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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爛也可申訴成功之判決書系列(5):突然胸悶、冒冷汗、全身發軟,所以危險駕駛變合法!
2017/10/12 17:09:15瀏覽2238|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違規開心第5輯:提供心臟病史的病例就可以隨意危險駕駛,守法用路人真沒保障喔!


【裁判字號】 105,交,326

【裁判日期】 10605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26號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下午5 時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時,為民眾檢舉,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員認原告有「危險駕車(任意變換車道及任意驟然煞車,險發生交通事故)」、「汽車所有人提供駕駛人有第43條1 項4 款行為之汽車(吊扣牌照)」等違規行為,遂逕行舉發並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第DB0000000 號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後,認原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煞車(處車主)」等違規事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3 款、第43條第4 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桃交監罰字第58-DB0000000 號、第58-DB0000000 號二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等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伊在違規當時於行駛中途,因產生胸悶、冒冷汗,全身發軟等身體不適之突發狀況,為恐釀事故,第一時間見周邊淨空,當下即剎車減速右轉滑向外車道再駛至路邊巷道空曠處,才獲喘息,實係特殊原因而造成違規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一)...

(二)舉發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5 年10月20日龍警分交字第1050022528號函文表示(略以):「…本案經查係民眾檢舉ABQ -0682號車於105 年8 月25日17時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違規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經民眾將違規情形以車載影音紀錄器紀錄存證檢舉,本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查證ABQ -0682號車違規事實明確。另檢視車載影音紀錄器違規車輛驟然變換車道情形,該車確實在內側車道,驟然變換車道向右,任意驟然減速,迫使右側車道車輛急停,險釀成車禍;綜上,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等語。

(三)次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著有判例,該判例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等意旨相符,應得引用。本案系爭車輛違規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之情,參諸該分局提出之採證資料,被告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4 項規定之違規事實,已盡充分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亦不爭執。又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故原告若欲主張有阻卻違規之事由,自應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原告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資料以證明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當時係為避免緊急危難之事實,是無法舉證推翻其已至少有過失之前提下,被告依法裁處,應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車輛行駛之時,應有隨時隨地密切注意與後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否則行駛車道上驟然暫停,易使後方車輛閃避不及造成擦撞事故,將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是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違規採證照片、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臺北慈濟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藥物記錄、急診留觀記錄、急診病患護理照護記錄單、檢驗科緊急生化檢驗報告、檢驗科血液檢驗報告、門診病歷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5 年10月20日函文暨所附違規採證光碟、違規採證照片、違規紀錄查詢等資料各1 份(見本院卷第7 至44頁、第57至66頁)在卷可憑,足信屬實。

(二)依兩造所述,可知本件爭點應為:原告於事發當日駕駛系爭汽車,是否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驟然煞車」之違規情形?茲論述如下:

1....

2....

3.經查,經本院勘驗系爭檢舉民眾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略以):「一、錄影時間顯示於105 年8 月25日下午5 時4 分22秒許,原告駕駛ABQ -0682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龍潭區文化路571 號前,往北區水資源管理處方向前進,行駛於檢舉人左前方內側車道。二、錄影時間顯示於105 年8月25日下午5 時4 分27秒許,原告的車子往右側偏移,約於28秒許,穿越檢舉人車輛的前方,駛入文化路右側巷道內停靠,檢舉人車輛繼續往前行駛於文化路上」等情(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並有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反面)。可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行駛途中並未有任意驟然減速或煞車之行為,而係行駛中驟然自內側車道往右行駛至外側車道,再駛至路邊,且未有使用方向燈等行為,洵屬明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再者,觀諸原告駛入文化路右側巷道內停靠,惟該處並非係原告之住處或訪友之處所,原告應無故意駛入該處巷道之必要,另互核原告提出之心臟血管系統、胸痛/ 胸悶,疑似心因性胸痛/ 胸悶等症狀之臺北慈濟醫院之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藥物記錄、急診留觀記錄、急診病患護理照護記錄單、檢驗科緊急生化檢驗報告、檢驗科血液檢驗報告、門診病歷單等資料各1 份(見本院卷第25至44頁),是原告主張:伊在違規當時於行駛中途,因產生胸悶、冒冷汗,全身發軟等身體不適之突發狀況等情,應堪採信。換言之,原告係因身體之突發狀況,而不得已必須臨時變換車道於路邊停車休息,此情應認係屬於有「突發之狀況」發生。故原告之行為與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要件並不相符,原告主張其無前開「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應可採信。至於依原告所述,其原本係行駛於文化路之內側車道上,因故變換車道駛至該路段之路邊停車,但未使用方向燈等情,其後續對原告究該如何處罰,則應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前開「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認原告有前開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4 項、第2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原告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處分違法而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

八、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 漢 權

書記官 程 省 翰


【必檢舉評論】

1. 此案或許真的是開車開到一半,心臟病發。但是,有這種隨時會心臟病發作的人,你開車上路就是在殺人,不是嗎?心態可議!

2. 法官也說,影片中看不出有驟停之情況,只有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而已。不管後車死活立即變換車道,本來在台灣就是無法可罰呀,哈哈!

3. 沒事多去看急診、看精神科,保證違規、強姦、殺人都有特權可以免罰免罪,看你敢不敢而已,無能政府的德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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