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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爛也可申訴成功之判決書系列(7):過通行終點告示牌繼續走路肩,才不會與左車擦撞,當然不是違規。
2017/11/13 11:16:50瀏覽4336|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違規開心第7輯:看見「路肩通行終點」牌面後繼續行駛路肩,實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處於緊急危難狀態不得已之行為。


【裁判字號】 105,交,53

【裁判日期】 1050812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 年度交字第53號

主 文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違規者勝訴)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依據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器之攝得影像,認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8 時5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行經國道一號高架北向19.4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6 月7 日前。嗣原告於104 年6 月1 日陳述不服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第63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等規定,於105 年3 月1 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3-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於同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舉發當日,國道1 號汐五高架北向20.5K 設置「路肩通行限小型車」牌面、19.7K 設置「路肩通行終點」牌面,並於舉發日之後另再設置預告「路肩通行終點」附牌500M標誌。上開三只交通號誌牌面設置位置及時間詳附件高公局北區工程處北交管字第1040014875號函文說明。

(二)由於舉發當日路肩通行終點前並無其他預告路肩即將終止的交通號誌牌面,致原告行駛於路肩見「路肩通行終點」牌面時,已無任何反應時間可由路肩駛入車道。若原告為避免繼續行駛路肩造成違規行為,當下必須立即急煞停止行駛或驟然變換車道,此行為恐會造成左側車道車輛及後方車輛的擦撞、追撞事故發生,將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亦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駕駛人不得於路肩停車,然原告行駛於路肩見「路肩通行終點」牌面後繼續行駛路肩實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處於緊急危難狀態不得已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交通號誌設置管理單位未盡到告知汽車駕駛人前方路況義務之責,致使汽車駕駛人被迫行駛路肩不能完全歸咎於汽車駕駛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爰聲明求為撤銷原處分,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四)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被告答辯:

(一)...

(二)查原告曾於104 年6 月10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以104 年8 月20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41702728號函復,其說明三:「查國道1 號公路汐五高架經公告路肩開放路段為北向25.8至20.8公里及北向20.5至19.7公里路段,時段為每日上午7 至10時,該車違規屬實,本大隊依事實舉發核無不當。」,並檢附光碟1 片;另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下稱道路管理機關)以104 年8 月25日北交管字第1040014875號函復,說明二略以:「本處自103 年11月24日起,為因應國道1 號高架北向下塔悠至堤頂路段上午尖峰車流量大,故開放路肩,分別於北上20.5K 設置『路肩通行限小型車』(附牌7-10)牌面、19.7K 設置『路肩通行終點』牌面。然因19.7K 以北至堤頂出口路肩寬度不足3 公尺,因有行車安全顧慮故無法開放車輛續行至出口,本處已研擬改善方案」,說明三略以:「經查因該路段減速車道流量大,路肩終點併入不易,本處業於104 年5 月21日於前揭路段20.2K 處增設出口預告『路肩通行終點』(附牌500M),以利路肩用路人提前切入車道」。

(三)經本處審視原告違規發生當日(104 年4 月17日)於20.2K處雖無設置「路肩通行終點」預告標誌(附104 年5 月11日照片)。惟查道路管理機關已於網站公告國道開放路肩資訊(網址:https ://www .freeway .gov .tw/Publish.aspxcnid =183&p=1),並載明國道1 號高架道路環北- 下塔悠(北上)(25K+800~20K+800 )及下塔悠- 堤頂(北上)(20K+50 0~19K+700)每日7 時至10時配合交通管制開放路肩,屬政府公告資訊,尚非「未盡到告知汽車駕駛人前方路況」義務。另審視檢舉影像光碟,原告行經國道1 號北向19.4公里處非路肩開放通行範圍,雖外側車道擁擠不堪通行,惟參照貴院103 年度交字第55號判決略以:「四本院之判斷:(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肩之使用,除供緊急事故之救援使用,或為暫時疏解特定期間交通壅塞現象等公益目的,於指定時段開放特定路段之路肩使用外,以禁止使用為原則,而開放路段、時段均有明確告示,對於未告示之路段或時段,駕駛人自應遵守禁止行駛路肩之規定,不得任意違規,(五)亦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開放路肩措施路段及時段一覽表可參」;貴院102 年度交字第254 號判決略以:「除非交通管制單位明白告示有開放行駛路肩之時間、路段,否則皆不得行駛路肩,此為一般用路人所得輕易理解之常識,原告係為合法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對於高速公路原則禁止行駛路肩之規定,自當甚為明瞭」,是故,原告駕駛車輛前本應詳查道路相關資訊,自不得以遭舉發當日行經遭舉發路段,未見前方豎立有「路肩通行終點」之標誌為理由繼續行駛路肩。

(四)...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所有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本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對原告所為裁處,尚無不當,請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

(六)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法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是本件有所爭執者,即在於::被告認定原告於104 年4 月17日8 時59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高架北上19.4公里處有「行駛路肩(已逾越路肩通行終點)」之違規行為,因而據以裁罰原處分,究有無違誤?茲論述如下:

(二)...

