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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4):知識戒嚴下的對策
2014/04/10 15:14:49瀏覽54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三十版)

一個非常照顧家庭的父親隨著旅行團到美國觀光,在百貨公司買了兩個完全一樣的加菲貓玩具,準備帶回給兩個常常為了禮物不同而吵架的兒子。因為加菲貓玩具本身就是「著作」,並不是「附合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父親在機場通關時,已經違反著作權法,觸犯了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新著作權法,父親只能帶一個加菲貓玩具回來,但是兩個兒子互相爭搶那個玩具怎麼辦?父親不知道為了使兒子高興多買一個玩具也觸犯了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刑法第十六條卻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已經超越了一般民眾所能理解的範圍。

依據四月二十二日立法院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凡輸入受我國保護之外國人著作,不問輸入的產品是否正版品真品,也不問台灣有無代理商,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的五種例外規定,否則都必須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允許。因此,如果未得原權利人的允許:

──任何公司為了研究發展或開發目的,不能進口任何一本西洋書、一套視聽教材或其他與研究發展或員工訓練有關的著作。

──教授、研究生或一般人民為了個人研究目的,不能透過國內書商向外國訂購任何一本書籍,除非該國內書商是外國該書籍著作權人的代理商。教授、研究生或一般人民為了個人利用,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外國訂購書籍,而且一種書只能買一本。

──學校研究所二十個研究生,因為研究學習需要進口西書教材,但該西書在台灣沒有代理商,外國的權利人對三、五十本書又沒有興趣,這二十個國家未來的棟樑人材,可能因此買不到書,很快就變成三流人才。

──留學生在外讀書多年,學成回國,帶了兩本最新企管書回來,想一本送給已經擔任系主任的老師,一本留給自己。這位不懂國內著作權法變化的留學生,也因為多帶一本書通關而觸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比燒燬國旗和通姦還要重的罪刑。盡責的父親、沉迷於知識的留學生會比燒燬國旗、通姦還惡性重大嗎?新著作權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為了自己利用可以不限數量進口書籍:圖書館每種書只能進口五本;個人為自己利用目的的只能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一本;如果直接從國外帶進來,也只能一種帶一本,多一本都不可以,這是一種「知識戒嚴」,未來將是代理商的天下。可是尖端科技或艱深學術書,因為銷售量不大,代理商及原權利人對少數幾本沒有興趣,只好坐令知識飢餓,人才陳舊。

面對這樣的法令,如果要有一些補救對策。政府實在要在全國各大圖書館寬列經費,設置專門直接採購西書人員的編制,有系統的、分批的蒐購外國最新的科技或學術專門著作,並多擺幾台影印機。凡圖書館新到圖書,一個星期內馬上編目並公告。教授、學生、一般人民多多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來影印。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雖然規定一次只能印半本,但是今天只印半本,明天可以再印半本。如果教授手頭有西書,一班有十個研究生,教授不能一次影印十本,但是可以將書今天借給甲學生,明天借給乙學生,學生私下在圖書館或研究室影印,十天後學生的教材也都有了。學生向老師借書做什麼,學生千萬不要說,老師也不要問。上課時老師也不要過問學生教材怎麼來的。反正,要使老美默默地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知識戒嚴」下知識份子總會想一些生存下去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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