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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29):談「公開」定義的爭執
2014/05/23 14:39:30瀏覽78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二月三日自立早報十六版)

自民國七十六年以來的中美著作權談判,迄今已經告一個段落了,只剩下「公開」的定義,還沒有具體結論。「公開」的定義因為涉及MTV的權益最大,而MTV的社會形象又很差,所以為了「公開」的定義與美方談不攏,新聞局飽受來自輿論及其他機關的非難。究竟「公開」定義爭執的癥結問題在那裏,頗值得一談。

最近台灣高等法院對士林「烏鴉的窩」MTV的判決,認為包廂式的MTV上映錄影帶,並非「公開上映」,但仍然須付使用費,似乎將包廂式的MTV放映影片,視為是影片的「出租」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應得到著作權人「出租」的授權,而不是「公開上映」的授權。

既然「出租」的授權與「公開上映」的授權,MTV都同樣必須付錢,那麼美國到底在爭什麼?原來中美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權能規定有所不同。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規定,著作權人有下列五種權利:⑴重製權;⑵改作權;⑶散布權;⑷公開表演權;⑸公開展示權。另外,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九條(a)項規定,凡取得合法製作特定的複製品,縱然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仍然有權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品。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九條(a)項的規定,就是有名的「第一次銷售原則」。依照該原則,凡合法向著作權人購買錄影帶的複製品,而取得該錄影帶複製品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事後購買人對該複製品的任何出售、出借、出租行為,都無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不過「第一次銷售原則」僅適用於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第三款的「散布權」,而不適用於公開表演或公開展示權。依此規定,美國的出租店只要錄影帶的來源是合法購買而不是盜版的,即無須再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但電影院的公開放映電影則不然,縱然合法購買影片的拷貝,如果沒有公開上映的授權,上映就是違法。因此,在美國人的邏輯思維中,MTV屬於「公開」與否,有天淵之別,如果屬於「公開」,他們可以另外收費,如果不屬於「公開」,他們無法另外收費。

最近錄影帶業一直提倡「單支授權」制度。「單支授權」的真正原意,就是將出租權授與在錄影帶上,不另外主張出租權。如果「單支授權」制度能順利進行,對錄影帶業的產銷結構合理化和肅清盜錄及翻拷,一定有相當的積極意義。「單支授權」已經相當於美國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它將使流片合法化。目前新聞局也正輔導業者儘量走向「單支授權」制度。

在錄影帶業者與新聞局在推展「單支授權」制度的過程中,有一點一定要注意的,那就是MTV如果也要比照錄影帶出租業享有單支授權的優惠,那對電影業和錄影帶出租業都是一種不公平競爭。因此,新聞局在考慮MTV的「公開」定義上,似乎也應考慮到未來的電影政策和錄影帶業的單支授權政策。MTV在現行著作權法上,似乎不能解釋為「公開上映」,不過如果將來在軟體上的權利與出租店同視,錄影帶業的單支授權制度恐怕在推行上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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