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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中美著作權問題座談
2014/05/23 17:16:51瀏覽34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自立晚報三版,本文轉載已經王榮文、王全祿二先生同意。)

  即將在明年初舉行的中美翻譯權談判,將是一場影響我國文化發展的會談。到目前為止,由於政府決策單位的準備工作一直保持隱密,讓業者和學者有許多質疑。本報特邀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全祿、中興大學法律系講師蕭雄淋、遠流出版社發行人王榮文進行鼎談,內容於今、明兩日刊出──編者。

  王全祿:中美翻譯權問題,從民國三十七年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以來,就一直存在。在該條約最後的保留條款中規定:「中美雙方在未就翻譯事項另有談判及協定前,將依一九○三年在上海簽訂之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之規定」,據此,美國人的著作可以任華人翻譯,不必取得授權,引申而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也保障國人對外國人著作的翻譯權。

  也因此,此後只要有與美方接觸的機會,美方必然提出訂定翻譯權協定的問題。七十四年的中美著作權談判中,美方答應將提出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的雙邊協定草案,供我方研究,雙方再舉行談判。

  以後,美方又陸續在經貿會談中提到翻譯權問題,我方皆答以待美方提出草案再談。今年四月,美國在一項貿易諮商中,承諾將於五月底提出草案,四月底,美國駐遠東區的珊廸‧克里斯多夫理事,也向內政部提出「世界著作權公約」及美國與其他國家翻譯權雙方協定的若干範例。

  實際上,美方草案遲遲未到,却在五月以後,不斷要求我方確定談判時間,並提出代表名單。我方正式答以:由於必須對草案內容多做了解,最快也要等到草案送達兩個月後,再進行談判。

  十月六日,美方草案正式送達我國。美方却同時要求要趁十一月舉行「中美智慧財產權研討會」之便,在十一月正式談判。內政部透過外交單位,多次告知在臺協會,無論如何,十一月九日只能非正式交換意見,並非正式談判。

  當天的會談,我方只聽取美方對草案條文本意及來源做說明,對草案內容不作討論或批評。當美方詢問我方意見時,我們也都答以:「將在對策方案中表達。」並表示待我方提出對策方案後,再擇期舉行正式談判。

  王榮文:正式談判的時間決定了嗎?

  王全祿:美方曾提出要在今年底或明年初談判,但我方表示:美方主動提出草案就花了五、六個月,足見這個問題牽涉極廣,行政程序也極繁複,我方如果倉促提出對案,將來一改再改,也沒有必要。因此,雙方最後達成的共識是:我方絕不拖延,但美方必須留給我們足夠交換意見的時間。正式談判,待我方提出對案後再擇期舉行,所以,中美翻譯權談判,到現在還沒訂出時間表。

  內政部已請各有關機關及業界、著作人協會、臺北市圖書出版事業公會等表示意見,研考會也委託學者作評估研究。內政部在分析各方意見利弊得失後,完成對策方案的研擬,送交中美貿易小組,轉行政院核定。

  王榮文:核定的是不是談判的最後籌碼?

  王全祿:核定的便是用來談判的「草案」。

  王榮文:參與談判的政府代表又是怎麼產生的?如果各機關之間意見不同時,又由那個單位做最後決定?

  王全祿:談判的代表人員名單,目前還沒有產生。

  翻譯權談判涉及的層面太廣,而且最大的影響是在文化層面,由於內政部是著作權主管機關,可能將由內政部主談。

  而美方談判代表皆掛名「在臺協會顧問」,我方也是以北美事務協調會官員為代表團團長。

  翻譯權問題,主管機關雖在內政部,但其實教育部才是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兩年前我們就開始請教育部重視這個問題;同時這個問題牽涉教育文化,又牽涉貿易及外交關係,於是又請研考會委託學者做綜合性評估。

  王榮文:現在民間的力量也很蓬勃,翻譯權問題既然影響深遠,政府可不可能考慮讓業界推派代表或委託專家,以顧問名義參與這項談判。

  王全祿:如果業界提出這樣的建議,內政部會轉呈上級單位考慮。

  蕭雄淋:由於這次美方所提草案並沒有正式公布,有關業界並不了解草案內容,如何徵詢業界的意見?

