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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附錄五:WIPO 有關著作權登記調查回覆摘要(2010)
2023/12/13 15:13:55瀏覽65|回應0|推薦1
附錄五:WIPO 有關著作權登記調查回覆摘要(2010)

1.   貴國之著作權登記∕存證單位的名稱和法律地位為何?

根據收到的答覆,48 個會員國設有著作權自願登記系統。大多數國家把此項職權託付給隸屬於中央政府之行政部門下的機構,在某些國家,登記單位是隸屬於立法或司法部門。登記單位隸屬於政府行政部門者,最常見是設於司法部或文化部之下。

某些國家,例如西班牙和中國,設立的是分散式的系統,除了一個中央的登記單位外,地方政府機關也享有他們自己的職權。

某些國家,例如亞美尼亞、馬利、納米比亞、斯洛維尼亞,表示該國的著作權登記職權是由集體管理團體(CMOs)或私人機構行使。

義大利的情況稍有不同,該國的全國性著作人權利集體管理團體僅僅負責電腦程式及視聽著作之登記,在文化部監督下的公共總登記處則辦理其他著作權標的之登記。日本的情況也類似,該國的財團法人軟體資訊中心(SOFTIC)之設立係特別為了登記電腦程式。

2.   請提供貴國著作權登記∕存證單位之聯絡細節,包括辦公地址並註明其向公眾開放之時間。(略)

3.   貴國著作權登記∕存證單位是否有網頁及電子郵件?若為是,請予註明。(略)

4.   貴國之著作權登記是否與任何其他著作權資料系統相連結?(略)

5.   請列出貴國有關著作權登記∕存證之國內立法,包括行政命令。(略)

6.   何種著作可以登記∕存證?各種著作之登記∕存證程序是否有所不同?若為是,請說明不同之處。

一般而言可以說,所有種類可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均可登記。大部分的國內立法均使用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一般概念,依循伯恩公約的路線,藉由文學、藝術與科學領域之作品的開放式、非窮盡的列舉來加以定義。某些國家把電腦程式明示納入可登記的著作清單中,包括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林、貝里斯、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加納、瓜地馬拉、匈牙利、吉爾吉斯共和國、南韓、義大利、墨西哥、摩爾多瓦共和國、納米比亞、尼泊爾、秘魯、羅馬尼亞、突尼西亞、美國。

某些例外如下:在奧地利和德國,唯有以不具名或別名形式發行的文學、科學與藝術著作可以登記,此項自願登記的唯一目的是讓著作權保護期間適用於不具名著作與別名著作。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唯有電腦程式可以登記,在俄羅斯,只容許電腦程式和資料庫辦理登記。

在斯洛維尼亞,斯洛維尼亞著作權局有辦理著作登記,唯一例外不受理登記的是附有歌詞或不附歌詞的非供戲劇使用之音樂著作。

在南非,唯有電影片可辦理登記。

最後一點,辦理登記的程序,通常對各種著作都是類似的,不過由於電腦程式的特性,某些國家,例如日本及南韓,對於電腦程式的登記另外建立了不同的程序。

7.   鄰接權(例如表演、廣播、錄音)之標的是否亦可登記∕存證?若為是,其登記∕存證之程序和著作權之登記∕存證是否有所不同?

在此問題上,答覆顯示各國如何找到各式各樣不同的解決之道。

在相當多國家中,鄰接權之標的可以登記,登記的程序和著作權之標的登記程序在基本上相似。這些國家包括阿根廷、巴林、貝里斯、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瓜地馬拉、幾內亞、日本、墨西哥、蒙古、蒙特內哥羅、秘魯、羅馬尼亞、西班牙、突尼西亞。

類似的情形也出現在不丹、牙買加、美國等國家,其國內立法並無區分著作權和鄰接權,因此,表演、廣播與錄音若符合著作權保護之一般要件,可登記為著作,登記的要件和其他著作權之標的的登記要件相同。在奧地利、白俄羅斯共和國、克羅埃西亞、丹麥、芬蘭、希臘、義大利、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利、模里西斯,其國內立法對於鄰接權標的之登記並無相關規定。

保加利亞回覆的情形則有所不同,在該國,鄰接權之標的如同著作權之標的均不得登記,可以登記的是有關以下之交易:製作含有著作權和鄰接權標的之鑄模與光學載體、將著作權和鄰接權標的重製於空白媒介上、取得錄音或視聽著作之紀錄的重製權及∕或散布權,以及含有錄音或視聽著作之紀錄的鑄模及其他載體的輸入和輸出。該國文化部下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署設有登記上述交易的登記簿。

最後,在阿爾及利亞,錄音及表演僅可為權利分配之目的而辦理登記。

8.   著作權∕鄰接權之轉讓或授權在貴國是否有存證之途徑?

