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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13:44:15瀏覽184|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自立晚報十八版) 最近攝影界有極多著作權的糾紛,攝影家在諸多與著作權有關的行業中,可謂相當勇於「爭取權利」的一群。在這些著作權糾紛中,其中有不少極值得研究探討的案例: 案例一:攝影家甲與A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一套食譜書,由甲拍攝菜餚,A負責文字說明部分,雙方契約約定書籍權利為共有。後來A另外要出一本綜合性食譜書,乃另外找人再拍攝菜餚,但襲用原來食譜一部分文字,甲乃向A主張A侵害其著作權。因為甲與A的食譜為共有,A要利用自己創作部分,依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須得甲的同意,甲要求A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正。 案例二:攝影家乙拍了五張照片,授權A紙品公司製作信紙。B公司是製作相框的公司,向A公司購買該信紙,裝在自己製作的相框中,在C禮品公司販賣。乙告BC的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乙主張B侵害他攝影著作的改作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乙認為B購買信紙,不能折疊,並裝在月形、圓形或方形的相框中營利出售。B只能原樣使用信紙。如果改變信紙的形態,不能使人看到信紙的全部,B是改作乙的著作,而且使乙的著作缺乏同一性,因此B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至於C販賣侵害著作權之物,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明知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B則主張,他信紙是向A買的,自己沒有重製,也沒有改作。至於信紙折疊在相框中,連同相框一齊賣出,是因為相框空空的不好看。信紙折疊是所有權的正當行使,B向A買信紙,B自然有信紙的所有權,可以自由折疊使用。否則豈非購買信紙折疊放在信封中,或上衣上印有攝影圖案,都不能再穿外套﹖由於乙要求新台幣一五○萬元的賠償,雙方談不攏,還在繼續纏訟中。 案例三:攝影家丙將他兩張照片的權利授權A攝影經紀公司經營,B保險公司想要製作月曆贈送客戶,找C出版社代為設計,C公司在設計月曆時尚缺兩張照片,乃花新台幣兩萬多元向A公司租片,A公司提供底片給C公司使用,等設計完稿,B公司將月曆拿去印刷。於是丙發函B公司說B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要求B公司要賠償新台幣六十萬元,因為B公司的月曆上沒有註明攝影者為丙。B公司乃找C公司說明,C公司說A公司並沒有告訴他要放丙的名字,這個案例還在爭執中。 案例四:攝影家丁在立法委員演講時加以拍照,所拍之照片洗出後將照片送給立法委員,立法委員覺得效果甚佳,乃翻拍後放大掛在競選總部或服務處。結果攝影家丁出面主張立法委員侵害其攝影著作權。因為將照片送給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只擁有照片的所有權,而沒有攝影著作的著作權。立法委員將照片交給照像館翻拍加洗,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規定限於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翻拍加洗才可以,照像館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以立法委員將照片在照像館翻拍加洗,侵害甲的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據說有好幾位立法委員每人賠丁新台幣五十萬元和解了事。我將這個案子說給一位朋友聽,那知他聽了拍手叫好:「過癮,誰叫立法委員要立那樣嚴苛的法律,活該!」這種反映,我聽了愕然良久。會發生這些案例倒底是人的問題,還是法律的問題,真須仔細想一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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