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其他文章(9):談翻譯書的大限條款
2014/04/10 17:18:27瀏覽33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生報二十八版)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新著作權法正式生效。依據新著作權法規定,外國人的著作,只要受我國法律保護,便擁有翻譯權,國人要翻譯出版該外國人著作,原則上須取得授權。在舊法時期沒有取得授權的翻譯書籍,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不能再印刷重製,已經印好的存書,只能再賣兩年。所以到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有書店便不能再販賣未授權的翻譯書了,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可以說是「翻譯書的大限日」,著作權法第一一二條規定翻譯書的大限日,可以稱為「翻譯書的大限條款」。

在舊法時期已經翻譯出版的翻譯書,如果在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在書店及其他賣場絕跡,是一項文化界驚天動地的大事。很多出版社現在已經開始在書店撤書了,有些出版社仍在觀望,並且小心地問:「如果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繼續賣存書,有什麼責任?」這是一個相當難以回答的問題。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第一一二條翻譯權大限條款,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處罰規定。未來如果硬要處罰的話,必須承認過去的翻譯存書是盜譯物,而認為販賣過去的翻譯存書,是屬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侵害著作權之物都不准散布。而所謂「散布」是不管有償或無償,只要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不論是出租、出借或出售行為,都在散布的意義範圍內。所以如果將來法院認定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不能再販賣舊法時期的存書,而認為販賣存書有罪,那麼圖書館收藏或出借舊法時期的翻譯書也會有罪,小說出租店出租舊法時期買進的翻譯小說,碟影片交換中心出租舊法時期水貨進來的碟影片所翻譯的中文字幕也一樣有罪,這在文化界更是有史以來最大的震憾。全國有多少的文化中心、圖書館,如果要在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前將所有舊法時期的翻譯書都清理出來銷燬,恐怕現在就要開始進行清理及法定報銷手續,否則就要來不及了。然而圖書館有這樣的警覺和準備動作嗎?好像沒有。然而將來如果圖書館收藏、出借翻譯存書沒有罪,出版社、書店販賣舊法時期的翻譯存書也不會有罪,依據新著作權法,出版社、書店、圖書館、出租店等在翻譯存書處理的命運和責任是相同的。

為了解決這個爭議性問題,筆者曾在去年函請內政部解釋,內政部以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台(81)著字第八一一二○六三號函解釋,違反著作權法第一一二條翻譯權大限條款,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處罰規定。似乎認為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出版社或書店繼續販賣舊法時期的翻譯存書,沒有什麼法律責任。這是對國內出版及文化界很有利的解釋,只不知未來法院會不會支持。至盼在這幾個月內,司法界的司法座談會能夠針對這個問題有一個較明確的結論,才不致使文化界及出版界惶惶不安,無所適從。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24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