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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詮》卷一:1~7
2009/07/18 17:35:26瀏覽2418|回應0|推薦1

卷一

01、論十干十二支

天地之間,一氣而己。
惟有動靜,遂分陰陽。
有老少,遂分四象。
老者極動靜之時,是為太陽太陰;
少者初動初靜之際,是為少陰少陽。
有是四象,而五行具於其中矣。
水者,太陰也;
火者,太陽也;
木者,少陽也;
金者,少陰也;
土者,陰陽老少、木火金水沖氣所結也。

有是五行,何以又有十干十二支乎?
蓋有陰陽,因生五行,而五行之中,各有陰陽。
即以木論,甲乙者,木之陰陽也。
甲者,乙之氣;乙者,甲之質。
在天為生氣,而流行於萬物者,甲也;
在地為萬物,而承茲生氣者,乙也。
又細分之,
生氣之散佈者,甲之甲,
而生氣之凝成者,甲之乙;
萬木之所以有枝葉者,乙之甲,
而萬木之枝枝葉葉者,乙之乙也。
方其為甲,而乙之氣已備;及其為乙,而甲之質乃堅。
有是甲乙,而木之陰陽具矣。

何以復有寅卯者,又與甲乙分陰陽天地而言之者也。

以甲乙而分陰陽,則甲為陽,乙為陰,木之行於天而為陰陽者也。
以寅卯而分陰陽,則寅為陽,卯為陰,木之存乎地而為陰陽者也。

以甲乙寅卯而統分陰陽,
則甲乙為陽、寅卯為陰,木之在天成象、而在地成形者也。

甲乙行乎天,而寅卯受之;
寅卯存乎地,而甲乙施焉。

是故甲乙如官長,寅卯如該管地方。
甲祿於寅,乙祿於卯,
如府官之在郡,縣官之在邑,而各司一月之令也。

甲乙在天,故動而不居。
建寅之月,豈必當甲?建卯之月,豈必當乙?
寅卯在地,故止而不遷。
甲雖遞易,月必建寅;乙雖遞易,月必建卯。
以氣而論,甲旺於乙;以質而論,乙堅於甲。
而俗書謬論,以甲為大林,盛而宜斬,
乙為微苗,脆而莫傷,可為不知陰陽之理者矣。
以木類推,餘者可知,
惟土為木火金水沖氣,故寄旺於四時,
而陰陽氣質之理,亦同此論。
欲學命者,必須先知干支之說,然後可以入門。

 

02、論陰陽生剋

四時之運,相生而成,
故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復生木,
即相生之序,循環迭運,而時行不匱。

然而有生又必有剋,生而不剋,則四時亦不成矣。
剋者,所以節而止之,使之收斂,以為發泄之機,
故曰『天地節而四時成』。

即以木論,木盛于夏,殺於秋,
殺者,使發泄于外者藏收內,是殺正所以為生,
《大易》以收斂為性情之實,以兌為萬物所說,至哉言乎!
譬如人之養生,固以飲食為生,
然使時時飲食,而不使稍饑以待將來,人壽其能久乎?
是以四時之運,生與剋同用,剋與生同功。

然以五行而統論之,則水木相生,金木相剋。
以五行之陰陽而分配之,則生剋之中,又有異同。
此所以水同生木,而印有偏正;金同剋木,而局有官煞也。
印綬之中,偏正相似,生剋之殊,可置勿論;
而相剋之內,一官一煞,淑慝判然,其理不可不細詳也。

即以甲乙庚辛言之。
甲者,陽木也,木之生氣也;
乙者,陰木也,木之形質也。
庚者,陽金也,秋天肅殺之氣也;
辛者,陰金也,人間五金之質也。
木之生氣,寄於木而行於天,故逢秋天為官,
而乙則反是,庚官而辛殺也。

