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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1):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司法制度問題
2014/04/09 13:37:58瀏覽32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自立晚報十八版)

最近有一家A公司的產品圖形被七、八家公司仿冒,著作權人發現台北市中山區一家禮品公司有仿冒產品公然販售,向中山分局經濟組提出告訴,並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以便了解產品來源。但檢察官堅持不開搜索票,一方面認為著作權人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登記只有兩個多月,禮品公司可能不知情,一方面認為搜索應向生產廠商搜索,而不應向禮品公司搜索。權利人解釋說生產廠商工廠倉庫在那裏並不清楚,搜索扣押禮品公司仿冒品及出貨單,可以追查上游工廠。因為禮品公司的統一發票都沒有記載產品名稱,萬一憑統一發票直接告禮品公司,而禮品公司否認賣這種產品,豈不是構成誣告?檢察官卻認為禮品公司否認產品是他賣的只是一種假設,不能憑這種假設就要搜索這家禮品公司。權利人要求檢察官諭令陪同申請搜索票的警察,只向禮品公司扣押幾個樣品及出貨憑證就好了,檢察官還是不肯。結果權利人只好放棄這條線索。

後來A公司又在台北內湖區發現一家文具公司販賣相同仿冒品,乃報警以現行犯方式查扣在店裏販賣的幾個仿冒樣品,移送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一位年輕林姓檢察官開庭時,訊問文具公司負責人,發現仿冒品是由新店C公司生產賣出,就主動詢問告訴人是否要搜索C公司,因為告訴人也告C公司。結果當天下午就由林姓檢察官親自由士林率領市刑大刑警搜索在新店的C公司。這是檢察系統對違反智慧財產權犯罪辦案很強烈的對比。這兩件事情是發生在同一個月同一告訴人身上。

其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最重要的核心,還是在於司法系統。因為檢察官和法官的毋枉毋縱,才能既不侵害人權,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

在我執業律師這幾年過程中,有些檢察官及法官的認真敬業態度,令人十分感動,有些則令人搖頭。

例如去年在辦一個A傳播公司告B傳播公司負責人及四健會秘書長違反著作權法案子,我擔任被告辯護人。法官段景榕一共開了六、七次庭,其中有三次一個下午只訂一個庭期,一個庭就開了兩個多小時,每次證人都由自訴人、被告及雙方律師交互詢問,像極了洛城法網的法庭。我的對手是張靜律師,這樣的官司過程不問結果如何,都痛快極了。可惜我們的法官每個月辦的案子太多了,無法有足夠的時間讓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充份發言。這是在制度上亟待改善的,否則敗訴的一方通常都不太服氣。

目前台北地方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官大多不錯,有幾位風度、修養、學識都十分令人心儀的。不過檢方一般上就褒貶不一了。另外,去年我在士林分院代理一個當事人,因為在法庭等了一個多鐘頭,於是耐心聽法官問案。在我等的時侯,法官一共問了三個案子。第一個案子共兩位被告,其中一位沒有來。法官問甲被告何以乙被告沒來?被告答稱乙被告因有急事到南部去。法官說,你回去告訴乙被告,明天中午以前沒有到我辦公室報到,我拘票就發出去了。第二件案子剛好被告的辯護人沒來,法官問何以辯護人沒有來?被告答稱辯護人有事去大陸。法官生氣的說,你為什麼要請這種律師,而不請別的律師?第三件案子是被告都來了,不過庭開完了以後,一位被告要求下一庭訂庭期是否可以在下個月十五日以後。法官問為什麼?被告說下個月二日到十五日有事要去大陸。法官說:那簡單,我下個月二日到十五日把你禁止出境好了,可以回去了。輪到我的庭,法官說,你們大公司為什縻要告人家小公司‧‧‧。

這位法官名字我已經記不起來了,因為不值得記它。有人問我那是誰,我都說要查判決書才記得。雖然這件案子我的當事人是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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