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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73):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規定,當然不用戴安全帽
2019/07/09 14:55:03瀏覽5954|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173輯: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不得進入機車停等區,不得行駛機慢車道,因此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戴安全帽有違政府邏輯。


【裁判字號】 107,交,16

【裁判日期】 107052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6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6年9月23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臺南火車站前圓環與北門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組(以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嗣原告提出申訴,經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7年1月8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三、原告主張: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因此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不得進入機車停等區,不得行駛機慢車道,因此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戴安全帽有違政府邏輯等語。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原告於106年9月23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臺南火車站前圓環與北門路口,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500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2項、第88條規定:「(第1項)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6項)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7項)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6、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前項第1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4輪以上之車輛。」、「(第1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5、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第2項)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1、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2、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3、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本案經審視民眾檢舉採證照片,原告與其他2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系爭違規地點前時,皆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舉發單位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上開關於機車駕駛人強制應戴安全帽規定,先後於71年1月1日及86年3月1日修正施行,觀其立法理由為:「截至69年12月底止,臺灣地區計有機車3,965,515輛,68年度機車發生事故6,984件,傷亡統計,死亡人數1,697人中,有1,597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94.11、輕重傷人數在884人中,有797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90.16,為使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及附載人員均應依規定戴安全帽,特修正本條,以為執行之依據。」、「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3項。」,故立法者強制規範有關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三)...,為維護機車駕駛人之生命安全,始制訂上開強制戴安全帽規定。原告上開訴稱理由,不僅未考量戴安全帽係保障其自身行車安全之行為,亦係對現行條文規定持有歧異見解,被告自無法據以採納。是本案舉發單位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

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下列證據:

(一)原告提出:

1.被告機關之107年1月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書

2.舉發單位之106年9月27日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Z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二)被告提出:

1.被告107年2月14日南市交裁字第1070214453號函

2.重新審查紀錄表

3.舉發單位之106年9月27日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

4.被告機關之107年1月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5.歸責駕駛人申請書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7年1月25日南市警二交字第1070037634號函

7.檢舉照片3幀

8.民眾檢舉資料1份

9.機車車籍查詢表

1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

而上述證據均在卷可參。本件爭點厥為:

原告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是否應配戴安全帽?

被告機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駕駛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裁處原告罰鍰500元,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

(一)...。查檢舉人對本件原告於106年9月23日之違規行為,即於同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此有舉發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重新審查紀錄表、檢舉案件資料掃描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1頁、第31至34頁、第55頁)。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二)...

(三)...

(四)...,原告誤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之規定,認定為大型重型機車排除所有關於機車罰則之適用,原告之解釋方式明顯悖於法律體系解釋法則,自不足採。況且立法者既然對於小型車及機車之駕駛、乘客未配戴安全配備狀況,均已立法明文需加以處罰,已如前述,因此縱退萬步言,將此大型重型機車其列入小型車之規範範疇中,仍無法脫免大型重型機車之駕駛、乘客未配戴安全配備之應受之處罰,唯一應斟酌的僅有應配戴何種安全配備以及處罰上應適用何規定,而被告機關係以大型重型機車之駕駛型態以及車輛構造與一般機車較為相仿,認定大型重型機車之駕駛、乘客應配戴安全帽,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之規定處罰原告,本院依論理法則加以檢視,原告機關之認定上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106年9月23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臺南火車站前圓環與北門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500元,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必檢舉評論】

1. 騎大重機的,幾乎多數的大智障等級的思維。這群智障常常誤認法規,還虎爛什麼比照四輪,腦殘的族群。

2. 大重機這個族群垃圾渣處處在路上愛違規,本人看見絕對加倍檢舉,消滅智障提升用路安全之環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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