又以丙丁庚辛言之。
丙者,陽火也,融和之氣也;
丁者,陰火也,薪傳之火也。
秋天肅殺之氣,逢陽和而剋去,
而人間之金,不畏陽和,
此庚以丙為殺,而辛以丙為官也。
人間金鐵之質,逢薪傳之火而立化,
而肅殺之氣,不畏薪傳之火。
此所以辛以丁為殺,而庚以丁為官也。
即此以推,而餘者以相剋可知矣。

 

03、論陰陽生死

五行干支之說,已詳論於干支篇。

干動而不息,支靜而有常。
以每干流行於十二支之月,而生旺墓絕繫焉。

陽主聚,以進為進,故主順;
陰主散,以退為退,故主逆。
此長生沐浴等項,所以有陽順陰逆之殊也。
四時之運,功成者去,待用者進,
故每流行於十二支之月,而生旺墓絕,又有一定。
陽之所生,即陰之所死,彼此互換,自然之運也。

即以甲乙論,
甲為木之陽,木之枝枝葉葉,受天生氣,己收藏飽足,
可以為來剋發泄之機,此其所以生於亥也。
木當午月,正枝葉繁盛之候,而甲何以死?
卻不是外雖繁盛,而內之生氣發泄已盡,此其所以死於午也。
乙木反是,午月枝葉繁盛,即為之生,
亥月枝葉剝落,即為之死。
以質而論,自與氣殊也。以甲乙為例,餘可知矣。

支有十二月,故每干長生至胎養,亦分十二位。
氣之由盛而衰,衰而複盛,逐節細分,遂成十二。
而長生沐浴等名,則假借形容之詞也。

長生者,猶人之初生也。
沐浴者,猶人既生之後,而沐浴以去垢;
如果核既為苗,則前之青殼,洗而去之矣。
冠帶者,形氣漸長,猶人之年長而冠帶也。
臨官者,由長而壯,猶人之可以出仕也。
帝旺者,壯盛之極,猶人之可以輔帝而大有為也。
衰者,盛極而衰,物之初變也。
病者,衰之甚也。
死者,氣之盡而無餘也。
墓者,造化收藏,猶人之埋於土者也。
絕者,前之氣已絕,後之氣將續也。
胎者,後之氣續而結聚成胎也。
養者,如人養母腹也。自是而後,長生迴圈無端矣。

人之日主,不必生逢祿旺,
即使月令休囚,而年日時中得長生祿旺,
便不為弱,就是逢庫,亦為有根。

時說謂投庫而必沖者,俗書之謬也,
但陽長生有力,而陰長生不甚有力,然亦不弱。
若是逢庫,則陽為有根,而陰為無用。
蓋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能兼陽,自然之理也。

 

04、論十干配合性情

合化之義,以十干陰陽相配而成。
河圖之數,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先天之道也。
故始于太陰之水,而終於沖氣之土,以氣而語其生之序也。
蓋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陰陽老少,而後沖氣,故生以土。
終之既有五行,則萬物又生於土,而水火木金,亦寄質焉。
故以土先之。

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則化為土;
土則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
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
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
木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而五行遍焉。
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此十干合化之義也。

其性情何也?蓋既有「配合」,必有「向背」。

譬如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丙食合辛官、官非其官,食呢?)
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戊才合癸印、印非其印,才呢?)
甲用己財,己與別位之甲作合,而財非其財。(甲比合己財、財非其財,比呢?)
又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財,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乙無分;
年甲月己,月上之財,被年合去,而日主之甲乙不與是也。
甲用丙食與辛作合,而非其食,(與此段首句同狀況,異者惟視其「用」字矣)
此「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也。

又如甲逢庚為煞,與乙作合,而煞不攻身;
甲逢乙為劫財,甲逢丁為傷,與壬作合,而丁不為傷官;
甲逢壬為梟,與丁作合,而壬不奪食。
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

蓋有所合則有所忌,逢吉不為吉,逢凶不為凶。
即以六親言之,
如男以財為妻,而被別干合去,財妻豈能親其夫乎?
女以官為夫,而被他干合去,官夫豈能愛其妻乎?
此謂「配合之性情,因向背而殊」也。

 

05、論十干合而不合

十干化合之義,前篇既明之矣;

1.>合而不合:隔於有所間,隔位太遠

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何也?