各國的答覆顯示:大多數的國內登記單位並無提供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轉讓或授權的存證系統。

在有提供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轉讓或授權的存證系統的國家中,可以發現在第一組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智利、肯亞、沙烏地阿拉伯、牙買加、吉爾吉斯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南非、泰國,權利轉讓或授權的存證是強制的。

在第二組國家,包括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林、巴西、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瓜地馬拉、幾內亞、義大利、日本、馬利、墨西哥、蒙古、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秘魯、西班牙、烏克蘭、美國,權利轉讓或授權的存證是自願的。

此外,還有若干奇特的系統,例如在南韓和俄羅斯的系統。在南韓,唯有專屬權利的轉讓可以登記,非專屬授權不可登記;在俄羅斯,唯有已登記之電腦程式和資料庫的專屬權利的讓與契約,以及此等權利在沒有簽訂契約下轉讓予第三人,可以存證。

9.   著作權∕鄰接權之設質在貴國是否有存證之途徑?若為是,此種存證之法律要件與效力為何?

在相當多的國家中,不存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設質的存證途徑,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奧地利、貝里斯、不丹、巴西、白俄羅斯共和國、保加利亞、哥倫比亞、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厄瓜多、德國、希臘、瓜地馬拉、匈牙利、以色列、牙買加、日本、拉脫維亞、賴索托、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爾他、模里西斯、墨西哥、蒙特內哥羅、摩納哥、緬甸、尼泊爾、荷蘭、紐西蘭、阿曼、巴基斯坦、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維尼亞、斯里蘭卡、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英國。

另一方面,數量略少的一群國家,包括阿爾及利亞、智利、哥斯大黎加、肯亞、沙烏地阿拉伯、迦納、幾內亞、義大利、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秘魯、西班牙、美國,則做出肯定的答覆,亦即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設質可以正式存證。

再者,其他國家也做出肯定的答覆,但指出了一些奇特之處。

中國在答覆中表示,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設質之存證,係以著作權為標的之設質契約的登記,法定要件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須共同辦理登記;質權人係法律上的著作權擁有人;主契約和設質契約須為法律上有效,並且申請時提出之資料必須完整。著作權設質契約之登記,係(設質契約之)生效條件。

在丹麥,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設質,可以存證於官方的個人財產總登記簿。此一存證的法定要件和效力係規定於財產登記法。

在南韓,有途徑可以登記(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質權之設定以及質權的轉讓、變更與終止。質權設定之當事人須共同提出申請。質權一旦登記完成,若質權人變更其權利,可能遭受任何第三人依據該登記而提出挑戰。

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著作權或鄰接權之設質可以辦理登記。依據該國之民法典及規範質押之法律,包括著作權及鄰接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均可為質權之標的。根據上述法律,(設質)契約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並且可以辦理登記,但主債務之金額如超過 25,000 索姆(約 400 歐元),(設質)契約必須辦理登記。

10.   登記之法律效力為何?

一般而言,著作權或鄰接權之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建立一表面的、初步的證據以證明所登記的事實與行為係為真正,除非另有不同的舉證。在大多數國家中,自願登記提供了一項可舉反證推翻的、對於鄰接權的著作人身分或著作權歸屬的推定。茲僅以阿根廷、巴西、日本和蒙特內哥羅的立法為例,登記建立了對於著作人身分、著作權歸屬及著作創作日期的強有力的推定。

在另一些國家,例如不丹、白俄羅斯共和國、中國、尼泊爾,登記僅為普通的證據,可在法律程序中提出。

在奧地利和德國,以不具名或別名形式發行的著作之登記,其效力是著作權保護期間自著作人死亡時起算,而非自首次發行時起算。

美國的情況較為複雜:著作發行前辦理之登記,或者發行後五年內辦理之登記,構成著作權證書所載事實之真正,以及著作權之有效性的表面證據。複雜之處在於,在 1978 年 1 月 1 日以前,著作權之登記及其延展是強制的。更詳細的綜覽請見回覆全文。

