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因應對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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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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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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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府機關意見
㈠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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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方目前未保護翻譯權情況下,希對美方的要求,採取逐步保護的方式,並要求於文化、學術、科技等方面著作,採強制授權,並放寬年限規定,降低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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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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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教育部:
至少爭取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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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維持現有翻譯之作法,如不得已,至少應爭取強制授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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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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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本院新聞局:
輿情強烈支持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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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輿情反應,維持翻譯權之意願極為強烈,希望能提請美方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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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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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本院經建會:
談判時全力爭取強制授權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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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談判中,將集中爭取有關強制授權條款納入對我方有利之條件,並邀請法律專家,加強諮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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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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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院研考會:
要求訂定時間表逐步實施,並爭取法定受權制度,加強基督翻譯權中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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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應要求訂定時間表,在我方完成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修正後,再開放翻譯權,並分段實施。
2.強制授權,限制甚嚴,取得不易,應要求建立「法定受權制度」。
3.若不得已,我方必須讓步時,有關機關應訂定法規,監督翻譯權之中介團體,並修改著作權法,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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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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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者專家意見
㈠楊崇森:
1.不輕易開放翻譯權,並爭取法定受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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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應輕易開放翻譯權,一旦開放,任何資訊皆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將影響資訊管道暢通。
2.為維持順暢吸收外來資訊,應考慮建立法定授權制度,其比強制授權更有利,不須限定年限,合乎法律規定,可逕行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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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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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可行之計,乃在我著作權法中,增加強制授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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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問簽訂雙邊協定與否,最終解決方法,都有類國內法增訂有關規定。困之最簡捷有效之對策,不外儘速在我國著作權法內,對各種著作物增訂強制授權條款,才是釜底抽薪之計。
2.國內法採取強制授權之國家為數甚多,如:德國法律規定,錄音、錄影機製造商,自機器售價中,向有關著作權人支付百分之五以內補償費;日本、美國、荷蘭等亦均有相似規定。
3.我欣著作權法已對唱片錄製有強制授權規定,惟使用範圍太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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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崇森,「著作權法宜增列強制授權規定」,聯合報,75.年6.月19.日,第二版(附件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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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運用有利籌碼,慎重籌備談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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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在法理與事實上,有不少籌碼可用:
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之效力以及美方履約之義務。
⑵使美方瞭解我方之苦衷,在於繼續維持外來資訊管道暢通。
⑶爭取強制授權條件合理化。
⑷爭取法定授權規定。
2.再談判前,我方宜慎選代表,由熟諳文化理念、出版實務、外語、法律,且有折衝能力者出任。並事先充分蒐集資料,預你可能情況及反覆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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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13.民生報,第四版(附件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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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應據理力爭,有關單位應具共識,並共同研訂相對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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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情並不適用草約中之各項規定,未來談判時應就對我不利的條款據理力爭。國內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共識,步調一致,並提出一份完整而有利於我之草案,再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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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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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依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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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應堅持能可犧牲經貿利益,亦不可開放翻譯權的立場。
2.韓、星不像我國,有「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特別規定,依據此約,我可自由翻譯美國著作物,也可依此條約,排除美方草約中關於溯及既往及強制授權時限等不合理規定。
3.如不得已,可要求訂定強制授權與法定授權,而強制授權,應參考國際版權公約規定,對尖端科技、有時效性著作物,訂定不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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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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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蕭雄淋:
1.美方所擬保護領域過份擴張,我方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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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草案中,將三度空間圖形、建築學、及應用美術都列入著作保護範圍,似乎太過擴張保護領域,談判時,我方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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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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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請美國注意迫我開放翻譯權之政治、教育、文化等方面副作用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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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界真正感到嚴重的是:付錢(版稅)不方便,及無法承受「溯及既往」的打擊。
2.未來美國翻譯書將銳減,而日本及其他國家的書,可以不付稅自由翻譯出版,對於我未來文化走向有相當導引作用。
3.目前,我們的輿論、文化教育、學術界,在世界觀上,充滿美國的意識和觀點,這是長久以來不斷吸收美國文化的結果,也因而產生政治、經濟、文化上龐大的親美勢力,未來恐將轉向。故美國在此每年不到新台幣三億的經濟利益,其相對後果應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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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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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趙國材(政大教授):
我方可提高談判基調,要求訂定正式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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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協定的簽署,僅對美方有利,對我毫無利益可言,在此情況下,我政府不妨提高談判基調,要求美方就著作權保護問題,簽訂正式條約,使其談判地位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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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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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賀德芬(台大副教授):
全力爭取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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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大的困難,在於美方是否願意授與翻譯權的問題,因此,我方不但要堅持立場,更應對強制授權條款的訂定,先作確定,才能確保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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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6.民生報,第四版(附件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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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王洪鈞(政大教授):
