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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9:34:28瀏覽240|回應0|推薦0 | |
伴唱機所灌錄之歌曲於期間屆滿後是否須移除? 壹、 智慧局之問題 伴唱機內於專屬授權重製期間內所灌錄之歌曲,於專屬期間屆滿後,伴唱機持有人或原取得重製權之專屬被授權人,有無義務將該等於專屬授權期間內所灌錄之歌曲移除?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本分兩問題言之:一為權利人與利用人在合約約定,授權之專屬期間屆滿應移除灌錄歌曲,一為為權利人與利用人未在合約約定,授權之專屬期間屆滿應移除灌錄歌曲。就後者而言,本人認為,利用者就未移除歌曲部分,既未違約,亦未違反著作權法。就前者而言,利用者為違約,然而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亦即利用者於授權期間內重製,但是於授權期間屆滿方散布,是否侵害權利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 二、就重製權而言,既然在授權期間內重製,其重製行為為合法,而有關伴唱機之歌曲,並無類似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重製電腦程式在一定情形下應銷燬重製程式之「不作為犯」之規定,則在授權期間內重製,而於授權期間後,未移除歌曲,除屬於違約外,並未另外侵害重製權。 三、至於在授權期間內重製,在授權期滿後另行銷售,屬於違約,然而是否侵害散布權?亦即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之權利耗盡理論,是否須以進入市場後所有物之買進者為限?抑或進入市場前之所有物之原始取得人,亦有適用?有肯定與否定兩說。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無明文規定,必須是繼受取得所有權之人,方得主張權利耗盡(註一)。本文認為在授權期間內重製,在授權期滿後另行銷售,僅係違約問題,而非侵害散布權問題。 四、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 註一:詳見拙文:逾越授權範圍將合法重製之重製物輸出國外之責任問題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8/08/08/7019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9/04/09/9535,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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