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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19:33:32瀏覽449|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中央日報第四版) 由於傳播科技的發達,台灣有線電視系統以大小耳朶接收衛星節目再轉送客戶收視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去年美國在貿易諮商時,特別提出美國電影公司授權日本NHK播送電影節目,台灣第四台利用日本衛星溢波接收節目轉送客戶,侵害美國片商的權益。有關第四台以大小耳朶接收衛星節目轉送客戶播映行爲,是否鼷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行爲?實務上曾引起爭議。司法院刑事廳認爲衛星電視台播送的節目,有經鎖碼後播送者,也有未經鎖碼者。經鎖碼的節目,以解碼器解碼收視而轉送客戶,屬於侵害原權利人的權利;未經鎖碼的節目,第四台加以接收同步轉送客戶,則不違法。内政部卻認爲衛星電視台播送節目,無論有無鎖碼,凡第四台接收轉送客戶,就屬於違法。因此,國內有線電視系統有線傳輸衛星節目,往往會發生授權問題。然而國內有線電視系統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同時轉播客戶,如果要一一得到原權利人授權,不僅費時耗費,而且事實上不可能。由於我國爲因應加入GATT,最近又要修正著作權法,衛星電視節目的轉播問題能否在這次著作權法加以解決,是一個有線傳播界的重要問題。 有線電視同時轉播衛星節目因時間緊迫,往往很難一一取得授權,外國一般以四種方式來處理:⑴集體契約式授權:⑵強制締約義務授權:⑶強制授權;⑷法定授權。以集體契約式授權或強制締約義務授權,大抵上需有健全的著作權仲介圑體。以國內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不健全、不發達的狀況,現階段採前二種方式,較不可行。採強制授權方式,基本上利用人與權利人間須事先有接洽的行爲,俟協議不成立或盡相當努力無法連絡權利人致不能取得協議,才能申請強制授權,所以強制授權方式仍然不能解決衛星電視有線再傳輸的時間急迫性問題。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廣播事業人,就已公表之著作物,要求著作權人許諾該著作物之廣播,未成立協議,或不能成立協議者,得因文化廳長官之裁定,並支付著作權人文化廳長官所定相當於通常使用金數額之補償金,而廣播其著作物。」筆者於今年六月在東京曾詢問過日本文化廳著作權課官員日本強制授權的申請狀況。所得到的回答是自一九七〇年制定現行著作權法以来,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廣播的強制授權規定,還沒有申請的案例。可見以強制授權方式來解決衛星電視的有線再傳輪問題,根本行不通。要解決這個問題,目前最有可能的是「法定授權」制度了。 法定授權和強制授權不同。強制授權事先要經過一定的徵求授權程序,法定授權則無須經過徴求權利人授權程序,只要付費依法就可以使用節目。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法定授權的規定。然而依據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我國與美國所簽定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簡稱「台美著作權協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廣播的有線再播送,是可以訂立法定授權制度的。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一一條也有第二次播送(secondary transmissions)的詳細規定。以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法往往受制於美方貿易壓力的情況來看,我國著作權法修法有關有線電視的第二次傳播,採擇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一一條的部分精神,在現實上是可行的。 此外,台灣將加入GATT,加入GATT後,將受到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議」(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條款的拘束。根據TRIPS第九條規定,會員國應遵守伯恩公約第一條至第二十一條及附屬書的規定。依伯恩公約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有關著作人的公開播送權,締約國是可以訂定法定授權制度的。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修法,就有線電視的第二次傳播訂定法定授權制度,基本上並不會違反TRIPs的規定。 我國目前正積極申請加入GATT,爲了加入GATT,内政部對我國著作權法作部分修正,並在八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草案第一稿。但觀草案第一稿,尙未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諸多缺失疏陋作全面的檢討。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的修正,是在美國限期立法的壓力下完成的。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正,至少沒有上次限期立法的緊迫壓力,實在應對現行法作全面檢討,尤其屬於最新興的傳播科技方面,應及早檢討因應,否則這一次修法過後,下一次眞不知什麼時候才會再修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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