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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0:35:43瀏覽127|回應0|推薦0 | |
第六十八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六十八條原規定:「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為專門使用於教育之目的或對特定行業專家傳播技術或科學研究之結果者,就其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翻譯,得以錄音、錄影之方式公開播送並得授權其他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以同一目的公開播送之。(第一項)」「前項翻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之。(第二項)」「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就為教育活動所發行之視聽著作內容予以翻譯者,準用前二項規定。(第三項)」其後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予以刪除,刪除之理由與第六十七條相同。參閱第六十七條。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23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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