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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1:45:45瀏覽175|回應0|推薦0 | |
第七十六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備置登記簿,記載前二條所為之登記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項)」「前項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第二項)」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26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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