有關登記在各國所具的不同效力,更詳細的綜覽請見回覆全文。

11.   在下列情況,著作權登記∕存證是強制的或者自願的? (a) 創作之承認;(b) 權利移轉;(c) 司法程序之啟動;(d) 權利歸屬之其他變更(諸如出租)。若貴國有強制的著作權登記∕存證,請說明未遵守之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大多數的國家並無設立強制性的著作權登記∕存證系統。在設有強制性的登記系統的國家,該登記系統也僅適用於本國人。在一些國家中,登記系統提供了辦理登記的額外益處,而非對不辦登記課予法律制裁。

(a) 創作之承認?

接受問卷調查的國家中,沒有任何國家為了承認著作之目的而設立強制性的登記系統,唯一可能的例外是模里西斯。可以注意的是,在保加利亞、沙烏地阿拉伯、秘魯、羅馬尼亞和阿根廷,出版人有義務登記已發行的本國人著作,不過,未辦登記並不影響(著作)權利的承認,而是會招致行政裁罰,如相關回覆中所詳述(附錄A.3)。

(b) 權利移轉?

各國之回覆顯示,在大多數國家中,權利移轉的存證是自願的,但某些國家設立了強制性的權利移轉之存證,通常僅適用於本國人。在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哥倫比亞、沙烏地阿拉伯、馬利、墨西哥、蒙古、南非,任何轉讓著作權或鄰接權的契約都必須存證,以作為向第三人公示以及主張權利之條件。

如同相應的回覆中所描述的,在美國,涉及已登記之著作之權利轉讓的文件辦理存證後,該存證構成就該文件所載之事實之擬制通告。已存證之文件,對於相衝突而未辦存證之轉讓或專屬授權,享有優先效力。

(c) 司法程序之啟動?

一般而言,各國立法並未規定以登記作為啟動司法程序之前提要件或義務。

在馬利、蒙古和模里西斯,為了啟動司法程序,登記是必須的。如相應的回覆中所指出,在尼泊爾,啟動涉及外國著作的司法程序,登記是自願的;但提起涉及本國著作的訴訟,登記是必要的。

在美國的情形也類似,啟動涉及外國著作的司法程序,登記是自願的;但提起涉及本國著作的訴訟,登記是必要的,在後者,若尚未申請登記,或者在某些情形若登記尚未辦理完成,法院沒有管轄案件的權利,如相應的回覆中所詳述的。

(d) 權利歸屬之其他變更(諸如出租)?

關於權利歸屬之變更,一般原則是採自願存證。但是馬利、蒙古和阿曼的立法規定,移轉權利的行為、協議和契約必須在著作權登記簿中存證,對於第三人才具有效力,不過此一存證要求不適用於著作利用之單純授權。

若貴國設有強制性的登記∕存證系統,請說明未遵守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大多數國家未設立強制性的著作權登記∕存證系統。在某些國家,登記∕存證系統提供給登記者(權利人)額外益處,而非課予法律制裁。

在阿根廷,已發行之本國人著作如未辦理登記,將導致的法律效果是遭到罰款以及重製權被凍結。

在美國,登記系統提供額外益處,而非課予法律制裁。著作在侵權發生前辦理登記,或者在著作發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者,若著作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勝訴,法院可判給訴訟上的特別救濟(亦即法定賠償和律師費)。在著作未及時辦理登記之情形下,法院可以判給實際損害和所失利益,但無權判給法定賠償和律師費等特別救濟。

12.   貴國法院是否承認其他國家之官方機關所為之著作權登記?若為是,承認是自動的?或者需要透過國內程序才能使外國之著作權登記發生效力?

在此可以指出,一般而言,法院會承認他國官方機關所做的著作權登記,在大多數情形,此一承認係以符合各種不同的形式(手續)為要件。在某些國家,他國之登記必須符合外國文件被採為文書證據的一般要件。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幾內亞、蒙特內哥羅、模里西斯、納米比亞、巴基斯坦、西班牙。各國有不同的認證程序,通常一份文件必須以合法文本的形式提出,並且正式翻譯為本國文字。

