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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15:15:04瀏覽193|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四月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這次的中美著作權談判,在為期一年多的談判過程中,輿論中隱隱有一股聲音流動著:台灣國民所得已經有五、六千美元了,不能再有白吃的午餐,應走向世界的舞台,因此應該接受美國的條件。尤其國內親美的律師更振振有詞地說,在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要修正的時候,國內對電腦程式是否要納入著作權法中,也有一些爭議,結果勉強放進著作權法內,現在資訊業蒸蒸日上,開花結果。我國與美國的談判,由於行政機關的推拖拉,於是談判的條件越來越不利,等到美國要用三○一條款報復了,才全盤退讓。 這些意見表面上看起來很有理由,所以很多人相信,因此在這裏想進一步加以檢討、澄清。 台灣國民所得已經有五、六千美元了,不能再有白吃的午餐,應走向世界的舞台,這些事任何人都不能否認、反對,再反對就是無賴了。但不能再有白吃的午餐及應走向世界舞台,與接受美國的條件,恐怕不一定有必然的關聯。美國要求美國在世界各地的控股公司的著作,在台灣都要保護;美國要求台灣已公共所有的影片要回復保護;美國要求台灣行政機關不經法院告訴手續而逕行取締盜版,這些都已經超越國際著作權公約及慣例的標準。我們接受這些條件,恐怕不是走向世界舞台,而是飛向火星了。現在美國將要拿台灣所接受的這些條件,再向南韓及其他倒霉的國家敲詐,將來也許這些國家也要陪我們上火星,現在我們確實有「一覽眾山小」的驕傲,只是怕「瓊樓玉宇,高處不勝寒」而已了。 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對於電腦程式是否要納進著作權法保護,我們確實有些遲疑。因為當時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電腦程式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只有美國、匈牙利、菲律賓、澳洲等為數甚少的國家,日本及一些比台灣還先進的國家,還在遲疑之中,電腦程式要接受保護是天經地義的,但是否用著作權來保護,連美國在立法的時候,都有相當的爭論,美國所以後來選擇以著作權法來保護,並不是傳統的著作權法適合保護電腦程式,主要是因為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透過著作權公約的關係,使美國的電腦程式無須在他國註冊,即能自動受保護,以便利IBM等電腦公司透過資訊的獨占而稱霸全球。如果不了解美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背景,而批評立法院的遲疑,可能不太正確。事實上,國內電腦業發展,有許多其他的因素和條件。菲律賓及匈牙利有關電腦著作權的立法,比我國早好多年,可是如今這兩國的資訊工業在那裏? 至於有人批評我國談判拖拉,等到美國加入伯恩公約,我方不接受伯恩公約不利的條款。事實上,整個的談判,美方比我方還拖拉。民國七十四年,我方就要求美方先提出草案,美方却等到民國七十六年十月才提出來,整整拖了兩年,而且美方提出來的是以伯恩公約為基礎,甚至比伯恩公約更苛的條款,而不是先前承諾的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的條款。對不能接受的條款而遲疑一年不接受,親美的律師說這是我方在故意推拖拉,恐怕有失客觀。 一個負債累累的霸權,它的談判戰略是「贏」而不是「講理」。我方在不接受三○一原則下的談判,我方的退讓是「當然」,美方的退讓是「恩惠」與「施捨」,這是一場不公平的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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