要求對不同性質著作分訂保護期限,以利資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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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雜誌在無法迅速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不能任意翻譯引述,將造成資訊流通困難。電腦、尖端科技等知識,亦須講求時效。我國應堅持要求美方對不同類著作訂定不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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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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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黃書瑋(立法委員):
談判不宜輕言放棄,並應訂時間表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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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著作權談判半年後,應舉行聽證會,廣徵各界意見。此次談判不可輕言放棄翻譯權,並應與美方訂出時間表,至少在六年後才談翻譯權的開放問題。
2.翻譯權的談判,涉及修法的部分,應於談判前,在立法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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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3.中國時報,第二版(附件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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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林鈺祥(立法委員):
應公布草約內容,並應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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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提出之草案,有必要予以公開,讓業者及專家學者知道,以便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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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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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出版業者意見
㈠王榮文:
1.排定實施時間表,並防杜少數人壟斷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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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訂定過渡時期條款,列出緩衝時間,排出保障時間表,然後分段實施。
2.為防少數人未來壟斷市場,應限制我方民眾獲美方授權後,一定時限內不出版,則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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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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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界應速研擬對策,並由政府與業者代表共同出席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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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應該儘速組成一個小組,研討此案,提出對策,未來談判時,除政府指派有關人員外,也應接受業界推選之專家或代表出席談判,而談判時間最好延後,以利我方研議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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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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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熊鈍生(台北市出版
事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希政府主動瞭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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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在中美貿易談判中,各有關單位對翻譯權問題的嚴重性並不全然瞭解,希政府能主動瞭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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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6.聯合報,第二版(附件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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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林載爵:
仿照東南亞國家條件與美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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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可以美國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簽訂協定的情形為例,也要求美方至少給予相同條件。而草約中「溯及既往」及「強制授權三年半」之規定,太不合理,應不作任何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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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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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張繼高(專欄作家):
參考他國經驗,聯合各界力量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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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問為什麼對我方待遇遠遜於韓、日,再引用國際慣例來比較、說明。
2.政府官員負不起整個談判責任,必須集結頂尖好手出擊,並需徵詢文化,出版方面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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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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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台北市出版事業同業公會:
研提五項意見供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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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五項意見供政府參考如次:
1.開放美國人翻譯權,除訂定中美雙邊協定外,在國內須另定特別法,而不宜在著作權法上規定實施雙邊協定之有關事項。
2.開放美國人之翻譯權,僅限於中美新雙邊協定生效日後美國人發行之著作,不宜溯及雙邊協定生效日前美國人發行之著作。
3.建議以開放美國人之翻譯權,換取我國對美國人著作複製之強制授權。
4.對美國人著作翻譯之強制授權,無須受世界著作權公約時間及條件之限制。
5.如美國已授權中共獨家全球或全中國中文翻譯權,應允許台灣地區以強制授權方式自行發行翻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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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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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輿論反應
㈠聯合報報導:
談判應基於整體觀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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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談判,牽涉的是國家文化、科技及學術的大事,不能僅從單純的經濟眼光衡量其得失,也不能純由外交的觀點作截點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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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15.聯合報,第二版(附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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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民生報報導:
業者希爭取緩衝時間等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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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所希求的結果,簡言之:
爭取實施前的緩衝時間、擴大強制授權範圍、避免溯及既往、縮短保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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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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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中國時報報導:
提醒美方,協定僅屬行政部門承諾,尚須立法部門同意,方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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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談判準備,完全由行政機關參與,但是,依照協定「締約的一方要採取措施,以確保協定之適用」,將來勢必需要大幅修訂著作權法以牽就協定內容,萬一立法機關不同意,則無法履行協定,此項認知,必須提醒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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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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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中國時報社論:
加強談判準備工作,並長期著眼,養成國民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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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去我們在中美談判過程中,遭受不少挫折及損失,並非我們理虧,而是對基本問題認識不夠透澈、法理基礎主張不明確、數據資料準備不充足所致,希此次勿重蹈覆轍。
2.目前,內政部和教育部均站在主管單位的本位立場,表示不宜輕言放棄,不過,從更廣大角度、更長遠利益看,養成國民正確觀念才是國家更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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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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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中國時報社論:
開懷心胸,充分準備談判事宜,並積極研訂文化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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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比照國際慣例加以適當保護的觀念與制度設計,必須給予肯定,並坦然接受。
2.參考國際一般協定,特別是適用於開發中國家協定,據以力爭。
3.檢視對方之要求是否合乎我國法制,如有牴觸,應先對我國法制加以檢討,以利因應。
4.擬訂積極的文化政策,提昇我文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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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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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時報新聞周刊報導:
詳研各種國際慣例與規定,據以為談判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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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新著作權法於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公布,次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規定「本法對於任何業已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已屬公眾所有之著作,不提供著作權保護」。
2.伯恩公約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先前賦予之保護期間已屆滿,且著作物在被要求保護之國家成為公共之著作物者,該著作物不得重新被保護」。
3.故我政府可對美方草約有待商榷處,依各國慣例、法、理、情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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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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