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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各相關行業(3):補習班的影印風氣
2014/05/19 20:31:28瀏覽80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這幾年台灣有一家教日語的A公司,自稱只要學二十四小時,自修七十六小時,就可以看得懂日文。A公司的日語敎材是「解碼式日本語教育工學」,專門以破解日文的假名,迅速弄通日文的文法規則著作。他們認爲日文不是外文,因爲它有很多漢字,只要將漢字以外的日文假名變化規則破解,就可以閱讀曰文了。所以它敎材中以英文文法的基礎來理解日文文法,以特殊的記號來貫通日文文法的規則。「廿四小時就可以看懂日文」的口號,吸引許多學界及企業界人士的好奇,因爲看得懂曰文對學術和企業吸收資訊都太重要了。事實上兩三年來,有很多知名的企業界人士及大企業員工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情來學習,也確實有許多知名人士具名推薦這門速成課程。

由於A公司的敎材在外面不發售,而且補習費也較一般補習班貴,所以去年台北有一家知名的B紡織企業公司就派一位主管先來學習,發現效果不錯,回去就在B公司的職業訓練中心開班授課,由於A公司的講義市面上買不到,終於被A公司發現,A公司委請律師發函給B公司,指稱B公司主管的影印行爲,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B公司主管以A公司的敎材來「公開口述」,也侵害A公司教材的「公開口述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B公司依著作權法第一一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B公司是國內相當大的企業,自知理虧,不願對簿公堂,所以賠了A公司新台幣七十萬元就和解了。

事實上,目前台灣有很多企業或補習班在授課是用影印的敎材,這是十分危險的。甚至還有不少補習班的函授講義,根本是影印其他作者在報紙、雑誌或書籍中有著作權的文章,這些行爲都是違法的,可是情形還是十分普遍。有人認爲,難道爲敎學目的影印不可以嗎?在著作權法上爲了敎學目的而影印,只有依法設立的學校和學校的老師才可以。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敎學之人,爲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企業的職訓中心,補習班的老師,是不能影印有著作權的資料給學生的。又有人說,補習班及職訓中心也是爲敎育目的,難道不可以爲敎育目的用別人的資料編教材?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敎學之人,爲敎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掲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用他人的文章編敎材,依據著作權法也只有學校、教育機構及其敎師編教科書才可以,而且編教材的量不能太大。企業的職訓中心不能算是依法設立的教育機構,而且所編的教材也不是敎育行政機關(如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審定的敎科書,自然無權用他人的文章或資料來編教材。

目前在司法實務上,有很多違反著作權法案例,實際上是被吿不十分了解著作權法,因循過去不當的慣例所造成的。俗話說:「不知者不罪。」然而在法律上卻不是如此。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免除刑事責任。」在法律上不知法律仍有罪,所以日後補習班及企業職訓中心影印他人資料,應特別當心,最好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以免觸犯法律。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精選,頁
171~173,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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