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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1:49:33瀏覽227|回應0|推薦0 | |
第七十七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262,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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