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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體用 48.道有體用,不可以一端論也,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
2009/06/25 21:32:12瀏覽1047|回應0|推薦1

[13] 體用

48
道有體用,不可以一端論也,
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

原註:
有以{日主為體,提綱為用}。
日主旺,則提綱之食神財官皆為我用;
日主弱,則提綱有物幫身、以制其強神者,亦皆為我用。
有以{提綱為體、喜神為用}者,日主不能用乎提綱矣。
提綱食傷財官太旺、則取年月時上印比為喜神;
提綱印比太旺、則取年月時上食傷財官為喜神而用之。
此二者,乃體用之正法也。

有以{四柱為體、暗神為用}者,必四柱俱無可用、方取暗沖暗合之神。

有以{化神為體、四柱為用},
化之真者,即以化神為體,以四柱中與化神相生相剋者,取以為用。

有以{四柱為體、歲運為用};
有以{喜神為體、輔喜神之神為用},
所喜之神,不能自用,以為體用輔喜之神。

有以{格象為體、日主為用}者,
須八格氣象,及暗神、化神、忌神、客神,皆成一個體段。
若是一面格象、與日主無干者,或傷剋日主太過、或幫扶日主太過,
中間要尋體用分辨處、又無形跡,
只得用日主自去引生喜神,別求一個活路為用矣。

有以{日主為用}、有{用過於體}者。
如用食財,而財官食神盡行隱伏、及太發露浮泛者,雖美亦過度矣。

有{用立而體行}者、有{體立而用行}者,正體用之理也。
如用神不行於流行之地、且又行助體之運,則不妙。

有{體用各立}者,體用皆旺、不分勝負,行運又無輕重上下,則各立。

有{體用俱滯}者,如木火俱旺、不遇金土則俱滯,不可一端定也。

然體用之用,與用神之用有分別,
若以體用之用為用神、固不可,舍此以別求用神、又不可,只要斟酌體用真了。
於此取緊要為用神,而二三四五處用神者,的非妙造,須抑揚其重輕,毋使有餘不足。

任氏曰:
體者、形象氣局之謂也,如無形象氣局,即以日主為體;
用者、用神也,非體用之外別有用神也。
原註體用與用神有分別,又不詳細載明,仍屬模糊了局,可知除體用之外、不能別求用神。
玩本文末句云「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顯見體用之用,即用神無疑矣。
旺則抑之,弱則扶之,雖不易之法,然有不易中之變易者,惟在審察「得其宜」三字而己矣。
旺則抑之,如不可抑、反宜扶之;
弱則扶之,如不可扶、反宜抑之。
此命理之真機,五行顛倒之妙用也。蓋
旺極者抑之,抑之反激而有害、則宜從其強而扶之;
弱極者扶之,扶之徒勞而無功、則宜從其弱而抑之。
是不可以一端論也。

如日主旺,提綱或官或財或食傷,皆可為用;
日主衰,別尋四柱干支有幫身者為用。
提綱是祿刃,即以提綱為體,看其大勢,以四柱干支食神財官,尋其得所者而用之。

如四柱干支財殺過旺,日主旺中變弱,須尋其幫身制化財殺者而用之。

日主為體者,
日主旺、印綬多,必要財星為用;
日主旺、官殺輕,亦以財星為用。
日主旺、比劫多、而無財星,以食傷為用;
日主旺、比劫多、而財星輕,亦以食傷為用。
日主旺、官星輕,印綬重,以財星為用;
日主弱、官殺旺,則以印綬為用;
日主弱、食傷多,亦以印綬為用;
日主弱、財星旺,則以比劫為用。
日主與官殺兩停者,則以食傷為用;
日主與財星均敵者,則以印比為用。
此皆用神之的當者也。

如日主不能為力、合別干而化,
化之真者,即以化神為體。
化神有餘,則以泄化神之神為用;
化神不足,則以生助化神之神為用。

局方曲直五格,日主是元神,即以格象為體,以生助氣象者為用,
或以食傷為用,或以財星為用,只不宜用官殺。
宜總視其格局之氣勢意向而用之,毋執一也。

如無格無局、四柱又無用神可取,
即或取之、或閑神合住、或被沖神損傷、或被忌神劫占、或被客神阻隔,
不但用神不能顧日主,而日主亦不能顧用神。
若得歲運破其合神,合其沖神,制其劫占,通其阻隔,
此謂歲運安頓,隨歲運取用,亦不失為吉也。

原註云:「二三四五用神,的非妙造」,此說大謬。
只有八字,總去四五至為用神,則是除日干之外,只有兩字不用,斷無此理。
總之有用無用,定有一個著落,確乎不易也。
命中只有喜用兩字,用神者,日主所喜,始終依賴之神也,
除用神、喜神、忌神之外,皆閑神客神也,學者宜審察之。
大凡天干作用,生則生,剋則剋,合則合,沖則沖,易於取材;
而地支作用,則有種種不同者,
故天干易看,地支難推。

例1:#7032093-【丙寅、甲午、丙午、癸巳】

亥運家業破盡而亡 #7032093

 

官日卩比
癸丙甲丙
巳午午寅


庚己戊丁丙乙
子亥戌酉申未

此火長夏令,月支坐刃,年支逢生,時支得祿,年月兩支,又透甲丙,烈火焚木,旺之極矣,
一點癸水熬乾,只得從其強勢。
運逢木火土,財喜頻增;
[申酉運]中,刑耗多端;
至[亥運],激火之烈,家業破盡而亡。
所謂旺極者,抑之反激而有害也。

例2:#7032094-【戊寅、庚申、丙申、丙申】

丙寅運 刑喪破耗 #7032094

 

比日才食
丙丙庚戊
申申申寅


丙乙甲癸壬辛
寅丑子亥戌酉

丙火生於初秋,秋金乘令,三申沖去一寅,丙火之根已拔,比肩亦不能為力。
年月兩干,又透土金,只得從其弱勢,順財之性,以比肩為病。
故運至水旺之地,制去比肩,事業巍峨;
[丙寅]幫身,刑喪破耗,所謂弱極者扶之、徒勞無功,反有害也。
此等格局頗多,以俗論之,前造必以金水為用,此造必以木為用,
以致吉凶顛倒,反歸咎於命理之無憑,故特書兩造為後證云。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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