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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1:33:24瀏覽177|回應0|推薦0 | |
第七十五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二、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26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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