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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七十二條 (刪除)
2014/10/06 10:57:55瀏覽145|回應0|推薦0

第七十二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其許可:一、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以通常合理之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且其內容與依強制授權許可發行之中文翻譯本內容大體相同。二、原著作人將其著作重製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第一項)。」「前項強制授權許可終止前,申請人已完成之重製物,得繼續銷售(第二項)。」而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六十七條本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已經刪除,故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二條自應配合刪除。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5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5月初版、1999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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