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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為什麼會有這些案件?
2014/03/31 18:31:54瀏覽14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幾個月,台北發生了幾件較特殊的著作權糾紛:

例一:A唱片公司在民國七十五年委託B設計公司設計CD封面,因為當時著作權觀念不發達,B剪了一張攝影家甲所拍攝,登載在某汽車月曆廣告上的照片,最近被甲發現了。甲要求A唱片公司賠償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甲認為他替人拍照一張最高可賣到新台幣柒萬元。依舊著作權法損害賠償可以由零售價格乘以五百倍計算,剛好參仟伍佰萬元。

例二:攝影家甲在民國七十四年間,將一張黃山照片授權A出版公司用在金庸的「書劍恩仇錄」一書封面上,最近金庸的「書劍恩仇錄」被華視拍成連續劇,在每集片頭上A出版公司的「書劍恩仇錄」書籍都會出現幾秒鐘。甲認為他只授權A公司用在書籍上,沒有授權A公司「公開播送」,所以要求A公司賠償新台幣伍拾萬元。A公司認為連續劇片頭的黃山照片是附在書上,甲既然授權A公司用在書上,片頭閃過的鏡頭是書,而不是與書分離的照片,所以沒有逾越授權範圍,堅持不賠,甲乃對A公司及其負責人與華視及其負責人提起自訴。

例三: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在去年八月由花旗銀行及某報系邀請來台訪問及演講。在凱悅飯店的演講是由花旗銀行主辦,花旗銀行事先花錢請甲將柴契爾夫人的英文講稿譯為中文,放在會場門口任人索閱。為了達到宣傳效果,也請媒體記者到場採訪,於是媒體紛紛大幅報導該講稿內容,有些全文刊登,有些摘錄中文講稿。譯者甲將該中文講稿到內政部申請登記著作權,於是向四家報社的發行人、總編輯及具名記者提出告訴。

例四:A公司向中廣租攝影棚錄影,A公司錄完後牆壁上的背景壁畫未塗掉,B公司也向中廣租攝影棚錄影,B公司因錄兒童節目,背景怎樣倒無所謂,B公司懶得再僱人粉刷背景乃將就拍攝節目。由於在拍攝時錄到A公司未塗毀的背景畫,A乃告B侵害著作權,應賠新台幣陸拾貳萬元。

這些案例很像教授在學校上課時忽發奇想所舉的案例,其實完全是實際上發生的例子。

第一個例子和第二個例子同樣是使用照片,為什麼要求賠償金額相差七十倍?因為舊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有按零售價格請求五百倍的規定。「零售價格」的基礎在法院見仁見智。前一陣子,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中視使用別人十張照片,應賠償新台幣伍佰萬元,就是以每張照片使用一次可得酬勞作為計算基礎。由於舊著作權法請求五百倍的結果可能會是天文數字,所以新著作權法刪除法定賠償五百倍的規定,改為被害人不易証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例二是發生在新法時期,所以只要求五十萬元。

這四個案子,都有共同特色,那就是什麼時候會成為被告,實在防不勝防。在這權利意識高漲的今天,利用司法來建立和確定一些遊戲規則,也許有必要。但是「罪與罰」應該合理而不宜偏頗。現行著作權法的刑度確實偏高,高到一些大企業老闆不敢「以身試法」的程度。例如例二的A公司認為書籍當然可以廣告,如書籍廣告在電視上而書的封面也一併被拍在電視上是違反著作權法的,那麼某人到金石堂書店去拍書店景物,剛好這本書也平擺在架上,也可能將這張黃山照片攝進去,是不是拍攝者也是侵害甲的著作權﹖如果法官「見仁見智」,在一旦成立違反著作權法就要坐牢的前提下,恐怕不服氣的被告都要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了。比較好的情況是,在法律的設計上,刑度不要那麼高,民事賠償制度合理,但敗訴的一造要負擔勝訴一造「合乎收費慣例」的律師費。這樣原告或告訴人不會為取得不相當的暴利而打官司,被告也不會因為高度刑事壓力扭曲自己的意志而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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