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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各相關行業(4):建築師與電腦軟體的使用問題
2014/05/19 20:35:02瀏覽22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五月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聯合會雜誌第二三三期

一、案例事實概要

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位於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的一棟大樓中突然來了美商軟體聯盟(BSA)的律師和中山分局的警察,他們手持檢察官簽發的捜索票,乘著電梯逕上十樓。十樓辦公室有A建築師事務所及BC兩家營造公司。警察喝令大家不要動,於是一群人被趕入會議室。捜索人員從ABC的電腦硬碟中拷貝出九片磁碟片,其中大片一片,小片八片,並且有硬碟儲存的記錄表四張。大片拷貝出來的軟體,屬於B營造公司的電腦所有,C營造公司沒有拷貝軟體,而另外八片小片屬於A建築師所有。

由於B造公司電腦軟體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向D電腦公司所購買,B公司共花新台幣一二六萬五千元來購買軟硬體,雙方訂有合約。合約中訂明:D公司程式發展更新版本時,免費提供B公司敎育及安裝。所以B營造公司的軟體可以証明並不是B公司自己拷貝的,B公司也不太可能知道該軟體是非法的。尤其B公司被査扣的軟體是微軟DOS 5.0版,該DOS只是個開機系統,性質上不太可能以DOS的使用來直接營利。

比較麻煩的是A建築師事務所,A建築師分別於民國七十八年、八十年向E電腦公司購買電腦。由於購買電腦每次一部,數目微小,所以沒有合約,只有支票及發票。作爲一個專業建築師,電腦一般多由繪圖小姐在使用,自己並不十分淸楚在法律上如何購買才是手續完全,所以當被捜索査扣輔助繪圖系統電腦軟露,還不淸楚自己是否違法。不過作爲一個使用者而被吿,在建築師界引起極大的震撼。尤其美商一開口就要二十萬美金才願意和解,更令人無法接受。由於本件訴訟還在偵査程序中,雙方具體事實關係不能講得太清楚,以免影響案情。不過建築師與電腦軟體的使用,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效果,以及應注意什麼問題,倒値得在此一敍。

二、什麼是侵害著作權行爲?

在著作權法上,電腦輔助設計系統是一種「電腦程式著作」(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電腦程式著作,是一種「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爲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内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在著作權法上,著作權可以分成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二種。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一性保持權。著作財産權有下列九種: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茲將著作權的分類及法條依據列表如左:

                               公開發表權(15)

          ┌ 著作人格權   姓名表示權(16)

          │                   同一性保持權(17)

          │

著作權 │                   重製權(22)

          │                   公開口述權(23)

          │                   公開播送權(24)

          └著作財產權    公開上映權(25)

                               公開演出權(26)

                               公開展示權(27)

                               改作權(28)

                               編輯權(28)

                               出租權(29)

凡是利用者有侵害到權利人上述權利,原則就是一種著作權侵害,除非另外有例外豁免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爲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爲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交付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爲直接營利之使用者。」因此,下列行爲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爲:

公司自己沒有買合法電腦程式,自己拷貝別人的程式來使用(侵害權利人的重製權)

甲買一套正版程式,自己拷貝ー份,而以正版程式出租給乙(侵害權利人的出租權)

電腦公司賣電腦硬體,凡購買一部硬體者,附送一套盜版軟體(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意圖營利而交付)

B電腦公司爲了販賣電腦程式,從美國零售商進口正版電腦程式(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禁止平行輸入規定)

C繪圖公司明知D公司的繪圖輔助系統爲盜版者而購買繪圖出售該圖(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規定)

三、怎樣可以豁免侵害行爲?

著作權法上有許多豁免侵害行爲的規定。在電腦程式部分,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依此規定,下列行爲不侵害著作權:

甲買一套合法程式,爲備用目的而拷貝一份,用拷貝程式操作。甲不違法。

甲買一套合法程式,爲備用目的而拷貝一份,甲用拷貝程式操作,合法程式交給乙操作。甲乙均不違法。

甲單純購買盜版程式在家庭使用,甲並不違法。

反之,下列行爲侵害著作權:

甲買一套合法程式,爲備用目的拷貝二份,一份自己使用,一份給乙使用。此時,甲違法,乙如爲直接營利爲違法,乙如非直接營利使用則不違法。

甲買一套合法程式,爲備用目的拷貝一份,供自己使用,後來甲將正版程式賣給乙,此時

甲不能再使用拷貝的軟體,否則違法。

四、侵害著作權有什麼責任?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侵害者要對權利人賠償,賠償金額由權利人具體舉證,如無法舉証,權利人可以要求法院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一個賠償額。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電腦公司拷貝程式出售,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築師違法拷貝他人程式使用,則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繪圖公司自己未拷貝,向電腦公司購買盜版程式來直接營利使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直接營利使用的解釋

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爲侵害著作隨或製版權:……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産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爲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視爲侵害著作權。這裏「直接營利」究竟是什麼意思?建築師如果明知輔助繪圖系統電腦程式是盜版的,而仍然購買使用,是否是「直接營利使用」?因爲實務上一直沒有案例,不能很明白肯定加以解釋。不過在著作權法立法當時,法務部參事方萬富在立法院說明立法意旨:「所謂直接營利之使用,如直接對立間接,明示對立默示,積極對消極,本案直接使用之規定意涵著把間接排除。另在法律用語上,原則法是解釋從寬,例外法則解釋從嚴。有關本條上次王主任委員說明得很淸楚,原則上對著作物之使用是不處罰的,而本條是對於營利之使用者加以處罰,是一特例規定,所以我們解釋時必須給予更多嚴格的限制……。」另外,内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在立法院陳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立法意旨時,也說直接營利例如電腦算命,至於計程車錶,出納計算的電脳程式涉及盜版仿冒,不算直接營利。由這些立法說明,可見所謂「直接營利」的解釋是嚴謹的,範圍要盡量縮小。建築師的工作很多,包含基地勘測、資料蒐集、相關法令研究、規劃草圖、製圚、編製預算、訂製施工說明書、代辦申請建築執照、協辦工程招標及訂約、施工監造、協辦工程驗估、配合辦理工程驗收、完成建築物……等,繪圓只是其中一個程序,建築師並不直接賣圖。就筆者個人看法建築師使用盜版軟體,很難認爲是直接營利。不過爲了安全起見,建築師使用電腦軟體畫圖最好要使用合法的電腦軟體。

六、建築師針對電腦軟體應注意什麼?

建築師針對電腦軟體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每一部可能使用的電腦硬體,最好有一套合法軟體,如果有十部電腦,而且可能十部同時使用,最好有十套正版軟體。如果沒有十套正版軟體,花比較高代價向電腦公司購買一套正版軟體,由電腦公司授權在十部電腦硬體上使用也可以。

如果沒有第一種情況,例如有十部電腦,只有四個合法軟體,那麼最好在電腦硬碟上只儲存四個軟體,不要十部電腦硬碟都儲存相同軟體,以免麻煩。

在購買正版軟體,最好有合約書,而且正版磁片、發票、支票存根都保存好,以免將來發生意外時可以拿出来作証據使用。

碰到捜索時,最好馬上通知您熟習的律師到場,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防止告訴人非法捜索。而且律師到場將來在訴訟時比較知道辯護重點所在。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精選,頁174~181,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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