蓋「隔於有所間」也,
譬如人彼此相好,而有人從中間之,則交必不能成。
譬如甲與己合,而甲己中間,以庚間隔之,則甲豈能越剋我之庚而合己?
此制於勢然也,合而不敢合也,有若無也。

○日殺財
○甲庚己
○○午○

才日印○
甲庚己○

申○○○

○日○○
甲○庚己
○○午○

又有「隔位太遠」,
如甲在年干,己在時上,
心雖相契,地則相遠,如人天南地北,不能相合一般。
然於有所制而不敢合者,亦稍有差,
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為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已。

時日月年
己○○甲
○○○○

2.>合而無傷於合:合一留一

又有「合而無傷於合」者,何也?
如甲生寅卯,月時兩透辛官,以年丙合月辛,
是為「合一留一」,官星反輕。
甲逢月刃,庚辛並透,丙與辛合,
是為「合官留煞」,而煞刃依然成格,皆無傷於合也。

官日官食
辛甲辛丙
未○卯○

殺日官食
庚甲辛丙
午○卯○

食日官卩
戊丙癸甲
戌○酉○

食日官卩
戊丙癸甲
子○酉○

3.>合而不以合論→本身之合

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何也?「本身之合」也。
蓋五陽逢財、五陰遇官,俱是作合,
惟是本身十干合之,不為合去。

假如乙用庚官,日干之乙,與庚作合,是我之官,是我合之。

官日○○
庚乙○○
辰○○○

○日官○
○乙庚○
○○○○

何為「合去」?
若庚在年上,乙在月上,
則月上之乙,先去合庚,而日干反不能合,是為合去也。

○日比官
○乙乙庚
○○酉○

又如女以官為夫,丁日逢壬,是我之夫,是我合之,
正如夫妻相親,其情愈密。
惟壬在月上,而年丁合之,日干之丁,反不能合,
是以己之夫星,被姊妹合去,夫星透而不透矣。

○日官比
○丁壬丁
○○寅○

4.>爭合、妒合

然又有「爭合妒合」之說,何也?
如兩辛合丙,兩丁合壬之類,

財日財○
辛丙辛○
卯○○○

財日財○
丁壬丁○
未○○○

一夫不娶二妻,一女不配二夫,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
然到底終有合意,但情不專耳。

若以兩合一而隔位,則全無爭妒。
【庚午、乙酉、甲子、乙亥】,兩乙合庚,甲日隔之,
此高太尉命,仍作合煞留官,無減福也。

高太尉 702#01
 1930/9/11
同八字

刧日劫殺
乙甲乙庚
亥子酉午

今人不知命理,動以本身之合,妄論得失;
更有可笑者,書云『合官非為貴取』,本是至論,
而或以本身之合為合,甚或以他支之合為合,
如辰與酉合、卯與戌合之類,皆作合官。
一謬至此,子平之傳掃地矣!

06、論十干得時不旺失時不弱

書云:『得時俱為旺論,失時便作衰看。』雖是至理,亦死法也。然亦可活看。
夫五行之氣,流行四時,雖日干各有專令,而其實專令之中,亦有並存者在。
假若春木司令,甲乙雖旺,而此時休囚之戊己,亦何嘗絕於天地也?
唯時當退避,不能爭先,
而其實春土何嘗不生萬物,冬日何嘗不照萬國乎?