  和翻譯權談判有關的業界並不限於出版界,如表演業,依美方草案,著作必須附著於物體上才受保護,與現行著作權法表演、演唱皆受保護有出入;另現行著作權法只保護純美術,但美方草案對應用美術也加以保護,又牽涉到玩具業、傢俱業、服飾業等,草案不公布,這些行業的業者如何能表示意見?此外,這次著作權談判也將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作討論,又涉及錄影帶業權利金的回收問題,這些是不是也有必要讓業者了解?

  王全祿:著作權的利用是全國國民,內政部不可能徵得全國國民的意見,所以我們希望透過「著作權人協會」和「臺北市圖書出版事業聯合公會」來滙整民間的意見。美方草案不公布,是依據有關單位的意見,但我們仍把中、英文草案交給前述兩個團體參考。

  內政部雖只是徵求各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但依照民主政治的正常程序,各主管機關應該會了解其相關業界的意見,各相關業界其實也都涵蓋在各有關機關的主管範圍內了。但至於主管機關最後提出的是行政單位還是民間意見,或綜合意見,就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決定。

  蕭雄淋:待行政院核定了我方將提出的相對草案,這個相對草案有沒有可能公布給社會大眾知道?

  王全祿:對案的本身必然是彙集了各界意見而形成的,但對案能否公布的問題,已非內政部這一層級的決定的。

  王榮文:假如民間也能參與整個談判,對政府絕對有正面意義。如果這個談判失敗了,起碼民間也分攤了責任,如果依照政府目前的一貫「保密」作業方式的話,就很危險。

  我們關心的是,為什麼我們每回都問,却始終問不出談判代表是誰?不知道這個國家誰在掌握這項談判的力量,這是民間所擔憂的。業界也不知道要把自己的意見送到那裏會是有用的。

  其實社會各界都已認知到,使用他人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的原則,但假使付得比韓國、新加坡、日本高很多,條件又較其嚴苛,對全民的文化吸收有害。

  對美方草案,出版業最關心的是「溯及既往」和「強制授權」的問題,以溯及既往來說,如果談判結果,不給業者一點緩衝時間,目前已出版的七萬多種翻譯圖書如何在一夕之間和美國原出版商完成授權程序。可能會導致書店裏無書可賣的情形,這是文化吸收很大的危機。

  業界願意付錢,但可能不知道到時候要找誰談授權問題?錢要付給誰?或者美國人覺得這筆生意太小,不願授權,這都是未來的問題。業界希望談判中能排除溯及既往原則,或訂出追溯年限。

  此外,日本曾針對談判「強制授權」規定,而擬出一、二十個方案來解除條約的嚴苛規定,政府能否也在事前對各種對策多作收集,也是業界的期望。

  王全祿:外界始終把焦點集中在「誰是談判代表」的問題上,其實政府是整體考量,個別分工的。

  我方的意見,並不是要到談判桌上才開始談,而是在談判前的決策過程就大概決定了。在決策過程中,就已經對各界意見通盤考量後,定出上、中、下策,作為談判的基礎。

  談判的人選,當然不是絕對沒有影響,但彈性非常有限。

  問題的癥結是在於,政府決策的過程,一定要讓各界的意見都能充份反映,談判代表乃其次的問題。

  我們也希望業界能向內政部或各該主管機關,教育部、文建會、新聞局等,充分表示意見。

  以內政部的立場,絕對是以文化層面來考慮翻譯權談判的問題。

  蕭雄淋:中美翻譯權,為什麼要以協定的方式來保障,而不直接在「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加列一條條文即可?

  美方既曾承諾要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提出草約,為何現在所提的草案却是以較為嚴苛的「伯恩公約」為基礎,兩者標準相差太大。美國又不是「伯恩公約」的會員國,美國著作權法和伯恩公約也有很大的出入。且美方草約對很多原則的引用係斷章取義,如強制授權應包括翻譯權和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美方草約却只取翻譯權部份。

  美國對韓國、新加坡都是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標準,對我們却是以「伯恩公約」為標準,是不是構成雙重標準?

