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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3):談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及協定保留條款
2014/04/10 15:09:30瀏覽47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自立晚報三版)

為了避免美國三○一貿易報復,立法院連夜快馬加鞭通過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這項協定及著作權法修正,究竟對我國業者及民眾會有什麼影響?

首先,依據已通過的協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任何國家的國民,只要其著作自最初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將著作權中的專有權利轉讓或專屬授權給美國或台灣的自然人、法人或控股公司,而實際上在美國或台灣發行,則我國著作權法將予保護。由於我國業者一向認為日本人的著作,我國不加以保護,所以使用各種日本人的著作極多,例如書籍、雜誌、圖片、電腦軟體、玩具、成衣、手工藝品、視聽、音樂等。在中美協定通過後,使用這些日本人著作,將受到限制,尤其最近一年內發行的著作,未經授權而使用都有相當的危險性。這對台灣的出版業、雜誌業、錄影帶業、電玩業、禮品業、卡片業等,都將造成衝擊。因為台灣的出版社、雜誌社所發行的書籍、雜誌,有許多使用日本的資料及圖片;台灣的錄影帶出租店至少有百分之二十的未授權日片;台灣的電動玩具程式,大部分來自日本;台灣的禮品、卡片的圖案,也有許多是日本的圖形、美術著作‧‧‧。未來業者使用這些著作,可能不能再那麼隨便。本來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生效的著作權法對於開放外國人翻譯權有兩年的緩衝期,但這項緩衝期的規定,對於因中美著作權協定而新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並不適用。所以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國人的衝擊是明顯而且立即的。

其次,依據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凡輸入外國受保護的著作,不問輸入的產品是否正版品(真品),也不問台灣有無代理商,除非有第八十七條之一的五種例外規定,否則都必須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允許。因此,未得原權利人允許:

──廠商為了公司的研究發展或開發目的,不能進口任何一本西洋書、一套視聽教材或其他與研究發展或員工訓練有關的著作。

──報社或出版社的編輯到外國考察,發現有一本最新而且適合報社或出版社用的編輯手冊,於是買了兩本、一本留給自己,一本準備送給總編輯,在通關時編輯已經違反著作權法,觸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到美國百貨公司,發現有一套非常實用適於做帳的電腦軟體,於是當場買下,回來在事務所做帳用。這位會計師及知情的操作人員,分別都觸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教授或研究生為了個人研究目的,不能透過國內書商向外國訂購任何一本書籍,除非該國內書商是外國該書著作權人的代理商。

──學校研究所二十個研究生,或者公司三十個研究發展人員,因為研究學習需要進口西書教材,但該西書在台灣沒有代理商,外國的權利人對三、五十本又沒有興趣,於是這五十位具有現代化觀瞻的國家一流人才,可能因此買不到書,沒有足夠的外來資訊,很容易變作相當於外國人的三流人才。

──父親到美國觀光,在百貨公司買了兩個完全一樣的米老鼠娃娃,帶回給兩個常常為了禮物不同而吵架的兒子,父親在機場通關時,也觸犯了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完全是美方提供的文字,立法院一字不易,照單全收,比美國的州議會還不如。新著作權法將妨礙產業的研究發展和升級轉型,也阻礙了國內學術文化的進步,更可能使一般人動輒得咎。其實這些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因為立法院通過新著作權法,已經可能使台灣兩千萬人民喪失了做為一個主權國家國民的信心。今天,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實在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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