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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譜的圖譜是否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2015/03/31 13:56:36瀏覽437|回應0|推薦1

棋譜的圖譜是否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壹、  智慧局之問題

棋譜的圖譜,究否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棋譜的圖譜究否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其關鍵問題,在於棋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著作」?如果屬於「著作」,係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何種著作?

二、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二六號判決謂:「按除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此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註:現今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甚明(註一)。」另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六號判決謂:「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凡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註二)。」圍棋之棋譜,或有為一人之獨立研究而創作者,然多數為兩人下棋對奕而加以記錄者。前者之著作權屬於個人,後者為著作權法第八條之共同著作(註三)。

三、有關圍棋之棋譜之具有著作可能性,向來學說未見採否定見解者。至於圍棋之棋譜,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何種著作,則有爭議。有謂係舊著作權法語文著作之一種者(註四)。有謂係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例示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者(註五)。查日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例示著作如下:1、小說、劇本、論文、演講或其他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舞蹈或默劇著作;4、繪畫、版畫、彫刻或其他美術著作;5、建築著作;6、地圖或有學術性質之圖面、圖表、模型或其他圖型著作;7、電影著作;8、攝影著作;9電腦程式著作。」我國著作法第五條第一項,主要係來自日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在日本錄音物係以著作鄰接權保護,不在例示著作中)。而日本學者認為象棋或圍棋之棋譜,係不屬於日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各例示著作之一,但仍具有著作之性格,係非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其他著作」(註六)。愚以為,棋譜本身並非文字,其創作性亦非在每一個棋子之圖案本身,而係整體棋譜之配置錯落,表現下棋者一定思想、功力之創作力,此創作力以棋譜之表現形式為之,應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各例示著作以外其他著作為妥。

四、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註釋

註一:引自內政部編:著作權法裁判彙編(二)上冊,五三一頁。

註二:參見蔡明誠主編:智慧權法典(新學林公司出版,二○○七年九月四版),C-12頁。

註三:參見加戶守行:著作權法逐條講義(二○○六年三月五訂新版),一一八頁。

註四:參見施文高:著作權法制原論(民國七十年四月),二四五頁。

註五:參見蕭雄淋著:著作權逐條釋義(民國八十五年五月),第一冊,第七十二頁。

註六、同註三。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8/09/12/73002008/09/12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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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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