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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1:53:49瀏覽191|回應0|推薦0 | |
第七十八條(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105~11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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