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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31):對中美著作權談判的若干省思
2014/05/23 14:48:28瀏覽17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中國時報二十二版)

    一月下旬的中美著作權談判,已就大部分的爭議問題達成協議。這次的談判,對談判代表來說,差不多象徵著事件的結束,但對出版業者來說,却是事件的開始。在談判過後這兩、三週內,輿論有許多報導評論,出版業也私相走告關切。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在此一提:

輿論界大部分認為,接受美國的條件,足以提昇國際形象,促進國內文化發展。甚至有學者批評出版商業團體太重視短期利益,對談判造成壓力。事實上,國內出版商業團體從未反對開放翻譯權,只是希望開放翻譯權能夠採取世界著作權公約模式,亦即不溯及既往以及在非教育、學術、研究目的也能強制授權而已。這是十分謙卑,也是符合國際規格的要求。出版團體這種要求也受到批評,倒是十分奇怪。南韓及日本現在翻譯美國人的著作,在非教育、學術、調查目的,都可以用強制授權,我們却不能。也許美國人會說台灣對美國貿易順差比南韓多,難道台灣對美國貿易順差也比日本多嗎?

世界三大強國美國、蘇俄、日本在著作權成長的過程,都是十分遲疑和猶豫的,絕不像我們一樣那麼天真地認為穿大鞋子走路就會快。美國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初,大量翻版歐洲書籍,一九七六年以前的著作權法,在全世界著作權法學者眼中,都還是一部相當落後的著作權法(例如一般著作保護期間只有五十六年,比我國一九一○年著作權保終身加三十年還少)。如今却搖身一變,成為全世界著作權的衞道者。當然,美國過去的壞榜樣不足為訓。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七三年,世界著作權公約在蘇俄生效。蘇俄在公約生效日後仍然可以翻譯公約國在公約生效日以前所發行的著作。南韓亦然。另外,日本於一八九九年加入伯恩公約,伯恩公約雖然採溯往原則,亦即在參加公約後任何公約國只要非公共所有之著作,均有翻譯權。但日本却採取兩種方式來處理翻譯權的過渡問題:一為十年翻譯權的保留,一為發行的猶豫期間。所謂「十年翻譯權保留」,是指公約國已發行的著作,自首次發行日起十年內在日本無翻譯本者,翻譯權消滅。所謂「發行的猶豫期間」,是指在開放翻譯權以前日本翻譯之著作,在開放翻譯權後五年內仍可複製,七年內仍可販賣。可見,其他國家是很重視文化產品過渡條款的處理問題的。

開放翻譯權和為智慧財產付代價,已經是國人的共識,不過開放翻譯權的過渡問題,政府如果要迴避不重視,後果是很嚴重的,現在已經不是講什麼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等大道理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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