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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精選(11):中共加入公約對台灣出版界的影響
2014/04/27 19:02:03瀏覽25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民生報十四版)

中共於今年七月十日申請加入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此公約將在十月十五日對中共生效。另外中共亦申請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此公約將在十月三十日對中共生效。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是世界兩大著作權公約,參加國加起來共有一百多個國家,我國迄今未加入任何國際著作權公約,中共加入此二公約對台灣出版界有何影響?

九月二日至七日,筆者在北京參加兩次著作權法研討會,並分別訪問中共國家版權局重要官員及著作權法專家學者,大致有幾點値得提的:

一、   依據伯恩公約規定,凡作者具有締約國國民身分或著作在締約國領域內首次發行,或作者在締約國有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的著作,都受伯恩公約保護。中共加入伯恩公約以後,台灣住民所寫的著作,在台灣首次發行是否在伯恩公約國家受保護?中共官員及學者曾討論多次,比較有共識的是中共無法要求台灣履行公約的保護義務,所以公約的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台灣,因此中共加入公約,台灣在公約國也無法享有受保護的權利。這與中共一再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原則有異。

二、   由於伯恩公約對締約國著作的保護,採溯及原則,所以於公約生效前在大陸已翻譯的著作,在公約生效後不能再複製,但可以販賣至庫存完畢爲止。在公約生效後的販賣行爲,類推適用伯恩公約附屬書第三條第六項規定,雖可不經同意,但必須支付或提存版稅。因此在公約生效後,台灣未經授權的翻譯書原則上不可輸入大陸或在大陸授權重製。

三、   由於大陸開放翻譯權,因此外國授權台灣全球中文版,大陸必須向台灣取得授權。反之亦然。因此,未來兩岸的相互權利交流情形,將會日趨熱絡。由於台灣是自由經濟體制,對外資訊連絡較爲方便,所以目前在取得外國翻譯授權上,較大陸占優勢。不過由於大陸人口衆多,市場廣大,未來可能主客易位,外國著作全球中文版的取得,大陸較台灣占優勢,値得我們注意。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精選,頁115~116,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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