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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精選(10):翻譯不同語文書籍的侵害認定
2014/04/27 18:54:06瀏覽44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版流通三十七期)

錯綜複雜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台北出版界出現一件有趣的案例。

日本人熊谷卓著有「實踐自動化機構圖解集」(日文著作)一書,於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在日本發行。其後熊谷卓將該書翻成英文著作:Illustrated how to control automatic mechanism,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將該英文著作的台灣著作財産權轉讓給台灣的某甲。該英文著作並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首次發行,由台灣的A出版社出版。

在台灣首次發行之前,並沒有在日本或其他世界各地發行。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台北的B出版社出版熊谷卓「自動化機構圖解集」中譯本。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台北的C出版社出版熊谷卓的「自動化結構實踐圖解全集」中譯本。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吿B出版社的負責人乙、C出版社的負責人丙以及該二書翻譯者丁違反著作權法,理由是乙丙丁翻譯甲有著作財產權的英文著作,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改作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爲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爲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乙丙違反第八十七條第款規定,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英譯中或日譯中影響判決

本案被吿的辯解是熊谷卓的日文著作,因爲不是在台灣首次發行,而是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就在日本首次發行,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該日文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至於熊谷卓的英文著作雖然因在台灣首次發行而在我國受保護,但BC所發行的中譯本是譯自日文,而不是譯自英文。自訴人甲則反駁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英文書籍已經在台灣發行,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及八十二年三月BC才發行中譯本,怎可說不是譯自英文?乙丙則辯稱民國八十年一月乙丙即委託丁翻譯,當時英文版根本還沒有出現,怎麼可能中文版譯自英文?因此,整個案件的重心在於中文版是譯自日文版,還是譯自英文版?因爲英文版受保護,日文版則不受保護。而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爲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英文版也是譯自日文版,故英文版保護的效不及於日文版。

抗辯有理獲判無罪

本件被告究竟如何証明中文版是譯自日文版而非英文版?被告提出下列抗辯及証據:

一、   日文版和英文版頁數及圖例完全相同,英文版旣譯自日文版,因此中文版譯自日文版,意思可能和英文版很類似,但不能說中文版意思和英文版類似,就推定譯自英文,而不是日文。

二、   丁仔細對照三種版本,發現三、四個日文版有而英文版沒有的文字,中文版也有翻譯文字。中文版如果譯自英文,焉有可能憑空自創這些文字?

三、   BC提出中文版打字稿,打字稿中圖例部分是從日文版圖例影印剪貼,將剪貼圚例說明文字撕下,還可以看到日文原文痕跡。

四、   BC的中文本有一、兩處作業疏忽,有幾個日文字沒有翻譯到,尙留存在中文版書圖例下,而這些日文字是英文版所沒有的。

五、   乙丙丁的辯護人要求法官當場考驗丁的翻譯能力,法官就該日文書隨便翻一頁,丁即席一句一句用日文翻譯出來,可見丁有相當的日文翻譯能力。同時丁的離職助理戊也出庭作証丁是看日文口述中文由丁筆記完成的,法官當庭命戊寫一排字,該字跡與中文版原稿筆跡相符。

六、   BC提出歷年來與丁的翻譯契約及BC出版掛名丁翻譯的書籍,這些書都是日譯書。本案BC提出堆積如山的讓証明譯自日文版,而非英文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王培秩法官以八十二年自字第一四九○號判決乙丙丁均無罪。甲沒有上訴,因此本案一審就確定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精選,頁111~114,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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