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七十六條 (刪除)
2014/10/06 11:45:45瀏覽117|回應0|推薦0

第七十六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備置登記簿,記載前二條所為之登記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項)」「前項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第二項)」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6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5月初版、19994月二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79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