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4/10 14:53:54瀏覽105|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聯合晚報二版) 最近媒體不斷報導,我國即將受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報復的消息。四月十五日美國貿易政策幕僚委員會建議將台灣列入年度特別三○一優先國家。於是股市重挫一六一點。國貿局說,如果我國遭受報復,損失可能高達五十億美元。工總人士則說,可以高達八十億美元。輿論界一片責難之聲,認為立法院應以大局為重,不要再顧慮面子問題了,應該趕快通過中美協定,修正著作權法。總統也出面說話了。在這種情勢下,立法院通過中美著作權協定及修正著作權法,恐怕是時間的問題了。 我們不禁要反省:中美著作權協定有好幾條是超乎伯恩公約及世界其他多邊著作權公約標準的,美國對日本、南韓、中共,並沒有作這樣高標準的要求,為什麼對台灣特別?原因何在?如果今天找不出原因,明天我們在別的議題上仍是凱子。其次,為什麼政府只告訴我們,如果美方實施報復,台灣會有多少損失,而不告訴我們,如果美方實施報復,美方的消費者及進口商有多少損失?以及如果我國如期通過協定及修正著作權法,我國的科技、文化、學術乃至於產業有多少有形及無形的損失?一個只重視經貿單位意見,而不能全方位思考的決策,是不是一個成熟的決策? 經貿談判並不是在談判桌上才是談判,輿論的聲勢、人民的觀點及國會的態度,也是談判資源的一部分。如今政府只知不斷放出報復可怕應加退讓的消息,而美國卻成功的運用我方媒體,間接的也掌握了我方人民和國會的態度。這種談判方式,我方要不輸是很困難的。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