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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爛也可申訴成功之判決書系列(9):等紅燈時,法院認證大型重機可以變成一般機車,鑽車縫往前行
2017/12/04 15:10:10瀏覽2865|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違規開心第九輯:依臺中地方法院-104交41號判決:「既係在前方車輛遇紅燈停等靜止時,為超越前車後停車等待,顯非屬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超車之違規行為」。


【裁判字號】 106,交,220

【裁判日期】 106081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20號

主 文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違規者勝訴)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8日7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台74線下松竹匝道處,因「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第G7H2103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認定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嗣經被告於106年5月24日以竹監新四字第51-G7H21037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整。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查原告大型重型機車於車輛紅燈停止時超越停等之車輛,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104交41號判決中「既係在前方車輛遇紅燈停等靜止時,為超越前車後停車等待,顯非屬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超車之違規行為」,表示重型機車為避免車流回堵,在前方車輛遇紅燈停等靜止時,應可超越前車。被告所提供之照片車輛位置未有所改變,仍處於停等紅燈回堵停止或幾盡停止之狀態,未能舉證原告所超越之車輛為行駛中,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5月3日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24912號函復略謂:…二、本分局受理民眾檢舉於106年3月28日7時43分在本市○00○○○道路○○○道○○○○○○○○0○號:000-0000、單號:G7H210377)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向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暨第22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三、案經審視民眾檢舉影像,該車輛於上述時、地行駛快速道路於同車道與他車併駛,違規明確屬實,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舉發,尚無違誤。陳述意見引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與本案舉發違規事實不同…等。

(三)另舉發機關復於106年7月7日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41739號函復本案並無連續性動態影像,並提供採證照片4幀,按拍攝時間排序並敘明如下:

2017/03/28 07:42:25-檢舉人車輛前方銀色自小客車(以下稱A車),A車剎車燈亮,A車旁有一支路燈,匝道號誌為紅燈。

2017/03/28 07:43:20-檢舉人車輛前方A車,剎車燈未亮,已行駛向前並超越路燈,檢舉人車輛亦依序行駛,原告車輛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右前方及路燈旁,匝道號誌為綠燈。

2017/03/28 07:43:21-檢舉人車輛前方A車,剎車燈未亮並繼續行駛,檢舉人車輛亦依序行駛,原告車輛與A車併行,匝道號誌為綠燈。

2017/03/28 07:43:36-檢舉人車輛已下匝道,匝道號誌為綠燈。

(四)經審視舉發單位提供之照片,檢舉人與前方A車原於匝道上停等紅燈,A車剎車燈亮,過55秒後,檢舉人與前方A車保持車距依序依綠燈號誌向前行駛,原告此時已行駛於檢舉人之右前方,過1秒後,原告車輛已與A車併行,上述照片中A車與檢舉人車輛位置明顯不同,且匝道號誌為綠燈,爰此原告超越之車輛非處於停等紅燈或幾近停止之狀態。

(五)另該匝道之號誌運轉情形業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於106年7月10日以中市交工字第1060032883號函復:…該「下匝道專用」號誌秒數分別為:綠燈32秒、黃燈3秒、紅燈2秒。依經驗法則判斷,下匝道車輛因地勢較高,通常會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後,再停踩剎車並輕踩油門向前行駛,按照片中A車剎車燈亮啟,而照片2中A車剎車燈未亮,顯示該匝道之前方車流應已按綠燈號誌依序行駛,A車前方已有空間可向前行駛即停踩剎車。綜上所述,本件經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相關法規裁處應屬適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審諸「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之規範目的,係衡量大型重型機車之車身相較於同為行駛於快速公路之小型車為小,但其引擎馬力及機動性仍高,故為避免其利用車道之車輛餘隙行駛導致行車安全之危害,乃禁止其於同車道併駛或超車,而所指「併駛」乃係自側方視之,二車車身有交集,且同速行駛之駕駛行為,而「超車」則係指某一時點自側方視之二車車身有交集,嗣一車速度較快而超越他車之駕駛行為。至於大型重型機車如係由正在停等紅燈管制之前方車輛側方通過並超前,因前方車輛並未處於行駛狀態,則非屬併駛或超車行為自明。

(三)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是否有「同車道併駛」之行為?經查:

1.本件由檢舉民眾提供之現場照片顯示(見本院卷第30-33頁):

2017年03月28日07:42:25時,檢舉人車輛與前方銀色自小客車(以下稱該車)於匝道停等紅燈,該車剎車燈亮,該車旁有一支路燈,該車後輪後方緊鄰地面金屬製伸縮縫,前方匝道號誌顯示為紅燈。

2017年03月28日07:43:20時,檢舉人車輛前方該車,剎車燈未亮,已超越路燈往前行駛,此時由檢舉人車輛往前直視,可見該車右後車燈右側有一條白線,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右前方之路燈旁,前方匝道號誌顯示為綠燈。

2017年03月28日07:43:21時,檢舉人車輛前方該車,剎車燈未亮,此時由檢舉人車輛往前直視,可見該車仍處於右後車燈右側有一條白線處,該車並未往前移動,原告駕駛系爭機車往前行駛至與該車併行,上開路燈仍位於檢舉人車輛右前方,檢舉人車輛並未往前移動。

2017年03月28日07:43:36時,檢舉人車輛及該車已下匝道,未見系爭機車。

2.由上開檢舉民眾提供之現場照片可知,07:43:20至07:43:21時,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自檢舉人車輛右前方之路燈旁,往前行駛至該車右側,此時檢舉人車輛及該車卻均未往前行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當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在前方車輛遇紅燈甫變換為綠燈停等靜止之際,欲超越靜止之該車,而於過程中二車車身交集,顯非屬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之違規行為,則被告逕以原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之違規行為,據以裁罰原告,其認事用法,即有違誤。

3....

(四)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同車道併駛」之違規事實,而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容有未合,故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

六、...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書記官 洪菘臨

【必檢舉評論】

1. 原來等紅燈時,黃牌或是紅牌的大型重機就變成可以鑽車的白牌機車,沒有比較高尚,真不知這些大重機再秋什麼,笑死人。

2. 黃、紅牌等紅燈時可以鑽呀鑽走車縫,但是又不能鑽進機車停等區喔,因為這時又變成四輪的路權。真的是腦袋有洞才騎這麼奇怪的東西,上國道保證被撞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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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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