在未設立登記系統的國家,例如奧地利,外國機關所做的登記也可以被採為證據。

在為數甚夥的國家中,由於依伯恩公約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其法院自動承認外國之著作權登記。這些國家包括巴林、貝里斯、不丹、巴西、迦納、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牙買加、日本、肯亞、盧森堡、南韓、馬達加斯加、馬利、墨西哥、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紐西蘭、秘魯、羅馬尼亞、泰國、突尼西亞。由於外國登記不需要認證,所以不需要額外的程序或要件。

克羅埃西亞、立陶宛、摩納哥、千里達及托巴哥回覆表示,目前其國內尚無案例可顯示法院將如何看待外國機關所做的著作權登記。

在阿曼和南非,法院不承認他國官方機關所做的著作權登記。

在美國,著作權法並無規定承認他國官方機關所做的著作權登記,然而依該法第 104 條 (b) 項 (2) 款之規定,著作在外國首次發行者,若在首次發行日該外國與美國為同一條約之成員國,則該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因此,著作如在與美國為同一條約成員國之外國首次發行,該著作不需透過任何美國國內程序即可在美國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再者,美國以外之其他國家之著作,其著作人不需在美國或其他國家登記著作權便可以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上述各國的情形外,尚需指出,在不同的 WIPO 成員國中存在著各式各樣不同的解決方案,更詳細的綜覽請見回覆全文。

13.   著作權登記的要件為何? (a) 著作權登記∕存證的法定要素為何? (b) 著作權登記∕存證之申請是否需要以特定的手續提出?得否透過郵寄提出申請?得否以電子形式提出申請? (c) 寄存是否為申請之要件?亦即申請著作權登記是否必須提出著作之樣本?若為是,得否以數位形式提出著作樣本? (e) 著作權登記∕存證是否需要繳納費用?若為是,登記費∕存證費為多少? (f) 完成著作權登記∕存證之程序所需的平均時間為多久?

(a) 著作權登記∕存證的法定要件為何?

根據收到的回覆,在有辦理登記∕存證的各國,就各類著作∕權利而言,申請登記∕存證的要件在基本上是相同的,如同相應的回覆中的說明(附錄 A.5)。著作權登記所必需提供的基本資訊包括以下各項:

—著作人之個人資料、著作之種類、著作名稱、發行之日期與地點、應繳之費用。

權利移轉(之存證)所必需提供的資訊如下:

—契約書、著作樣本之寄存、應繳之費用。

(b) 著作權登記∕存證之申請是否需要以特定的手續提出?得否透過郵寄提出申請?得否以電子形式提出申請?

根據收到的回覆顯示,不同國家各自的登記∕存證單位設立了不同的寄存程序。例如,有些單位要求必須提出一份實體樣本,或者以郵寄提出;有些單位則容許以電子形式提出。詳細的申請要件載於相應的回覆中。

(c) 寄存是否為申請之要件?亦即申請著作權登記是否必須提出著作之樣本?若為是,得否以數位形式提出著作樣本?

如同相應的回覆中所詳述的,在大多數國家,寄存一份著作的已固著之樣本,連同登記表格一併提出,是必須的。不過在奧地利、德國和匈牙利,申請人無需提出著作樣本寄存。

在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林、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瓜地馬拉、幾內亞、肯亞、南韓、吉爾吉斯共和國、馬達加斯加、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爾多瓦共和國、蒙特內哥羅、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西班牙、泰國、突尼西亞、烏克蘭、美國,寄存可以用實體樣本或數位形式提出。

在阿爾巴尼亞,唱片、電腦程式、資料庫的寄存可以用數位形式提出。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唯有電腦程式可以登記,並且可以用數位形式寄存樣本。

在貝里斯、巴西、義大利、牙買加、沙烏地阿拉伯、馬利、納米比亞、蒙古、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秘魯、南非,寄存必須以實體樣本的形式提出。

在日本,有關電腦程式的登記,申請人提出著作的已固著樣本,不得以數位形式提出。

一般而言,寄存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有關著作人或著作權之主張的著作或其他標的存在的證據。不過,有時寄存也有助於建立文化創作的典藏,對於文化遺產之保存以及本國各領域文創作品之統計,都很有價值。

(e) 著作權登記∕存證是否需要繳納費用?若為是,登記費∕存證費為多少?

在阿爾及利亞、哥倫比亞、沙烏地阿拉伯和泰國,登記的服務是免費提供的。在其他所有國家,存證的費用在各國間有很大差異,如相應的回覆所顯示。

在奧地利,登記的服務是免費提供的,但申請人必須支付登記內容刊載於官方公報的費用。

(f) 完成著作權登記∕存證之程序所需的平均時間為多久?