況八字雖以月令為重,而旺相休囚,年月日時,亦有損益之權,
故生月即不值令,而年時如值祿旺,豈便為衰?不可執一而論。
猶如春木雖強,金太重而木亦危;
干庚辛而支酉丑,無火制而不富,逢土生而必夭,是以「得時而不旺」也。
秋木雖弱,木根深而木亦強;
干甲乙而支寅卯,遇官透而能受,逢水生而太過,是「失時不弱」也。

是故十干不論月令休囚,只要四柱有根,便能受財官食神而當傷官七煞。

長生祿旺,根之重者也;
墓庫餘氣,根之輕者也。

得一比肩,不如得支中一墓庫,
如甲逢未、丙逢戌之類;
乙逢戌、丁逢丑、不作此論,以戌中無藏木,丑中無藏火也。

得二比肩,不如得一餘氣;
如乙逢辰、丁逢未之類。

得三比肩,不如得一長生祿刃;
如甲逢亥子寅卯之類。

陰長生不作此論,如乙逢午、丁逢酉之類,然亦為明根,比得一餘氣。
蓋比劫如朋友之相扶,通根如室家之可住;干多不如根重,理固然也。

今人不知命理,見夏水冬火,不問有無通根,便為之弱。
更有陽干逢庫,如壬逢辰、丙坐戌之類,
不以為水火通根身庫,甚至求刑衝開之。
此種謬論,必宜一切掃除也。

07、論刑沖會合解法

刑者,三刑也,子卯巳申之類是也。
沖者,六沖也,子午卯酉之類是也。
會者,三會也,申子辰之類是也。
合者,六合也,子與丑合之類是也。
此皆以地支宮分而言:
斜對為沖擊射之意也;
三方為會,朋友之意也;
並對為合,比鄰之意也;
至於三刑取義,姑且闕疑,雖不知其所以然,於命理亦無害也。

1.>三合六合可解刑沖

八字支中,刑沖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

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則沖,
 而或支中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沖;
 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沖;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不可能同時有亥未)
 有巳與丑,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不可能同時有巳丑)
是「會合可以解沖」也。

傷日月年
丁甲○○
卯戌酉○

傷日月年
丁甲○○
卯辰酉○

傷日月年
丁甲○○
卯○酉亥

傷日月年
丁甲○○
卯○酉未

傷日月年
丁甲○○
卯○酉巳

傷日月年
丁甲○○
卯○酉丑

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
 而或支中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
 有丑,則子與丑合而不刑;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
 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
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財日月年
辛丙○○
卯戌子○

財日月年
辛丙○○
卯○子丑

財日月年
辛丙○○
卯○子亥

財日月年
辛丙○○
卯○子未

財日月年
辛丙○○
卯○子申

財日月年
辛丙○○
卯○子辰

2.>因解而反刑沖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何也?
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並,二卯不刑一子,
而支又逢戌,戌與卯合,本為解刑,而合去其一,則一合而一刑,
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

傷日月年
丁甲○○
卯戌子卯

3.>刑沖而會合不能解

又有「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何也?
假如子年午月,日坐丑位,丑與子合,可以解沖,
而時逢巳酉,則丑與巳酉會,而子復沖午。

時日月年
○○○○
○丑午子

時日月年
○○○○
酉丑午子

時日月年
○○○○
巳丑午子

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與卯合,可以解刑,
而或時逢寅午,則戌與寅午會,而卯複刑子。
是「會合而不能解刑沖」也。

時日月年
○○○○
○戌卯子

時日月年
○○○○
寅戌卯子

時日月年
○○○○
午戌卯子

4.>刑沖而可以解刑沖

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沖」者,何也?
蓋四柱之中,刑沖俱不為美,
而刑沖用神,尤為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沖,解月令之刑沖矣。
假如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則又與酉沖不刑月令之官。
甲生酉月,卯日沖之,而時逢子位,則卯與子刑,(甲不可能臨卯日、此該不會說到流日卯日吧?)
而月令官星,沖之無力,雖於別宮刑沖,六親不無刑剋,而月官猶在,其格不破。
是所謂以「以刑沖而解刑沖」也。

劫日月年
丁丙○○
酉卯子○

時日月年
○○○○
子卯酉○

如此之類,在人之變化而己。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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