者,不可混也。
殺重矣,官從之,非混也;
官輕矣,殺助之,非混也。
敗財與比肩雙至者,殺可使官混也;
比肩與劫財兩遇者,官可使殺混也。
一官而不能生印者,殺助之,非混也;
一殺而遇食傷者,官助之,非混也。
勢在於官、官有根,殺之情依乎官;依官之殺,歲助之而混官,不可也。
勢在於殺、殺有權,官之勢依乎殺;依殺之官,歲扶之而混殺,不可也。
藏官露殺,干神助殺,合官留殺,皆成殺氣,勿使官混也;
藏殺露官,干神助官,合殺留官,皆從官象,不可使殺混也。
任氏曰:
殺即官也,身旺者以殺為官;
官即殺也,身弱者以官為殺,
日主甚強,雖無制不為殺困;
正官相雜,但無根亦隨殺行。
去官不過兩端,用食用傷皆可;
合殺總為美事,合來合去宜清。
獨殺乘權,無制伏,職居清要;
眾殺有制,主通根,身掌權衡。
殺生印而印生身,龍墀高步;
身任財而財滋殺,雁塔題名。
若殺重而身輕,非貧即夭;
苟殺微而制過,雖學無成,
在四柱總宜降伏,休云年逢勿制;
以一位取為權貴,何必時上尊稱。
制殺為吉,全憑調劑之功;
借殺為權,妙有中和之理,
但見殺淩衰主,究必傾家,
弗謂局得殺神,遂許顯豁。
書云:「格格推詳,以殺為重」,是以究之宜切,用之宜精。
殺有可混不可混之理,如
天干甲、丙、戊、庚、壬為殺,
地支卯、午、丑、未、酉、子,乃殺之旺地,非混也;
天干乙、丁、己、辛、癸為官,
地支寅、巳、辰、戌、申、亥,乃官之旺地,非混也。
如干甲乙支寅,干丙丁支巳,干戊己支辰戌,干庚辛支申,干壬癸支亥,
以官混殺,宜乎去官;
如干甲乙支卯,干丙丁支午,干戊己支丑未,干庚辛支酉,干壬癸支子,
以殺混官,宜乎去殺;
年月兩干透一殺,年月支中有財,時遇官星無根,此官從殺勢,非混也;
年月兩干透一官,年月支中有財,時遇殺星無根,此殺從官勢,非混也;
勢在於官,官得祿,依官之殺,年干助殺,為混也;
勢在於殺,殺得祿,依殺之官,年干助官,為混也。
敗財合殺,比肩敵殺,官可混也;
比肩合官,劫財擋官,殺可混也。
一官而印綬重逢,官星洩氣,殺助之,非混也;
一殺而食傷並見,制殺太過,官助之,非混也。
若官殺並透無根,四柱劫印重逢,不但喜混、尚宜財星助殺官也。
總之日主旺相可混也,日主休囚不可混也。
今將殺分六等,此余所試驗者,分列詳細於後,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