完成著作權登記所需的平均時間,在各國間有很大差異,詳如各國的回覆內容。此一差異可能主要是因為登記的性質在各國有所不同。WIPO 成員國各別提到其本國之登記單位完成登記程序所需的不同期間,這些期間的差異可能從短至幾分鐘(例如智利)一直到長達兩年(例如巴基斯坦)。

例如在阿爾及利亞、智利、幾內亞、沙烏地阿拉伯、馬達加斯加、模里西斯、阿曼、秘魯、斯洛維尼亞、突尼西亞,登記程序在一天或更短時間內完成。

在巴林、哥斯大黎加、南韓,登記程序在四天內完成。

其他國家,例如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共和國、迦納、匈牙利、牙買加、吉爾吉斯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蒙特內哥羅、尼泊爾、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烏克蘭,表示完成登記∕存證程序所需的時間平均為二至四周。

14.   外國人就其著作是否可以在貴國申請著作權登記∕存證?在貴國無法定住所之人就其著作是否可以在貴國申請著作權登記∕存證?外國人和本國人的著作權或鄰接權之登記∕存證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根據收到的回覆顯示,在幾乎所有的國家,外國之著作或鄰接權標的的登記程序和本國之著作或鄰接權標的,都是相同的。在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巴林、貝里斯、不丹、巴西、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瓜地馬拉、匈牙利、義大利、牙買加、日本、南韓、吉爾吉斯共和國、立陶宛、蒙古、納米比亞、巴基斯坦、秘魯、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泰國、突尼西亞、美國,外國人享有國民待遇。

回覆也有提到各國不同的規定。

例如在阿爾巴尼亞,外國著作必須在申請登記∕存證的 30 日以前先在該國向公眾提供。

在哥倫比亞,外國人享有國民待遇,但唯有哥倫比亞國民可以辦理線上登記。

在幾內亞、馬達加斯加、馬利,有法定住所的外國人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以登記他們的著作。

在沙烏地阿拉伯、模里西斯、墨西哥、尼泊爾、羅馬尼亞,唯有本國國民以及有法定住所的外國人可以登記他們的著作。

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和阿曼,原則上外國人有權登記∕存證其著作,但沒有法定住所的外國人必須透過經公證人認證的代表,或者透過代理人申請登記。

15.   相關檔案是否以數位形式儲存?

在阿爾及利亞、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林、白俄羅斯共和國、貝里斯、巴西、迦納、幾內亞、義大利、牙買加、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尼泊爾、阿曼、南非,相關檔案僅以實體形式儲存。

在奧地利、不丹、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瓜地馬拉、匈牙利、沙烏地阿拉伯、吉爾吉斯共和國、馬達加斯加、馬利、墨西哥、納米比亞、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西班牙、美國,相關的檔案是以數位形式儲存。

在日本,除了著作已固著之樣本以外的登記資訊,都是以數位形式儲存。

某些國家,包括智利、肯亞、模里西斯、秘魯、突尼西亞,正在為他們的資料庫登記建立一個數位資料的格式。

在南韓、斯洛維尼亞、泰國、烏克蘭,相關檔案的儲存包括數位格式和實體形式,視申請人提出的形式而定。但從 2008 年起,南韓開發了一個新的純數位格式的檔案系統,另外,以電腦程式把所有各種電子檔案,包括 CD 和微縮膠卷加以數位化及分類的國家檔案計畫,可望於2010 年年底完成。

在巴基斯坦,相關檔案不以數位格式儲存,只有元資料是以數位格式儲存於資料庫中。

在俄羅斯,國內法律並無規範與電腦程式、資料庫和個別契約書之登記有關的檔案的保管。

16.   著作權登記∕存證是依什麼標準而分類(包括依時間先後∕權利人姓名∕著作或鄰接權之名稱∕著作之類型或者鄰接權之標的等)?相關資訊是否可以更正或更新?

