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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2):商標專用權與著作權的糾葛問題
2014/04/10 12:48:30瀏覽2226|回應0|推薦1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三月七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實務界發生兩起十分著名的商標專用權與著作權的糾葛案例,引起商標與著作權的競合爭議。

其一是有一美商A公司在美國著作權局登記擁有著名畫家畢卡索畫作的衍生著作權,A公司將該衍生著作權授權台灣B公司製作領帶及其他飾物。B公司將其授權之權利另外轉授權台灣的C公司製作領帶。其後A公司與B公司因權利金問題發生糾紛,A公司終止對B公司的授權。在終止前,B公司已經將畢卡索的畫在台灣以自己名義向中央標準局申請商標註冊,中央標準局也准許註冊了。

在A公司終止對B公司的授權後,A公司轉而將其權利授權C公司。C公司不再向B公司支付權利金,A公司也要求B公司不要再製作領帶,引起B公司的不快。於是B公司告C公司負責人違反商標法,A公司告B公司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雙方各自聲明自己才是權利擁有者,也互控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

另一件案例是民國二十五年上海中華書局於上海發行「辭海」一書,此書一直銷售迄今將近六十年。民國七十四年,台灣中華書局以「辭海」二字向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書籍等商品。在大陸方面,民國二十五年出版的辭海,於歷經二十二年後即一九五八年八月另外組成「中華書局辭海編輯所」,對民國二十五年的辭海作全面修正,其後一九七九年、一九八九年又作第二次及第三次修正。上海中華書局的「辭海」著作權後來為「上海辭書出版社」所擁有,上海辭書出版社將大陸辭海的台灣發行權授權給台灣的東華書局,東華書局於是在台灣出版大陸修正版辭海一書。由於在業務上有競爭關係,台灣中華書局發函要求台灣東華書局不能使用「辭海」此一書名,以免觸犯商標法。

這兩個案例都牽涉到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理論上的癥結問題。就第一個案例而言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然而著作的權利行使會不會違反商標法?或者商標專用權的行使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尤其是以公共所有之著作或他人有著作權之著作來申請商標專用權是否合法?如果畢卡索的畫可以申請商標註冊,那麼台灣是否任何業者都可以拿達文西、米開蘭基羅的畫來申請商標註冊?

就第二個例子而言,書名是否適合用商標來保護,是世界各國爭論的問題。有的國家書名以著作權法保護,有的以不正競爭法保護,也有少數以商標專用權保護。我國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處字第○○七號處分書,可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加以保護。在日本,曾發生一個案例,名作家夏目漱石的作品在日本十分暢銷,在夏目漱石的作品在著作權法成為公共財產以後,夏目漱石的遺族將他的作品編成「夏目漱石全集」,而且以「夏目漱石全集」申請商標註冊,使別的出版社不能再用「夏目漱石全集」此一名稱出版書籍。這件事情引起日本輿論界的震驚,認為已經公共財產的著作怎麼可以再以書名申請商標而加以獨占?於是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日本特許廳於「題號(title)商標處理之通告」中明定,書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因為書籍的著作財產權有一定保護期間,而商標專用權卻可不斷延展,如果著作已經成為公共財產,卻不准他人使用書名,無異使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失去意義,而如果利用人擅自變更書籍的書名,是侵害著作人著作人格權的行為。由於已經公共財產的著作可以任意翻印但不准變更書名,所以書名不適於用商標專用權保護。這兩個商標與著作權的糾葛案例,很值得國內智慧財產權法學者作理論上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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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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