(三)...

(四)...

(五)觀諸本件檢舉舉證照片內容,固可確認已經過了開放路肩通行路段的終點,但原告車輛仍行駛於路肩(詳參見本院卷第43頁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擷取相片2 張)。惟查,系爭國道路段北上19.7公里處,雖設有「路肩通行終點」之告示牌(詳參本院卷第34頁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104 年8 月25日北交管字第1040014875號函文) ,而原告遭拍攝檢舉違規之地點,則為北上19.4公里處。據上可知,原告遭檢舉違規行駛路肩之地點,即係緊接在「路肩通行終點」標誌之後。再者,依前開舉發機關104 年8 月20日函文所附之現場相片,可知原告當時所行駛之地點(北上19.4公里處),已非常接近原告當天所欲通行之交流道出口(因從現場相片中,已可明顯看見前方豎立有ㄇ字型之出口告示門架)。此外,依檢舉光碟內容亦可知,當時該路段之外側車道與路肩均為塞車之狀態,外側車道的車輛一部接著一部,走走停停,幾乎沒有空隙,以當時星期五上午8 時59分為上班之交通尖峰期間,尚塞在高速公路上的駕駛人想必多心急如焚,實難要求外側車道之駕駛人此時須好心禮讓欲從路肩駛入之車輛,因此,在實際上有前述無法自路肩駛回外側車道的困境之下,若仍要求原告在距離交流道出口已極為接近之地點前必須先駛入外側車道,反而容易引起「原合法行駛路肩車輛」與「行駛外側車道車輛」間的行車糾紛,此應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交通管理法規之立法原意。況且,由前揭困境以觀,亦足認系爭國道關於路肩開放通行之路段、地點等設計規劃,應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六)此外,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104 年8月25日北交管字第1040014875號函文(詳參本院卷第34頁),可知於原告違規當時(104 年4 月17日),系爭國道路段於北上20.5公里處設有「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7-10 (時)」之標誌,而系爭路段關於路肩通行終點之告示,僅於北上19.7公里處設有「路肩通行終點」標誌,然嗣於104 年5 月間,上開路段業於北上20.2公里處增設「路肩通行終點500M」之預告標誌(分別參照本院卷第29頁反面及第30頁設立警示標示前後之相片)。查前開事後增設之「路肩通行終點500M」標誌牌,其設置目的乃為「提醒用路人路肩行駛之終止,以便切入主線車道」,此應係為符合前揭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而設,否則,一般駕駛人在不知路肩終點將至之情形下,在看見路肩終點標誌時始欲立即切入外側車道,在實際上顯有困難,亦反而容易造成危險,且由該標誌牌之設置,並可知於案發時,該路段開放路肩通行之相關配套措施之不足。況如前所述,本件原告遭檢舉違規行駛路肩之地點(北上19.4公里處),即係緊接於路肩通行終點(19.7公里處)之後,而本案違規當時,在路肩通行終點之前方又無設立終點之預告標誌,是對於駕駛人而言實屬欠缺明確性,則被告逕以原告於距離路肩通行終點僅300 公尺內(19.4公里處)之行駛路肩行為即認屬違規,尚有未合。且如前所述,因該路段距離交流道出口已極為接近,當時又正在塞車,外側車道之車輛大排長龍,幾乎沒有空隙,亦未見有駕駛人願意放慢車速供原行駛路肩之車輛插進駛入外側車道,原告車輛因而「不得不」繼續行駛於路肩,此亦符合上開函文中說明三所稱「因該路段減速車道車流量大,路肩終點併入不易」之狀態,故本院認為於此情況下,若要求原告必須立即強行駛入外側車道,實屬無期待可能性,因此,原告於前揭時地違規行駛路肩之行為,難認具有可罰性,應不予處罰。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必檢舉評論】

1. 法官認定違規者「不得不」繼續行走路肩,所以合理免罰,真是笑死人,未來只要塞車,大家都可以走路肩,排隊的真是大傻瓜喔!

2. 此案違規者勝訴,主因還是終點位置太接近交流道、告示牌不清等原因,所以明確點出相關單位設計規劃要檢討改善,這點本人認同,而都不要開放路肩才是根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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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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