根據各國的回覆,一般是將登記∕存證依時間先後歸入不同的著作或鄰接權標的之類別,各種登記∕存證單位的詳細分類標準可參見相應的回覆。

相關資訊是否可以更正或更新?有相當數量的國家所使用的登記系統,有提供在登記後更正或更新相關資訊的途徑,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白俄羅斯共和國、不丹、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厄瓜多、德國、迦納、瓜地馬拉、義大利、肯亞、吉爾吉斯共和國、馬達加斯加、馬利、模里西斯、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阿曼、塞爾維亞、南非、西班牙、泰國、突尼西亞、美國。

在其他一些國家,例如奧地利、蒙特內哥羅、斯洛維尼亞,在登記完成後就無法更正或更新相關資訊。

哥斯大黎加、匈牙利和日本有提到一些奇特之處,可以參見回覆全文。

17.   登記∕存證系統是否有搜尋功能?

大多數國家有建立搜尋功能,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林、白俄羅斯共和國、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瓜地馬拉、幾內亞、匈牙利、日本、義大利、沙烏地阿拉伯、吉爾吉斯共和國、馬達加斯加、馬利、模里西斯、墨西哥、納米比亞、蒙古、尼泊爾、巴基斯坦、秘魯、南韓、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泰國、烏克蘭、美國。

另一方面,阿爾巴尼亞、阿根廷、貝里斯、不丹、保加利亞、哥倫比亞、德國、牙買加、肯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蒙特內哥羅、阿曼、俄羅斯、突尼西亞的登記系統沒有提供搜尋的功能。

18.   公眾是否可接觸使用登記∕存證系統?是否有提供線上搜尋功能?

在相當多國家中,沒有向公眾提供線上系統,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林、貝里斯、白俄羅斯共和國、不丹、保加利亞、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厄瓜多、迦納、幾內亞、牙買加、肯亞、沙烏地阿拉伯、吉爾吉斯共和國、馬利、馬達加斯加、模里西斯、墨西哥、蒙古、納米比亞、阿曼、巴基斯坦、秘魯、摩爾多瓦共和國、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突尼西亞、烏克蘭。

在巴西、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匈牙利、義大利、日本、尼泊爾、羅馬尼亞、南韓、泰國、美國,公眾可透過網際網路接觸使用登記資料庫。

19.   公眾是否可接觸使用已登記的著作或者其複本?

在大多數國家,公眾在特定要件下可以接觸使用已登記的著作、其複本或者關於著作的一般性資訊。此等要件在各國間有所不同,通常涉及申請人在行政法上的負擔,包括在某些情形需要繳納費用。

另一方面,有一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巴林、白俄羅斯共和國、不丹、幾內亞、沙烏地阿拉伯、吉爾吉斯共和國、馬達加斯加、賴索托、羅馬尼亞、西班牙、突尼西亞,並沒有提供公眾接觸使用已登記的著作或其複本。

另外,要特別指出的是,某些國家的系統對有權接觸使用系統的人加以限制。例如在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義大利、俄羅斯、塞爾維亞,僅限於權利人及∕或主管機關始得接觸使用已登記之著作。在另外一些國家,例如哥倫比亞、納米比亞、泰國,是由著作人和權利人在登記時決定何人可以接觸使用已登記之著作。

20.   一般大眾是否可接觸使用與已登記∕存證之著作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訊?

在大多數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西、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幾內亞、義大利、馬達加斯加、馬利、墨西哥、尼泊爾、巴基斯坦、秘魯、斯洛維尼亞,一般公眾可接觸使用有關已登記之著作之基本資訊。但很少有登記系統會提供公眾接觸使用(申請人提出的)其他文件。

例如在泰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指明其提出的文件是否可供公眾接觸使用。在美國,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在規定的情形下,並且繳納服務費後,可以接觸使用(已登記之)著作,一般大眾可以申請其他文件,例如與登記有關之通信或申請書,在特殊情形下,如能提出正當理由,登記機關也可能特別准許接觸使用登記相關程序之檔案。

某些登記機關,例如在阿爾及利亞、巴林、不丹、德國、迦納、蒙古、模里西斯、摩爾多瓦共和國、納米比亞、阿曼、南韓、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突尼西亞的登記機關,不准許一般大眾以任何方式接觸使用登記文件或有關已登記∕存證之著作的任何資訊。

最後,在其他成員國存在著若干奇特的系統,相關細節可參見回覆全文。

21.   貴國是否有特別規範「孤兒著作」(亦即權利人不明或不知所在的著作)之立法(例如強制授權或責任限制)?請簡要說明該立法之重點。(略)

22.   獨立於前項問題之外,貴國是否存在為了確認及∕或尋找「孤兒著作」權利人的業界做法?(略)

23.   在涉及「孤兒著作」的立法或業界做法上,著作權登記∕存證單位是否扮演一個相關的角色?(略)

24.   是否存在任何系統可以確認那些屬於公共財領域的著作或鄰接權標的並做成清單?該系統是否為自動化系統?該等資訊是否向公眾開放供其使用?

