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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36):中美著作權談判後的感想㈤-未生與死亡
2014/05/23 15:36:34瀏覽21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中美著作權談判備受錄影帶業重視的是一九七五年以前未註冊之影片(俗稱「十年舊片」)是否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依照我國舊著作權法(民國五十三年)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電影片之保護期間為十年,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電影之保護期間雖然為三十年,但現行著作權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生效。依此推論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影片,迄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止,保護期間應屬屆滿,該影片應屬公共所有,不管有無註冊。

這次中美著作權談判,我方同意自一九六五年以後未註冊之影片,亦恢復保護,使十年舊片多復活十年。有人說人死不復生,死了怎麼可以再復活?美方的律師却振振有詞地說,我國舊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主義,未經註冊之著作,不能享有著作權,既然不能享有著作權,則著作權根本「未生」,何來「死亡」?雙方理由各執一詞,只好訴諸實力-貿易法三○一條,結果我方退讓十年。

美方認為在舊法時期未曾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在新法時期應該不屬於公共所有,還能享有著作權,其理論根據在那裏?

原來依照美國一九○九年舊著作權法,凡著作已註冊或已出版者,受到著作權法(Statutory copyright)的保護,未註冊並且未出版的著作,受到民法(common law copyright)的保護。美國舊著作權法一般著作之保護期間為二十八年,但可以另外再延續二十八年。美國新著作權法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凡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前依舊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已屆滿者,著作成為「公共所有」,新法對著作權保護期間雖然規定終身加五十年,但舊法已「公共所有」的著作,新法不會使其著作權復活。但如在舊法時期未享有著作權,而屬於民法權利(common law copyright)者,不管何時創作的作品,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受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如著作人已死亡超過五十年者,著作權可以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享受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因此,在美國舊著作權法未享受過著作權之著作,在新著作權法時期,還可以享受二十五年的著作權,這是美方所持「未生」焉有「死亡」的理論根據。

美方的新舊法關係在我方能不能適用?不能!因為美國舊著作權法未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僅限於未經註冊且未出版之著作。美國舊著作權保護期間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既然著作未發行,當然不能起算保護期間。既然著作不能起算保護期間,在新法時期保護期間未「屆滿」,而仍然可能享有著作權。我國舊著作權法時期已發行未註冊之著作,雖然無著作權,但著作既然已發行,保護期間即有「起算點」,可以進行,因此,保護期間屆滿,即屬於公共所有。美國舊著作權法時期未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不管經過多久,所以在新法不能成為公共所有,並不是因為其在舊法時期無「著作權」,而是因為在舊法時期「未發行」,無保護期間的起算點,就如同在我國舊著作權法時期未發行(含通行)亦未註冊之著作,亦永遠不會保護期間屆滿一樣。

在貿易法三○一條款的槍口下,這些理論的探討都是沒有意義的。二十年後,這段公案,也將被人遺忘,不會再有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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