  王全祿:美方提出保護著作權的高標準,是可以預見的。也因此我們無法根據他們的草案談判,必須提出對案。

  美方曾就其草案說明,他認定我國是完全開發的國家,所以提出與韓國等不同的標準。當然這是他推銷草案的作法。

  我方曾多次要求美方將其與韓、日、新加坡等國雙邊協定的決議條文,提給我們參考,但美方都表示,他們的情況與我們不同。

  蕭雄淋:曾有例子顯示,美國在與印尼談翻譯權問題時,也是以「伯恩公約」為基礎,印尼提出美國並未加入「伯恩公約」的質疑。美方說,美國國會正在醞釀要加入「伯恩公約」,印尼就理直氣壯地說,那等你加入再來談。

  如果能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為標準的話,由於「世界著作權公約」有關著作人權利只規定了保護期間和翻譯權,其他權利都是委諸締約國國內法來訂定,如果我們對草案中,就採「世界著作權公約」方式,對有關著作人權益避而不談,就依「內國待遇原則」,可能會使以後著作權法的變動可以不致於太大。

  王全祿:這些問題在決策過程中都會考慮。

  蕭雄淋:此次翻譯權協定的當事人其實是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和美國在臺協會,兩個當事者都是非官方機構。兩方所簽訂的協定,就美方的了解,其效力是高於國內法,因美國有「臺灣關係法」,使國會可授權美國在臺協會代表談判,但我國目前沒有一個法律,可使政府授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談判,那麼以北美事務協調會作為協定當事人,在法理上會不會行不通?

  王全祿:這個問題法務部和外交部會考慮。但是美方草約規定中已對這個問題打開了出路,草約中規定「締約國必須以其國內法使協定付諸實現」。

  蕭雄淋:依照最高法院曾有的判例,協定的效力高於法律。但目前我們由非官方機構訂定的協定,有沒有效力能使立法院有配合立法的義務?如果因為立法院有意見,使得談判的結果無法執行,會不會引起美國更大的報復?協定沒有經過立法程序,司法機關也可以拒絕適用,會不會引起更大的問題?

  王全祿:法律的適用問題,由法務部考量,但在民主國家內,官方所定協定被國會否決的例子也很多,這涉及國際義務和國內法的問題,在一般民主國家內,這都會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來討論。

  中美翻譯權談判的最後協定,仍必須通過國內法才能付諸實施。而非直接拿協定來實施。協定本身不僅無法拘束司法機關,也不能拘束行政機關。

  王榮文:業界希望能和政府練習出一種合作模式。上次中美煙酒談判時,也有過這樣的例子,由於民間的反應太激烈,以為可以做政府談判的後盾,事實上,美國人根本不理會這些,乾脆移到美國去談,這邊的聲音不就聽不到了。到最後,完全就看談判桌上了。後來美方在談判桌上得到了許多他們原本不預期能得到的利益。我們當然也擔心翻譯權談判最後也有這樣的問題出現。

  王全祿:我們與美方的談判,事實上雙方並不是站在完全平等的地位,談判時分寸的掌握非常重要。民意有時會訴諸民族情緒,太過度反而會妨礙談判。

  蕭雄淋:問題就在於,如果談判僵持了,我們要選擇損失那一項。美國要我們開放翻譯權,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經濟上的利益。

  王榮文:整個臺灣出版界,包括地上、地下,一年的營業額大約二百億元,其中假設有一半是美國翻譯書,就大約一百億元,版稅如果以百分之五計算,大約是五億元。

  如果美國人關心點真的只是在錢,那我們可以想辦法送錢給他,該付的錢要付,但希望不要損害到文化上整體的利益。

  出版界已經有人轉到要翻譯日文書、法文書,因為要取得美國人翻譯授權可能相當麻煩,所有出版商一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向,美國人一心想要得到的利益却可能得不到,這會影響到整個文化的走向。

  蕭雄淋:文化轉向從美國轉到日本或其他地方,那一類書最有可能?

  王榮文:日本方面,企管的書和小說可能最多。

  已經有些趨勢在醞釀,有些出版社動作快,已經起步了。未來的情況一定是根據談判結果評估而來,現在正是出版界面臨轉變的關鍵。

  蕭雄淋:在自由經濟之下,利益的調節,有可能會使文化和意識型態轉變。這是政府也必須注意的,也許五十年後研習臺灣文化史的人,會發現在這個時代,中美翻譯權談判是意識型態從美國轉到日本的關鍵。

  王榮文:也必須注意,這個談判可能也引導或改善未來的文化政策。

  蕭雄淋:臺灣三、四十年來的經濟成長,一個很大的原因在於我們能自由吸收外來的文化,而具有現代化的知識和世界觀。現在,如果要用經濟來犧牲文化,最後被犧牲的恐怕是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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