在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奧地利、巴林、貝里斯、不丹、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厄瓜多、芬蘭、德國、迦納、希臘、瓜地馬拉、匈牙利、義大利、日本、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利、墨西哥、摩納哥、秘魯、西班牙、突尼西亞、美國,不存在任何系統可以確認那些屬於公共財領域的著作或鄰接權標的並做成清單。

在少數國家,例如阿爾及利亞、克羅埃西亞、幾內亞、模里西斯,建有系統可以提供屬於公共財領域的著作清單。但是在幾內亞、模里西斯,相關資料庫並不對公眾開放。

25.   若貴國已有公共的著作權登記∕存證系統,是否存在私人機構或行動可以提供從公共系統擷取登記∕存證資訊的額外機制?(無內容)

26.   請提供有關登記∕存證的以下統計資料:

(a) 每一統計期間之登記數量(最近五年)

國家∕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總計

阿爾及利亞 90,077

阿根廷 81,201 82,226 91,529 95,348 90,451 440,755

奧地利 6

巴林 76 37 38 151

白俄羅斯共和國 164

巴西 26,341 28,950 25,996 29,070 33,840 144,197

智利 11,190 11,546 11,890 11,659 12,584 58,869

中國 2,241 3,040 4,525 5,059 7,409 22,274

哥倫比亞 19,611 22,151 25,972 31,115 37,614 136,463

哥斯大黎加 196 209 213 224 413 1,255

厄瓜多 2,800 2,174 2,220 2,162 2,1132 30,488

德國 73

迦納 805 681 637 577 586 3,286

瓜地馬拉 861

幾內亞 3,177

匈牙利 1,117

印尼 3,110 3,591 3,754 6,504 16,959

義大利 85,691

牙買加 72 75 72 219

日本 8,995

南韓 20,863 22,781 25,911 23,559 22,742 115,856

吉爾吉斯共和國 176 119 108 202 219 824

馬達加斯加 13,101

馬利 330

模里西斯 1,390

摩爾多瓦共和國 176 283 355 330 407 1,551

蒙古 240 301 359 352 405 1,657

尼泊爾 677

阿曼 616

巴基斯坦 6,357

秘魯 1,105 1,314 985 1,206 1,333 5,943

羅馬尼亞 3,738 4,061 5,498 3,805 4,241 21,343

俄羅斯 3,609 4,811 5,734 6,527 7,666 28,347

塞爾維亞 519 681 642 741 316 2,899

斯洛維尼亞 133 116 123 135 125 632

南非 70 147 114 52 73 456

西班牙 27,877 28,738 30,627 33,222 34,351 154,815

泰國 35,733 26,310 22,888 24,304 109,235

突尼西亞 416 381 373 597 568 2,335

烏克蘭 19,711

美國 2,252,866

(b) 每一國籍之數量(最近五年):大多數回覆內容沒有足夠資料。

(c) 每一統計期間內申請查詢登記檔案之數量(最近五年)

國家∕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總計

阿根廷 10,835 82,226 11,754 10,687 11,376 126,878

巴林 164 205 183 552

白俄羅斯共和國 14 45 71 130

巴西 33,808 81,077 51,852 70,035 72,986 309,758

智利 1,866 1,866

哥倫比亞 914 1,248 2,184 2,086 2,284 8,716

厄瓜多 1,500

匈牙利 1,404

義大利 30,000

日本 1,647

南韓 774 880 637 754 871 3,916

模里西斯 40

蒙古 65

尼泊爾 150

羅馬尼亞 77 291 337 705

俄羅斯 3,834 5,046 5,925 6,765 8,330 29,900

斯洛維尼亞 20

西班牙 261 246 184 203 180 1,074

泰國 360 260 180 800

美國 1,690,999

(d) 登記∕存證之標的已成為公共財之登記∕存證數量,每一統計期間之全球總數量(最近五年):大多數回覆內容沒有足夠資料。

(原載:蕭雄淋、幸秋妙著: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2023年7月初版一刷,五南出版公司)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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