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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4):音樂授權的糾紛
2014/04/10 13:20:57瀏覽50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四月四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伴唱帶業發生一起案例:A唱片公司為某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A將歌曲授權B伴唱帶公司,B乃開始製作伴唱帶,等製作好了,A將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AC間在內政部有歌曲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登記。由於AB間的歌曲授權是「非專屬授權」,不能辦理著作權授權的登記,所以C在取得著作財產權轉讓登記後,就發函要求B不能再製作發售伴唱帶。B已經花了新台幣幾百萬元製作伴唱帶,卻因C的通知函件而不敢再發行。於是B找A請求賠償,A卻因經營不善倒閉了。

這樣的案例在唱片界及伴唱帶製作界很容易發生,因為一般歌曲的授權,常常屬於非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只有一紙著作權人所簽的授權書,如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而且有轉讓登記,該歌曲以前的被授權人的繼續利用行為,可能受到挑戰。在一次有關電腦多媒體節目的研討會上,我提出這個案例,電腦業者也感到這種事情在電腦界十分普遍,法律的爭議性極值得研究。

究竟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性質是什麼?有沒有適用類似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依據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例如甲有A房屋,甲將A房屋出租給乙五年,後來甲將A房屋出售給丙,甲丙間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這五年內,乙丙的租賃關係仍然存在。在著作權法上沒有類似民法第四二五的規定,所以上述音樂授權的例子,B伴唱帶公司是不是可以對C公司主張仍有授權的關係,乃發生問題。

在房屋的租賃上,由於承租人對租賃物多有占有,所以房屋的買受人一般多知道所買到的房子有沒有人承租。如果有人承租,買賣價格可能比較便宜,如果沒有人承租,買賣價格可能較貴。

在著作權的買賣上可能就不同了。如果作曲家甲將歌曲授權給ABC三家公司非專屬使用歌曲,後來甲將歌曲賣斷給唱片公司乙,乙到內政部辦理著作財產權轉讓登記,依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理論上乙可以對抗ABC。因為乙可能不知道甲授權給幾家公司,如果乙不能對抗ABC的話,乙可能買到的是空無的,在市面上只是與ABC相等地位的利用形態而已,乙在製作及利用上,沒有比ABC更優先的地位。所以在法律上,乙需要受到保護。

相反的,ABC也可能相當無辜,ABC得到的授權可能是十年,但經過一、兩年甲就將歌曲賣斷給乙,乙如果要向ABC獅子開大口,ABC回頭向甲要求賠償,甲只是一個自由的個人作曲家,又有多少錢可以賠償呢?

單純從法律上看,乙的法律地位可能較ABC有更優勢的地位。但是ABC的法律地位又如何保障呢?在幾年前發生一個案例:甲寫了一部武俠小說,交給A出版社出版,後來甲在與A公司的出版契約未屆滿前,將該書全部著作財產轉讓給B公司,B公司到內政部辦理著作權轉讓登記,轉而告A公司侵害著作權。A公司認為B公司故意誣陷,於是引民法第二四四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訴請法院撤銷甲與B公司間的轉讓,法院認為A公司的主張有道理,乃判決A公司勝訴。

上述出版武俠小說的例子是AB同樣都是出版武俠小說的出版社,法院認為A公司出版武俠小說B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但是在歌曲的使用上,不可能每首都可適用民法第二四四條。未來歌曲的授權,由有公信力的仲介團體來運作進行是比較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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